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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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篇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保证汽车安全运行,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能源,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经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制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

2、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

3、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4、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条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

5、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配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

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

7、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

8、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卖。 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

9、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

10、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条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汽车修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相关

11、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

12、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9.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10.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1.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12.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13.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14.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5.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

13、座是否良好 16.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7.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 工作前先穿戴好劳防用品,并检查应用工具,如(锤柄、钳子等)是否有松动裂缝损坏现象,同时应清除各种工具手柄上的油污,防止工作时,用力滑脱伤人。 2. 拆装机件要正确使用板头、套筒等工具,用力要适当,榔头不得直接敲击淬火或硬质机件,应用铝铜棒垫敲。 3. 拆装车辆时大梁应用马橙搁稳,不得使用易碎品作为垫物;修理倾卸车需顶车厢时,应撑好撑脚,用垫木塞紧。车轮应有三角木塞紧。 4. 使用千斤顶工作时要选好地面和顶物的受力点,防止地面下陷、垫块破碎、

14、顶物滑移;需拆车轮或进入车身下工作时,车身一定要用马橙搁稳。 5. 使用举升机检修车轮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举升机)操作。 6. 多人或多工种同时操作一辆车时,要注意互相呼应、上下配合,防止工具另部件坠落伤人。 7. 拆车时废油必须倒入指定废油桶内,油箱由专人负责,放入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使用后油污纱头不得随地乱抛。 8. 在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前,发动机应停止运转,加油时,严禁试验高压火花、调换电瓶或明火作业。 9. 使用油类清洗机件时,应在专用的清洗盘内进行,严禁吸烟或接近明火,清洗完毕后,油盘要加盖,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废油及油抹布要回收处理,不可任意乱倒。 10. 清洗发动机时,首先要拆

15、除电源,防止发生搭铁起火,清洗应用柴油或其他浴剂,严禁汽车发动后,热缸体清洗。 11. 装配或拆装机件时,应验证机件,然后按次序装卸。拆卸机械时应注意弹簧(或弹性元件)弹出伤人。装销子或轴孔时,不得用手指试对眼孔,不得将手伸入变速箱内检查齿轮。 12. 在试验高压线圈点火时,不得靠近易燃部位,不准搬动风扇叶子调整分电器触点间隙和点火正时。 13. 发动机试车起动前,应由主修人员盘车细查油路、水路、转动部位有无松动或碰击现象,电火花部分有无漏电等,确认一切完好,方可启动试车。禁止在运转时检查、排除故障。严禁试中往化油器内灌注汽油。 1、工作前应穿戴好劳防用品。 2、发动机在运转时检查电器、电路必

16、须注意旋转部位,谨防打伤头部、手部。 3、在配置电液时,应将硫酸慢慢注入蒸馏水中稀释,严禁将蒸馏水冲入硫酸中去,以防引起灼伤事故。 4、需充电时,应将电瓶盖揭开,充电完毕后,应装好电瓶盖,并检查电瓶盖上通气孔是否畅通,防止阻塞而引起泄露和爆炸。 5、清洗电器设备使用汽油时,严禁火种接近,用后必须妥善保管或处理。 6、使用电烙铁,要注意搁放妥当,用完后立即拔去插头,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7、检查电器、电路部分时,要与驾驶员配合好,以防旋转部分伤害身体。 8、在大小客车内部装修电器、电路设备时,禁止吸烟。 9、登高作业要有防护措施。 10、不准开动各种车辆,车辆必须拉牢手制动,并用三角垫木填好车轮以

17、防走动。当有人在车底作业时,车上严禁同时作业。 11、工作完毕后,要收好工具,将危险品存放妥当,切断设备电源,并整理场地。 四、汽车维修检验员安全操作规 1. 汽车维修检验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作业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2. 凡需路试车辆,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对刹车、转向、灯光、喇叭、反光镜等部件,应齐全有效,确保安全,方可出厂试车。 3. 试车前,必须装好油箱,不得用其他盛器代替油箱进行试车。 4. 试车中汽油泵或化油器发生故障时,不得直接向化油器灌注汽油。 5. 试车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照,并按厂规定指定路线试车,不得随意改变路线。 6. 试车车辆的

18、座椅装置必须牢靠,试车人员不得超过三人(长途试验车除外)。 7. 非试车人员不得随车外出,试车车辆不得装载货物,(重载试验车除外),随车人员要协助检验员做好安全行车。 8. 在试车路上试刹车时,检验员必须事先通知随车人员观看前、后、左、右、确认路面安全情况下,并招呼坐稳、攀牢、方可刹车。 9. 如遇台风暴雨、大雾、下雪、结冰的恶劣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路试。 10.路试车辆需在外调试校正时要看清路边交通标志,靠右边停入,不得影响交通,维修人员需爬入车身下作业时,必须拉上手刹车,车轮垫上木塞,防止车身滚动。 11.实习驾驶员不得从事路试工作。 12.试车时,如遇水箱开锅,应先将引擎熄火,过一段时间后

19、,方可进行放水或加入冷水,开启水箱盖时,脸部和其他裸露部位,勿对准水箱口。 13.试车回厂后,车辆要妥善停放,工具、试车牌照和车辆钥匙妥善保管。 14.冬天停放车辆要放掉发动机和水箱存水,并挂上无水牌子。篇三:汽车修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东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相关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

