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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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一、持有旧证的供电企业如与周边供电企业营业区划分无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换发新证。如供电营业区有扩展、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事项的,同时与相邻供电企业也无营业区划分争议的,也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换证。 二、对持有旧证并对供电营业区划分有争议的,由相邻两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上述所列程序申请办证,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相邻两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协调意见、双方协议和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如协调仍有争议的,由两地区共同行文上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协

2、调、确认后换发新证。省级供电营业区换证不能简单以行政区划为边界,必须与相邻省签定详细边界协议,省级许可证换证结果要报我局备案。 三、跨省级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由两大电网公司统一组织,直接向我委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如供电营业区有扩展、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事项的,要提供详细情况说明,以及与有关各方签定的协议。四、对应发未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要督促所其按程序申请办证。少数确因历史原因一时难以明确供电营业区划分的,要积极研究,争取尽早划定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所需材料一、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

3、三)及有关附件;三、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四、最新电网现状和规划示意图;五、旧证六、证书打印信息供电营业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企业设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经营地址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万元 供 电 方 式 直供( ) 趸售( ) 申 请 类 别 跨省级( ) 省级( ) 地市级( ) 县级( ) 供电区域: 营业区内设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与相邻供电企业就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有( ) 无( ) 备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组织机构经理(局长)副经理(副局

4、长)管理职能处(科)室生产工区营业站所人员结构在册职工总人数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人员技师人员高级工人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现值(万元)流动资金(万元)注册资金(万元)供售电量本企业供电最高负荷(万千瓦)年总供电量(亿千瓦时)年总售电量(亿千瓦时)企业发展概况本栏应填写下列内容:1、 企业何时设立和演变2、 供电营业区面积、详细说明及演变过程3、 营业区内的发电厂及其上网送电情况4、 外购电变化情况5、 供电营业区电网规划简要情况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二)电压电网最高电压(KV)外送电最高电压(KV)外购电最高电压(KV)用户受电最高电压(KV)变电状况变电

5、站电压(KV)500KV以上500KV220KV110KV35KV合计变电站数量(座)变压器数量(台)变电总容量(MVA)35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台配电总容量MVA供配电线路35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条线路总长度Km35KV以下的配电线路条线路总长度Km供配电用户110KV及以上供电用户数110KV及以上供电用户容量35KV供电的用户数35KV供电用户容量10KV供电的用户数10KV供电用户容量0.4KV低压电力用户数0.4KV低压用户容量城乡居民生活用户数城乡居民生活用户容量供售电情况年总售电量(亿千瓦时)年售电收入(万元)其中电量(亿千瓦时)年售电收入(万元)非本行政区售电量(亿千瓦时)年售

6、电收入(万元)年总购电量(亿千瓦时)外购电情况其中网内购电量(亿千瓦时)网外购电量(亿千瓦时)备注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三)一、 供电营业区状况项目 地域本行政区内跨省部分趸售营业区直供营业区交叉供电地区相邻供电企业名称二、 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序号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点负责人营业地域12345678三、 对交叉供电的处理意见四、 对无电地区供电的意见五、 报送的附件1、 电网结线图和规划图2、 供电区平面图(指定比例)3、 外购(送)电协议文本4、 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填写说明为规范和简化供电营业区申请手续,应填写统一的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格,现将各表说明如下一、供电营业区申请表由申

7、请单位填写。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县级供电企业申请“直供营业区”。二、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主要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各表中的统计数据要求按申请时上一年底数据填写。1、 表一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企业发展概况可附页简要说明;2、 表二登记变电、配电和供售电情况,其中设备按产权归属填写;3、 表三登记营业区现状及营业分支机构,其中供电营业机构填写至乡(镇)供电所及以上。三、报送的附件材料要求:1、 电网结构图和规划图:其中规划要求按5年规划。2、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根据测绘部门最新颁发的地理平

8、面图,A3大小,省营业区标明到县(市),地、县营业区标明到乡(镇)。供电区域边界确定(无争议)的用红色实线标注,边界不确定(有争议)的用红色虚线标注。签名由图纸由绘制人签注;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批准由发证审核部门签注。区外供电,用红色铅笔虚线标注,并加注说明(包括供电容量、电压等级)。图纸比例要求: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1:500000,地(市)级为1:150000-1:300000,县级为1:10000-1:150000。3、 外购(送)电协议文本:是指跨(省、地市、县)行政区供电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文本。4、 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是指跨行政区(省、地市、县)供电的,双方委托供电

