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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本文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出发,通过规范分析和法理解释,对涉及被告举证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围绕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期限以及被告收集补充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旨在明确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负的举证责任,并且对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在展开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行政诉讼 被告 举证责任 目录内容摘要1引言1一、关于我国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1二、关于我国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问题3(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3(二)关
2、于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判断规则4三、关于我国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5(一)提供规范性文件是否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5(二)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期限问题6(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从何时起算6四、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补充证据的问题7(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条件7(二)关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补充证据的问题8五、被告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9结语10参考文献11引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最为主要的问题。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程序的启动器或者动力源,也是诉讼完结之后胜败评判的准绳。 宋随军: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
3、17页。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体法的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也决定了在诉讼中必须负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成为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因此,有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第145页。
4、笔者赞同后种观点,将在下文中详细叙述。一、关于我国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我国,更具体讲,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的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即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不是随意制定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决定和行
5、政行为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符合法定的程序、有事实根据。“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根据事实,对照法律做出裁决。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其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比原告更具有举证优势。行政机关的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来源于在行政程序,而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在事实认定方面,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有能力取得相关的证据。在法律适用方面,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有充分的了解,原告
6、作为普通公民,不可能熟悉掌握行政法律规范。再次,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平衡。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力量是非常悬殊的,为了遏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所以需要给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才能调整行政管理过程中他们之间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张弘:行政法治的证据要求,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页。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一般被视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但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体现还是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学界存在争议。姜明安教授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
7、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刘晓丹:证据法学,南海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在诉讼理论上,被告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视为其对认定的事实的一种主张。所谓主张,往往体现为一种主观意志,而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体现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倾向,可以说就没有所谓的主张。从理想的行为模型角度讲,具体行政行为既然已经作出,可以推定其有所主张。因此笔者同意,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的观点。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但是, 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原告行为的违法都是被告的主张所引起的
8、,为此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如不能证明,法院就推定原告行为合法,原告无须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举证。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的。第一,是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现代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之间具有内在的切合关系,行政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离不开富有理性的程序引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程序的公平正义。 宋随军: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第二,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效率。诉讼经济原则就是要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来的资源花费用于这一系统的其他领域,合理的举证方式的配置可以实现以更少的诉讼资源获取同样的
9、诉讼目标,规定被告承担照顾要举证责任,可以使举证资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的配置,不至于使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诉讼中的不公。 耿宝建:行政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载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页。二、关于我国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和行政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
10、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上的书证的一种,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独立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突出它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的内容。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
11、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也有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不适用证据规则。从行政诉讼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不是证据,但是,在诉讼中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又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中的“有关材料”,包括了规范性文件。若干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立法理由如下:其一,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将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分开表述的,并未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规定。其二,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上看,它不具有证据的属性,通常作为依据、标准来加以适用,
12、对于规范性文件有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 张兴祥:论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其三,倘若行政机关在提交答辩状时仅提供一部分规范性依据,而在诉讼过程中又进一步提供了规范性依据,法院对后来的规范性依据不予接纳,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因为被告在法庭中有权提供所有有利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依据”,具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全部的规范性文件。(二)关于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判断规则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有
13、的学者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主要证据即可。其主要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因此,没有必要要求被告提供全部证据。 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理由是:第一,从理论上来讲,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已经收集到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既然行政机关已经收集到这些证据,就应当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行政诉讼法第43条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应当理解为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即行政机
14、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其审查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倘若行政机关经过筛选向法院提供了主要证据,而法院却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是主要证据,要求其补充证据,这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将会导致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负担上的混乱。 甘文: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设想,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0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行政证据规定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全部证据”,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
15、所有的证据。为了消除这种争议,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已经确立了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全部证据的制度。被告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笔者认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以使行政机关的举证活动有法可依,从而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此类事项因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主管和管辖范围;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法律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及其考虑的
16、相关因素。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三、关于我国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公正的实现需要效率,任何纠纷都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供答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一)提供规范性文件是否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较为明确的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为10日,即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
17、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依法判决其败诉。 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并且,在上文的探讨中已经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所以被告向法院提供规范性文件不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将被告的举证期限延长到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使得被告举证期限过于宽泛。(二)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期限问题在一审程序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后,提供的有关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否接纳的问题,行政证据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
18、行政证据规定第1条中已明确规定,被告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不应该接纳。为此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有关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法院不应该接纳。 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证据规定第1条仅仅规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被告提供的有关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是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法院应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故不应当受行政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要解决这
