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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大学校园内电动车(电瓶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校内各部门: 一、目的:为了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杜绝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海事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车辆定义:本规定车辆是指在校园区域内行驶的巡逻车、观光车、检查工作或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不包括两轮电瓶车),以及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有关车辆。 三、使用范围:各类电动车(电瓶车)限于校园内道路使用,未经学校保卫处(安全办)批准,不得将车辆驶出校区。 四、车辆使用和人员管理 1. 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车辆安全负
2、有领导责任,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车辆专人保管;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落实驾驶人员上岗培训,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2. 驾驶车辆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驾驶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驾驶,其证书不得转借他人。 3.各类车辆每年按规定申报年检,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使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1个月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车辆
3、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4. 各类车辆应按规定申报上牌,并固定在车身明显位子。 5. 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或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驾驶操作人员登记表 6. 学校购置车辆统一由资产处负责,各部门购置车辆应事先由安全办会签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车辆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报送资产处和安全办审批后,及时到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 五、行驶规定 1.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各项法规和上海海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
4、及校园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2驾驶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交通法规的内容及标志,熟悉行驶线路,在规定的车道内靠右侧行驶。 3. 驾驶人员要爱惜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证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按车辆载定人数驾乘,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校园内行驶速度应控制在道路限速范围内(10km/h)。在交叉路口、盲区或其它危险区请慢行,不得超车。车辆装载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 5. 驾驶人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
5、不得吸烟,精力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6车辆在上下陡坡和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礼让过路行人,转向时,应开启转向灯。车辆行驶尽量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区,如遇到学生上下课集中流动,车辆应慢行、停驶或绕道行驶。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7停车人离开前必须确认制动闸已拉上,车门已锁上,方可离开。 8车辆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并应事先检查充电器及连接电源线是否完整良好,导线、插头破损及时更新修复,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9车辆使用后,按要求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 10.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六事故报告和责任 1. 校园发生车辆或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并追究车辆保管人、安全责任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八、本办法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