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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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刑事抗诉作为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引起审判程序的不同,我国的刑事抗诉可分为按照上诉程序抗诉(刑事二审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刑事

2、再审抗诉)两种。作为刑事抗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二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职权启动二审程序,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条赋予检察机关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力,即二审程序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该条将支持抗诉的权利赋予了上级人

3、民检察院。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二审抗诉的规定也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上述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确立和架构了我国的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刑事二审抗诉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受立法不完善、执法理念偏差、刑事抗诉运行机制不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监督尤其是刑事二审抗诉方面“抗的少、抗的难、抗不赢”的现象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上级检察机关撤抗率较高、抗诉

4、案件法院改判率较低、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严重影响了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科学发展。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当前,由于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的不足等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刑事抗诉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表现为刑事抗诉标准的不明确、检察机关在二审抗诉法庭中的地位模糊、法院的内部请示制度及再审自行启动权架空了检察抗诉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抗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1刑事抗诉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存在许多差异:一方面认为法院刑事判决存在问题,如重罪轻判、贪污受贿案件判缓刑多等,而另一方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多,抗诉

5、后改判的则更少;一方面认为抗诉工作很重要,而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不多,甚至有些规定不利于抗诉工作的开展。 2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200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这一期间全国提起公诉人数从1998年的584763人猛增至2006年的1029052人,增幅近76%,而同期被提起抗诉的人数却从1998年的3791人减少至2006年的3161人,下降16.6%。 3这种“徘徊走低”的状况,反映出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处境比较尴尬。再如,以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刑事二审抗诉的情况为例,在2003-2008年这五年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7572

6、4件,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程序抗诉244件,上级院支持抗诉155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只有57件。 4在2009年1月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76件,其中二审抗诉72件,审判监督抗诉4件,上级院支持抗诉51件,撤回抗诉18件,法院判决维持原判16件,改判15件,发回重审9件。 5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79件,抗诉率为4.5‰,上级院支持抗诉59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31件,法院对抗诉意见的采纳率为50%。 6由上可见,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大了对刑事抗诉工

7、作的力度,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无论是刑事二审抗诉案件数量还是质量,均有了较大的提高。 7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上级检察院撤抗率较高、法院改判率较低的整体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刑事二审抗诉未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制度的设置初衷,抗诉效果欠佳仍是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已如前述。可以说,查找和破解制约我国检察机关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瓶颈问题,是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刑事二审抗诉工作之所以出现当前处境尴尬的困境,在我们看来,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抗诉运行机制不畅等客观原因

8、,也有主观认识偏差、执法观念错位、实践操作违规等方面的主观因素。其中,刑事立法层面的影响和制约问题应当说是比较突出的。立法关于抗诉标准的规定不完善是制约当前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立法不完善是刑事抗诉难的根本原因。所谓的立法不完善包括了刑法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抗诉条件立法的原则性。如果说实体法规定的过于宽泛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我们无法操控的外部因素,那么刑诉法规定的抗诉条件过于原则化和检察系统内部设定的刑事抗诉标准不明确、抗诉理由单一,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程序性限制。” 8“导致目前的刑事抗诉制度及相关立法中不同程度

9、地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在刑事抗诉提起的标准、刑事抗诉的程序设计等方面,现有制度和立法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功能的发挥。” 9众所周知,抗诉标准是人民检察院据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根本依据,乃抗诉制度的核心和抗诉成败的关键。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抗诉、提起抗诉的程序和范围,以及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制度和工作制度等,均须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抗诉、盲目抗诉而滥用抗诉权。而立法对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则不仅会影响检察机关对刑事抗诉标准的准确把握,进而影响到抗诉案件的办案质量,而且也与检察机关能否有效行使刑事抗诉权和有力推动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科学发展存在密切关联。合理界定刑事二审抗诉的标准和条件,既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刑事二审抗诉权的核心,也是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发挥其应有效果的关键。解决了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突破了制约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因而立足于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实际,认真分析我国现行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解决刑事二审抗诉法律层面存在问题的对策,为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标准提供依据,对于推动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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