19、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设定举证期限的基本原则。被告向法院提供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必须要根据被告收集和准备这方面材料所花费的时间来确定举证的期限。其次,由于被告收集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不同,所花费的时间也不同,因此,不应当简单化一的确定。总之,对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不应一律拒绝而应听取被告的说明,如果被告所述的正当事由成立,法院应当接纳。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从何时起算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在行政证据规定中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管辖权异议问题
20、出现时,被告的举证期限究竟应当从接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之后计算?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应当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未有例外。理由是:第一,管辖权异议仅涉及法院的管辖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涉及被告的举证是否可以延期的问题,无论哪一法院管辖,被告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即使管辖法院有所变更,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重新接受举证;第二,如果允许被告可以在管辖权异议确定之后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就可能会使行政机关利用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上的权利故意拖延举证,或者违背法律程序规定再进行取证,将违法取
21、得的证据经过装饰、打扮之后以合法的面目提供给人民法院。 沈福俊: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的优化,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另一种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应当从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通知书之日或者收到接受移送案件法院受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理由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笔者赞成后一种意见。既然当事人已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中止的,那么被告的举证期限可以从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作出裁定之后计算。尤其是在管辖法院有变更的情况之
22、下,应当允许被告在管辖法院重新确定之后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履行举证义务。四、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补充证据的问题(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条件“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在掌握充分确实的证据之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我国,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难以绝对认定在答辩期限后提供的证据一律无效。因此,行政证据规定第2条和第9条对当事人补充证据作了具体规定,对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被告要求补充证据的条件为了充分体现行政程序与诉讼程
23、序的平衡关系,行政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是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必要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法院一般不应当允许被告补充证据。被告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为由要求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提供有关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申辩和陈述及申请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法院只有确认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提出的反驳理由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才能允许被告补充证据。被告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为由要求补充证据的,如果经过听证程序或者复
24、议程序的,法院应当与听证记录或申请复议人与被复议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对照,凡在其中记录的均不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即使是不在其中记录的证据,也只能初步认定属于新的证据,被告应当有证明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责任。被告补充的证据与新证据无关联的,法院不应该采纳。2.因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需要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证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持有对原告或第三人有利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原告或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这部分证据。从保护在行政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或第三人,使其在行政诉讼中与被告处于平等地位的角度
25、来看,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第二种情况,由于被告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将对原告不利但对第三人和自己有利的证据,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这部分证据。此类情况的案件与一般行政案件的区别是,由于被告不举证有可能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要求被告补充证据。3.法院以职权责令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法院处于居中裁决者的地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应以职权主动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个别案件中,有些关系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却与任何
26、一方当事人之间都不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没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这方面事实的证据,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完全有必要依职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二)关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补充证据的问题笔者认为,就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理解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是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也不会接纳。问题在于,律师法第30条规定:“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样,利用律师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冲突,行
27、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否就扩大了?笔者认为,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原因如下:其一,由于被告的诉讼代理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被告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诉讼代理律师的权利不能大于被告的权利。被告在诉讼中无权自行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无权自行收集证据。其二,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与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对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
28、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五、被告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被告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理论问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往往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对一审法院受理以其为被告的案件不满,不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拒不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甚至故意隐藏证据,刁难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行政机关不服,通过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拿出“杀手锏”,致使一审判决被撤销或改判。 张树义: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学理上对此也有过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证据是在上诉过程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原被告双方可以在终审判决前任何时候提供,行政诉讼中被告虽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期限并
29、不受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法律明确观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义务。二审法院只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法院就应当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于一审中被告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不应采纳。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体法上来讲,第二种意见都是合理可取的。理由如下:其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行为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程序原则。因此,对于每一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事先已经掌握的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0、。只有那些具有充分证据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法院才可以判决维持。对于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其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行为,法院可以推定其违法并判决撤销。其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另外,若干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因为,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间限制,其目的就在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掌握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
31、的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其三,被告因未提供证据败诉后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人担心,如果被告在二审中的确发现了被告一审时未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能够完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二审法院如不采纳,是否会放纵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二审法院不采纳新证据并不意味着被告再没有机会使用这些证据。也就是说,当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仍有机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结语被告举证责任中所涉及的内容,很多的问题在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在本文中
32、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加深对被告举证责任的理论理解,对被告举证责任制度进行探讨研究。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但是,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如本文已研究的,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条件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规则,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等方面不全面,导致理论上的争议。因此,在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制度的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各种理论的探索从未停止过,尽管各有仁智所在,但趋势总是与社会实践相协调,毕竟实践才是检验一切的唯一标准,那么就应在这一真理的指导下不断的前进
33、。参考文献1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张树义: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4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5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6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8宋随军: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9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10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11刘晓丹:证据法学,南海出版社2002年版。12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张弘:行政法治的证据要求,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14张兴祥:论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15沈福俊: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的优化,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16耿宝建:行政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载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17甘文: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设想,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0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