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样式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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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样式最新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再审申请书样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再审申请书样式1#申请人:_,女,_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X,住_省_X市_X区_X村X组。电话:_X。被申请人:_有限公司,住所地:_X省_市_号。法定代表人:_X,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1。依法裁定撤销_X省_X市_区人民法院(20_)X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_X有限公司诉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省_市_区人民法院于20_年X月X做出(20

2、_)X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_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

3、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二.原判决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_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

4、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

5、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

6、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_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

7、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综上,_省_市_区人民法院(20_)岳民初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X_年_月_#再审申请书样式2#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66012775被申请人:上海宝

8、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1900,单位电话36213987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

9、请再审请求: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3、 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0、。(1)、朱黎宾于2005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

11、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XX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

12、,(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1)、朱黎宾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宝冶公司是负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

13、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具体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

14、显属偏袒不公。(3)、朱黎宾主张20XX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

15、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

16、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02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

17、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此呈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附有关证据申请再审人:朱黎宾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再审申请书样式3#申请人:胡_,男,汉族,身份证号_x_x市工农路_号_室 电话:_被申诉人:_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 许_ 职务:行长住所地:_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_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_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

18、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

19、新认定。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

20、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

21、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胡_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样式4#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

22、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

23、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

24、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 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

25、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再

26、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20日作出(20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XX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

27、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

28、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

29、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

30、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

31、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20XX年3月21日#再审申请书样式5#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94215667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353

32、7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5)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

33、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1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0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03年4月

34、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

35、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

36、证据证明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01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

37、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X_年_月_日代书人:杨_再审申请书样式最新(文库搜索) 再审申请书范文5篇最新 最新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关于再审申请书5篇最新 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5篇最新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20XX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样本 有关再审申请书5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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