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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维修保养合同甲方: 山东省邹平县神正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山东永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于下述位置起重机实施保养服务:山东省邹平县神正建设有限公司料场内的2010葫门-8起重机1辆。 三、服务期限 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为期叁年。 四、服务时间 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一般在乙方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若有特殊需要,乙方可在任何时间提供服务,只需另行计费。 2、本合同所述设备若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时间限制,即乙方对设备提供365
2、天,24小时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 五、服务内容及双方责任 1、乙方的责任 1.1本合同的服务方式为小包保养,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1.2每月二次派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见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保养工作,以使设备正常运行。 1.3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5分钟内赶到现场,特殊情况半小时内到达。 1.4负责服务期内保养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件的免费调换。 1.5因保养不当停工,若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辆一个月的保养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辆设备一年的保养费。 1.6配合政府部门对
3、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年检,并对因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1.7当发现或发生非保养责任事故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事故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时,有权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该设备。 2、甲方的责任 2.1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和确认。 2.2保养时,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工时间并在显眼处设置标贴安全警示标志。 2.3使用乙方提供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备品配件,以确保整机性能的正常和安全。 2.4为维护乙方的技术权益,以以坏换新的方式购买乙方的专用部件。 2.5负责支付非乙方保养不当所更换的起重机零部件材料费。 2.6因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需要修理和更换的,
4、需与乙方签订修理合同。 2.7服务期内,第三方若对本合同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应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和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因工程实施而影响设备性能和非经乙方同意的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理。 六、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2、在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给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将更换下的废旧零件给甲方,如没有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3、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
5、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4、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要增加设备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5、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息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6、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损失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签订一份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8、本合同以外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其它约定事项皆按原合同实行。 11、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山东省邹平县神正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永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城东开发区会仙二路356号 地址: 青州市海岱北路4301号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43-4306618 电话: 0536-3520002邮编:256200 邮编: 262515 签约地点:邹平签订日期: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