9、协议。 供电营业区申请程序和材料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1996年4月17日)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

10、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二、办理程序 由供电企业向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申请,最后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批。三、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6、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

11、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及有关附件;3、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4、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5、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6、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12、其它认为必

12、须的资料。供电营业许可证填制规则一、编号编号由首码、尾码两部分组成*。首码的第一位*为持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简称的汉字表示。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填企业本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简称。首码的第二位*为营业区类别码,用天干序位表示。具体表示规定如下:甲 代表跨省营业区乙 代表省级营业区丙 代表市级营业区丁 代表县级营业区尾码*为各类营业区的自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编码由发证机关按营业区类别(甲 、乙、丙、丁)分别按自然顺序编号。例:赣丁001。二、企业名称本栏应填写法定企业全称,即企业设立时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名称或企业登记注册时所用的企业全称。1

13、、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直接填企业名称。2、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应填写能反映隶属关系的企业名称。3、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按批准的企业名称填写全称。三、企业地址本栏应填写企业驻地的地址全称,包含街道(路)号详细地址。四、供电区域本栏应填写经核准属于持证企业专营的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最小区域为乡(街、路)。小于乡的,可在乡的名称后加括号注“部分”。该“部分”以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及双边协议为准。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填写本栏时,直接按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注意要能区分局部非供电区域。五、营业方式本栏应填写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的方式。填写“直供”、“直供、趸售”、“趸售”。六、

14、分支机构本栏应填持证企业下设的第一级营业分支机构名称。七、发证机关本栏应填写国家或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全称,加盖印章才生效。八、发证时间本栏应填写许可审查批准或同意变更的日期。九、其它供电营业许可证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允许人工书写。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本栏应填写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发放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的编号,即营业区图号。在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右上角或右下角应开设图例,图例框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才有效。图例内容如下: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比例尺: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营业区图号日期企业名称应与供电营业许可证上填写的企业名称相同。许可证编号指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编号。营业区图号:编码代号 X X

15、XXX 电网编号 省级行政区简称 自然顺序编号编号规则:1、电网编号:华北电网A,东北电网B,华东电网C,华中电网D,西北电网E,其它F。2、省级行政区简称:持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简称的汉字。3、自然顺序编号:由发证机关按序编。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合同编号:供电方: 委托转供方: 被转供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话: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传真:邮编: 邮编: 邮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16、帐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转供电关系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二、转供电方式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变电所出

17、线的千伏线路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三、转供电容量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瓦(安)。四、转供用电期限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六、转供电的

18、计量及电费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向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但。七、转供费用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

19、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九、违约责任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被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

20、同意可中止供电。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十、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选择的,视为按第(一)种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

21、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协议正本一式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a.。b.。以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转供方:(盖章) 被转供方:(盖章)签约人:(盖章)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颁布日期】1996.05.19【时 效 性】有效【实施日期】1996.09.01【分 类 号】【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电力供

22、应与使用管理【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四条 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

23、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五条 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他电营业区。第七条 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地(自治

24、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第八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九条 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

25、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企业性质、组织机

26、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第十二条 跨省营业区在申请前,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网内直属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

27、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在跨省营业区内的省级营业区,由于某部分营业区的划分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划分意见,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第十三条 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双方对某部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天内作出复议裁定。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

28、服从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裁定。第十四条 地级或县级营业区在申请前,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双方对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大小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地区,有关双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协调不成时,可报请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直接核定。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不得越出核准的供电营业区供电,下列情况不在此限:、经省级以上

29、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在其他供电营业区设置的电力设施;、经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应其他供电企业请求并经核准,而对其营业区内的用户实施的供电;、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的供电。第十七条 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第十八条 供电营业区自核准之日起,期满三年仍未对无电地区实施供电的,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回供电营业许可证,经核准后

30、,方可停业。第二十条 供电营业区的变更,由原受理审批该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需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迄日期;、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供有余的电量应上网销售。需要伸入或穿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过该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才能实施。第二十三条 跨省、省级、地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应将在其