20、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8.发

21、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9.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10.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1.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12.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13.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14.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5.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6.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

22、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7.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 工作前先穿戴好劳防用品,并检查应用工具,如(锤柄、钳子等)是否有松动裂缝损坏现象,同时应清除各种工具手柄上的油污,防止工作时,用力滑脱伤人。 2. 拆装机件要正确使用板头、套筒等工具,用力要适当,榔头不得直接敲击淬火或硬质机件,应用铝铜棒垫敲。 3. 拆装车辆时大梁应用马橙搁稳,不得使用易碎品作为垫物;修理倾卸车需顶车厢时,应撑好撑脚,用垫木塞紧。车轮应有三角木塞紧。 4. 使用千斤顶工作时要选好地面和顶物的受力点,防止地面下(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23、制度)陷、垫块破碎、顶物滑移;需拆车轮或进入车身下工作时,车身一定要用马橙搁稳。 5. 使用举升机检修车轮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举升机)操作。 6. 多人或多工种同时操作一辆车时,要注意互相呼应、上下配合,防止工具另部件坠落伤人。 7. 拆车时废油必须倒入指定废油桶内,油箱由专人负责,放入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使用后油污纱头不得随地乱抛。 8. 在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前,发动机应停止运转,加油时,严禁试验高压火花、调换电瓶或明火作业。 9. 使用油类清洗机件时,应在专用的清洗盘内进行,严禁吸烟或接近明火,清洗完毕后,油盘要加盖,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废油及油抹布要回收处理,不可任意乱倒。 10. 清

24、洗发动机时,首先要拆除电源,防止发生搭铁起火,清洗应用柴油或其他浴剂,严禁汽车发动后,热缸体清洗。 11. 装配或拆装机件时,应验证机件,然后按次序装卸。拆卸机械时应注意弹簧(或弹性元件)弹出伤人。装销子或轴孔时,不得用手指试对眼孔,不得将手伸入变速箱内检查齿轮。 12. 在试验高压线圈点火时,不得靠近易燃部位,不准搬动风扇叶子调整分电器触点间隙和点火正时。 13. 发动机试车起动前,应由主修人员盘车细查油路、水路、转动部位有无松动或碰击现象,电火花部分有无漏电等,确认一切完好,方可启动试车。禁止在运转时检查、排除故障。严禁试中往化油器内灌注汽油。 1、工作前应穿戴好劳防用品。 2、发动机在运

25、转时检查电器、电路必须注意旋转部位,谨防打伤头部、手部。 3、在配置电液时,应将硫酸慢慢注入蒸馏水中稀释,严禁将蒸馏水冲入硫酸中去,以防引起灼伤事故。 4、需充电时,应将电瓶盖揭开,充电完毕后,应装好电瓶盖,并检查电瓶盖上通气孔是否畅通,防止阻塞而引起泄露和爆炸。 5、清洗电器设备使用汽油时,严禁火种接近,用后必须妥善保管或处理。 6、使用电烙铁,要注意搁放妥当,用完后立即拔去插头,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7、检查电器、电路部分时,要与驾驶员配合好,以防旋转部分伤害身体。 8、在大小客车内部装修电器、电路设备时,禁止吸烟。 9、登高作业要有防护措施。 10、不准开动各种车辆,车辆必须拉牢手制动,并

26、用三角垫木填好车轮以防走动。当有人在车底作业时,车上严禁同时作业。 11、工作完毕后,要收好工具,将危险品存放妥当,切断设备电源,并整理场地。 四、汽车维修检验员安全操作规 1. 汽车维修检验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作业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2. 凡需路试车辆,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对刹车、转向、灯光、喇叭、反光镜等部件,应齐全有效,确保安全,方可出厂试车。 3. 试车前,必须装好油箱,不得用其他盛器代替油箱进行试车。 4. 试车中汽油泵或化油器发生故障时,不得直接向化油器灌注汽油。 5. 试车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照,并按厂规定指定路线试车,不得随意改变路线

27、。 6. 试车车辆的座椅装置必须牢靠,试车人员不得超过三人(长途试验车除外)。 7. 非试车人员不得随车外出,试车车辆不得装载货物,(重载试验车除外),随车人员要协助检验员做好安全行车。 8. 在试车路上试刹车时,检验员必须事先通知随车人员观看前、后、左、右、确认路面安全情况下,并招呼坐稳、攀牢、方可刹车。 9. 如遇台风暴雨、大雾、下雪、结冰的恶劣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路试。 10.路试车辆需在外调试校正时要看清路边交通标志,靠右边停入,不得影响交通,维修人员需爬入车身下作业时,必须拉上手刹车,车轮垫上木塞,防止车身滚动。 11.实习驾驶员不得从事路试工作。 12.试车时,如遇水箱开锅,应先将引擎熄火,过一段时间后,方可进行放水或加入冷水,开启水箱盖时,脸部和其他裸露部位,勿对准水箱口。 13.试车回厂后,车辆要妥善停放,工具、试车牌照和车辆钥匙妥善保管。 14.冬天停放车辆要放掉发动机和水箱存水,并挂上无水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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