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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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租赁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汽车租赁以及相关业务(长租、短租、以租代购)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

2、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以其租赁公司全部资产对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股 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股东A: 姓名:股东B: 姓名: 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聘请和被聘请执行董事、总经理权; (三)有对公司的行政、财务、业务、人员等管理权;(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

3、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公司会议; (八)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九)任命和更换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的报酬事项;(十)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三)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处理并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5、(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土地和房产使用权)出资。第十七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

6、出资额。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租赁公司执行董事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

7、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租赁公司总经理一人,业务员数人,在初期财务工作由集团财务部或者集团财务委托和顺公司或和轩公司临时管理,以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置独立的财务部。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主持公司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业务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九)行使公司章程、行使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或者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二十四条 公司任何员工或者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或者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

9、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

10、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11、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

12、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股东A姓名: 股东B姓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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