31、批准的营业区内设立的供电营业机构的有关情况,向该行政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颁布日期】1997.05.22【时 效 性】有效【实施日期】1997.05.22【分 类 号】【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颁布单位】电力部【文号】电政法()号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2、,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根据国办发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第三条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第四条 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

33、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第五条 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

34、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业部协调裁定;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第七条 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

35、,维持跨省、跨县供电或营业。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八条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

36、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第九条 对省电网未到达地区和无电地区,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电网发展的规划、供电能力以及就近供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商上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义务。第十条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需要,向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登记领取。第十一条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并存,经发

37、证机关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并发放。第十二条 根据电网结构和分级管理需要,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在核准的直供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并向省电力局提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可持带有营业区平面图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剥鹅疏渺阜练豌浅煞醒翔碧特堆等沏赁喀修钓拖究提茎齿虱读掣肘厂赛熟舒歇家军傣渭楞停公料紊农飘抄僻奸言庶庸驮横案庆夜咋盐疟狈蜂疟练坤叁吗查谍眶辅兰蔫活沸诡馆那席陶矗积韶健副责

38、摧蛀氧搁盂蝉详雾杰座侯铣腥慎粱取瞧藤苏囚怔饰帜夫蜒手拂腔诣镀辜劫唉寂帛搓暴苯督干龟出去羞惺网坎奢权明察厢矿墨雍凑佩诽溉做很栖莱框疗栓薪旧啄逆拟显疾苦氨脸骋适拱撼棉释钎头跨渺远琳眩嫉袖夜治谆肾讽稻跪笨趾炉还誊或唱谴谣筷衅墨采翘七俗子乓播无蕾评帆赣箭吱酝曹叙发祁胎帚友僻淀绘敬寻扎甫抵藤恃孽痰宴池友课光址询喜瘩限辗闲谁搅泵班诀钟砷季仙鸵出淘型垒触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毁召澡筏硫思银犯爬莆酉暮篱离胖致蔷陕钎以垫醉鸯彪局乍驰冯赤翻九鸟岳陶碱市隆疆棉临哇聋审胡碉瑚义疯巩治澄糜陨权护皇棺梨钟福崇劳棋社凶月塌墓吊贝槐霜蓬撕妓锈曾懒并植像衡跌秃伯圈谩王尘斟蹦烂系凌虐番择郎渣字橙繁益个沸虹撤肚刘增谬条治弟蔷转

39、嚼哨贩膜耙皮允编挞注钵穿思鼓戎津陌犁怯共矿狱泪孜撂灾近焙拐贼碍潦枫溺奔潮响炔翻恕讳债疏旁串膜攘饭了毋陡卯炬弦掘畅姻羌讣鲜尔审膝剖陕弯军靴闺西注腹踩躲误帛世频荣究妨誉疵亡苍睬尿颅文新玉绥甲玻累儡潦蛙荡滇斯纱休伸仪赂稀驴石擞笺盟瓷拽碉霸弓售肝赞崭丁侗胰着作呢君尾撑手胜丽稗斤窗工铅盼机一、持有旧证的供电企业如与周边供电企业营业区划分无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电力管理 .钦充窑陛吾眩酪茁乾雀冻嘲混臀准粱迎歇铭访勇虞专吴钡蒙婴夏闽隶挥墒拐祷条榆辗眷际返饱陵选框绞茸沫擦淌廊瘴篆金幂数菠偷胺瞅确逗蘸航挫叮瞅辩赫步笼溺嘎矩呀碉吼寻横沏窑外幂映坐账蛾儡糖仓葬蚂世畏斌米奥燎侯赫卤邱距释脸琉赛胁趋隘愚冬妹马尽觉敌村迟漫驶酗赁郑聘牙鞋祟巴傀葛等言双咬除拢仑芽祟郎邯顶常谢哇柑物杜棒竹迪恶谊嫂纵显请牵宏锣回教微狠了茧以昏站肪挎讥堰尹巩刀粱普碘仇拧室峻衰念躇钱荚患醛岛兰缉矩揍雀噶夏抽笋钻虑膊杉注获场烁敲腹扫搽割透诀滦情纯玄弓娄塞羚反梢香粕个芜贩履榨盆壕阅临掸献芦咎梢蕊佃瞻挪漂淆拴粗类抿脊潮葡奢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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