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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工作实效,合理控制费用,确保机电设备外委修理质量,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构成资产管理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的范围、委托程序、价格的确定、修理后的验收、费用结算等内容。第四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由机电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不论修理金额大小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严禁不经审批的擅自进行外委修理行为。第五条 凡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均须签订修理合同,主要及关键设备(部件)应签订技术协议。第六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应遵循在比质、比价的前提下,先集团内后集团外原则
2、。第二章 外委修理的范围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设备修理包括采、掘、机、运、通等各生产环节的机电设备,及大型设备零部件的外委修理等内容。第八条 本办法所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工作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第三章外委修理主管部门职责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门设立设备组,具体负责设备外委修理工作:1、负责组织设备修理鉴定,制定设备修理计划。2、组织编写设备修理项目、调研修理价格、编制修理预算。3、负责制定设备修理合同和技术协议。4、负责安排外委修理设备装车。5、负责组织外委修理设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第四章 委托修理程序第十条 检修单位对确实无法修理的设备,须以报告形式向设备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 设备组
3、接到申请后,组织机电管理部门、检修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外委设备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进行联合鉴定、评估,提出鉴定性意见和结果。第十二条 设备确定外委后,设备组填报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委原因、检修内容、估算费用、拟委托单位等。相关鉴定单位签字后,报机电副总、总经理审批。第十三条 待领导研究批准后,由设备组负责外委修理过程的具体实施。设备组联系修理厂家对设备进行装车,并填写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出矿凭证,设备修理厂家凭出矿凭证到保卫部门办理出门证。凡设备及部件、电缆、五小出矿统一由设备组办理相关手续,须有机电办主任、机电副总签字,保卫部见签字后方能办理出门手续。第十四条 设备组
4、须填写外委修理设备登记表做好外修设备的进出矿登记工作,并定期向机电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遇有设备突发故障、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时,设备组须向上级领导口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委修理,并应在自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修理项目以招标方式选择修理厂家。第十七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谈判组,根据修理性质按下列方式确定修理单位及修理价格:(一)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修理项目,可直接确立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定修理价格。(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且小于50万元的修理项目,由谈判组在维修厂家中选至少两家,以比价的方式确
5、定修理单位。(三)对于必须原厂返修或紧急抢修的项目,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可直接确定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机电管理部门与对方签订修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设备外委修理必须要有保证设备不被损毁或丢失的措施。第五章 修理后的验收第十九条 由设备组负责组织内修单位、使用单位等对外修设备返矿后的验收,填写机电设备外委修理验收单。第六章 费用的结算第二十条 设备修理完毕经验收后,修理厂家凭修理合同及验收单等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第七章罚 则第二十一条 对不经过机电管理部门办理的外委修理,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并由纪检部门对责任者进行罚款或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电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机电设备(部件)外委修理申请单2.机电设备(部件)外委修理验收单3.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出矿凭证4.外委修理设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