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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寨电视节目侵犯版权吗山寨电视节目侵犯版权吗 【】随着好声音的走红,越来越多的电视台跟风,中国各大卫视形成引进国外优秀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热潮,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识到,这种新“节目模式”的引进在法律上的分类和保护必须摆到台前了 10月7日,盲听海选音乐类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二季落下帷幕。与依赖学员人气爆红的第一季相比,第二季不但继续保持着超高的收视率,并体现出“人不红节目依然可以红”的罕见特点。是什么让好声音成为近两年最火的选秀节目? 或许从荷兰引进代表西方节目工业化制作流程的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是最重要的一个答案。 从买节目到买模式 其实,中国从国外引进优秀的电视节目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90

2、年代初,被中国电视观众视为娱乐节目最高水准的正大综艺,实际上并非中国原创。正大综艺提供商是泰国正大集团旗下传媒公司,节目里播出的“世界真奇妙”等板块内容,都由这家公司制作,紧随正大综艺播出的“正大剧场”,也是该公司制作或拥有版权的内容,赵忠祥、杨澜、程前等主持人只是在节目中串联,真正节目内容基本维持原貌,只是做了后期中文配音剪辑。这类“买”来的节目还有动物世界等。这种购买基本锁定电视节目的播出权和编辑权,是一种“节目的引进”。 只不过并不是所有卫视都像中央电视台这样的财大气粗。“日韩看欧美,中国看日韩”,许多卫视囫囵吞枣,照搬国外的优秀节目,其中最为成功的是湖南卫视2004年举办的“超级女声”

3、,其原型是红遍全球的“美国偶像”。 这使得国外流行的节目模式版权概念在当时山寨成风的中国电视圈极其微弱。一位曾在英国电视行业工作十余年的资深电视人回忆:“在中国卖模式版权一度非常困难。我曾经遇到的情况是,他们说不,谢谢,然后下个月,一个相似的节目却在中国电视上播出了。” 不过,经历了最开始的辉煌之后,国内山寨节目开始困境重重,粗制滥造让观众和广告商渐生厌倦。山寨节目只能模仿最浅显的表皮,不可能了解节目的真正核心,也无法复制节目制作过程。中国综艺节目正在努力向类型化、成熟化转变。 2007年前后,湖南卫视通过世熙传媒购买了BBC的两档节目模式,打造了舞动奇迹和名声大震。尽管当时也有类似的零星电视

4、节目版权交易出现,但并不常见。直到2010年中国达人秀的成功,才第一次将节目模式版权的概念普及到中国社会。 “节目模式版权在中国是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的。节目模式版权和普通的版权是两个概念,版权是指著作权,针对的是创作的作品,中国好声音这样的节目模式版权可视为一个综合性的合同体系,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商标许可使用、美术作品授权、技术、劳务甚至货物买卖等领域均有涉及。如果单纯说好声音节目的版权,除了影像制品,可能就剩下那个拿着麦克风、举着V字手的LOGO了。”为中国好声音做合同审查的陈先锋律师说。 国内对节目模式版权的缺失,或许与中国电视节目的发展阶段有关,目前我国自主策划录制的热门电视节目,主要依

5、赖于主持人,更加类似脱口秀的表演,没有既定的操作流程规定,无法形成固定模式,也无法输出。 不过,随着好声音的走红,越来越多的电视台跟风,中国各大卫视形成引进国外优秀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热潮,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识到,这种新“节目模式”的引进在法律上的分类和保护必须摆到台前了。 也有不少专家认为,节目模式引进的重要契机是“限娱令”的发布。“限娱令”里要求晚上7点30至10点的黄金时间,全国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类型不能重复,各卫视频道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各大卫视不再有充裕的时间去探索市场,却又必须拥有吸引收视率的节目利器,引进国外已经成功的节目模式使其本土化更加低风险、高效率,这使得原本

6、在中国平平淡淡的节目模式版权小市场,开始逐渐热闹起来。 2011年3月,欢乐合唱团在东南卫视播出;4月,TOP GEAR最高档在湖南卫视开播;5月,中国梦想秀在浙江卫视开播,年代秀在深圳卫视开播;7月,激情唱响在辽宁电视台开播 2012年,由INPC公司引进至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彻底炒热了节目模式引进。除了高收视率外,中国好声音制作方灿星更把选手签约以及签约之后的商业演出等项目都收归自己所有,包括演唱会、音乐剧、线下演出等在内的全产业链全部由制作方打造,风头一时无二。 节目模式版权侵权难查证 在21世纪初,节目模式版权交易已经是全球电视产品行业的重要部分,并呈飞速增长趋势,2004年至200

