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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沂市二一一年至二一二年汽车定点轮胎采购合同甲方:新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乙方:新沂市清洋轿车装潢轮胎总汇新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本项目采购人(新沂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乙方达成以下车辆轮胎更换协议: 一、服务范围:新沂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不含摩托车)所更换的轮胎。二、服务项目: 乙方只能更换中标的 正新、韩泰 品牌轮胎,更换其它品牌需经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审批。三、送修手续:采购人根据各自车辆情况自行与乙方联系轮胎更换、修补事宜。四、轮胎采购价格:轮胎的采购价格:见附表。更换、修补费用为:免费。五、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因质量造成的
2、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六、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与采购人直接结算。乙方按规定开据规范、合法票据,注明品牌、型号、数量、价格等,具体结算方式可由乙方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七、甲方的权利: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2、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3、有权对乙方的财务、更换、修补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4、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八、甲方的义务:1、督促采购人将合同范围内的车辆送到乙方进行轮胎更换、修补;2、督促采购人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3、督促采购人按时与乙方结算轮胎更换费用;4、不得向乙方提出采购人以外车辆轮胎更换、修补的要求;九、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
3、甲方督促采购人按时结清车辆轮胎采购费用;2、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轮胎更换、修补服务以外的要求;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十、乙方的义务:1、设置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2、只能更换中标的正新、韩泰品牌轮胎;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轮胎更换、修补工作;4、保证所用轮胎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轮胎,不得以次充好;5、保存好所有的轮胎更换、修补单据和资料,按月装订成册,随时接受检查;6、不得向采购人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7、按服务承诺兑现各项服务措施;8、保证不给予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低于
4、本合同的优惠价格,本合同价格是乙方的最高限价;9、保证轮胎进价明细清单齐全,入库、出库单据账目清晰,随时接受检查;10、保证当市场价格出现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成交价格再做相应的调整;11、严格执行定点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12、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报送当季的轮胎更换情况表(格式统一提供);13、将本合同第十一条“乙方服务承诺”在乙方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十一、乙方服务承诺:1、热情承接采购人汽车轮胎定点更换、修补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2、必须备齐所更换的品牌轮胎,满足采购人的更换
5、需要;3、新购轮胎免费拆装平衡服务;4、汽车每行驶五千公里,免费检查轮胎、平衡、四轮调换位置,轮胎翻面(以防轮胎偏磨);5、免费提供充气服务,免费提供气压测量服务;6、免费更换破损气门嘴;7、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定期客户提醒服务;8、其他承诺。十二 、违约责任:1、当市场价格出现下浮,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成交价格必须做相应的下浮。乙方拒绝下浮,视为违约;2、如采购人需要更换乙方中标品牌以外品牌的轮胎,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供应。乙方擅自供货,视为违约;3、如因乙方轮胎更换、修补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
6、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更换中标品牌以外或附表中限定规格之外的轮胎而没有经过审批的; 不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轮胎; 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提供各种好处的; 未按时报送报表的;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不按中标承诺的品牌、规格和价格结算费用的; 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十三、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 2、以下情形,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修改或终止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1)不
7、可抗力事件发生时。(2)一方违约,另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1)当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积达4次;(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采购人供应合同约定以外品牌的轮胎;(3)乙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4)因乙方轮胎更换、修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十四、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订立后,乙方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即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乙方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完全履约后,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十五、投诉: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式为:1、采购人和乙方可就轮胎更换、修补质量、服务
8、等问题向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十六、合同有效期限: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十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后,须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 十八、其他:1、下列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编号:新采招(2010)007号】以及乙方报价文件;但上述文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附:轮
9、胎采购价格最高限价表甲 方:新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乙 方:新沂市清洋轿车装潢轮胎总汇代表人: 代表人: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表:轮胎采购价格最高限价表项目名称:新沂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轮胎定点采购项目编号:新采招(2010)007序号规格型号单价(元)正新韩泰普利司通米其林固特异1205/55R16H5604806807706202195/65R15H4804455505905303205/65R15H5304907007707004215/70R15H5604856007606005215/60R16H6205007207806806195/60R14H350330350470370注:V级在此基础上加70元,W级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