7、8年间,全球交易金额为93亿欧元,而仅2008年的一年交易额就超过30亿欧元。 交易带来的收益更是庞大。2010年7月,中国达人秀开始在东方卫视播出,收视率即占据本地第一,总决赛全国收视率达到5.7%,对于综艺节目来说,这是个惊人的数字。当年,该节目的直接收益达4亿元,接近东方卫视总收入的一半。 中国好声音节目总监陆伟在公开场合表示,得益于中国好声音的热播,在2012年,浙江卫视周五黄金时段每条15秒广告的价格,从13.6万元涨到36万元,并且还在呈上涨趋势。而该节目的冠名费更在8000万元到9000万元之间,令其他卫视眼红不已。 不过对中国电视业来说,商业价值固然重要,节目模式本身代表工业化

8、流程更是一桶金砖。 中国好声音原版节目The Voice在制作过程中,创意实现的所有步骤都被事无巨细且规范地记录下来并形成文本,甚至连他们录制第一期时的时间表、每天的工作计划、选手招募的经验、教训等,也都被整理成文。在每一个作为商品售卖的节目模式里,都会配上这种被称为“节目模式宝典”(TV Format Bible)的文本。宝典是由原版权方制作的,会不断扩容。其他授权国家在制作中有值得注意和借鉴的地方,都会反馈给原版权方。 “节目制作经验是偷不走的,使用中国好声音LOGO等明显要素的节目在诉讼中更容易被取证。”INPC负责人杨媛草表示。 与杨媛草的说法对应,抄袭节目模式反而很难查证。一方面,我

9、国没有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元素,而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在第三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表示,中国好声音类的电视节目模式仅仅是一个创意,这个创意包括很多创意的点,比如转椅、盲选、大牌评委、背后故事渲染等。这些创意,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或者数个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就容易出现盗用或侵权的现象,这正是节目模式引进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但思想与表达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他们之间的界限也并非完全清晰。具体到何种程度构成表达都需

10、要具体分析。对于这种模式该如何保护,现在司法界也存在争论。 山寨风强猛,国外保护也头痛 中国电视节目市场是一片草莽江湖,没有相关法律直接对模式版权进行保护,行业的整体规范也尚待形成,版权争议更多通过广电总局的行政渠道投诉解决。因此很多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卫视,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里拼命宣传,趁着品牌势头正旺全力吸引观众,最大程度降低跟风效仿者抢夺资源。“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的一种结果是:在国外可能做十年八年的模式,在中国只做两三年就快速进入衰退期。”世熙传媒副总裁罗明表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中国好声音尚未亮相之前,节目版权The Voice所有者、荷兰Talpa公司就无奈地发现,国内已经出现

11、了多档打着盲听盲选旗号、形式及内容涉嫌侵犯中国好声音版权的“山寨”节目。为此,Talpa公司曾向某山寨节目发去律师函:“Talpa及其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将TheVoice的节目模式和(或)节目商标的任何一部分的使用权授予某公司。某节目的制作和播放直接侵犯了Talpa对TheVoice原始节目模式和商标的独家所有权。Talpa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此侵权行为进行起诉。” 今年3月3日,青海卫视一档名为中国好商机迎来首播,中国好商机不仅山寨了中国好声音的“壳儿”,也山寨了中国好声音的模式。无论是节目名字、节目形式、就连节目的LOGO都惊人地相似,不同的是台上的歌唱达人换成了创业达人,台下

12、的资深导师,也不再是那英、刘欢等歌坛巨星,换成了由李光斗、查立、李维华、孙博伍、季锴源5位营销专家、天使投资人组成的导师团,这档“创业达人秀、创业项目秀”,与中国好声音呈现出一娱一商两种截然不同的风格。 “山寨”节目并不是中国独有,世界上公认对“节目模式版权”保护最强有力的英国,也并未对节目模式的版权进行直接的保护,而且,对节目模式的侵权行为认定过于严苛,许多空子可钻。 在在1916年,英国Petersen法官裁决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而不是“思想的原创性”,版权不需要有关表达具备原创性。 使英国模式版权保护备为艰难的经典案例是Green案。据陈先锋律师介绍,英国的电视作者和提供者休吉格林(

13、Hughie Green)认为新西兰广播公司在1975年到1978年播出的节目“机遇来临”(Opportunity Knocks)未经授权,抄袭自己的同名天才秀节目。原告对该节目的“脚本和戏剧性模式”主张版权,并认为,作为一种“模式”、“结构”或者“框架”,某些吸引观众的词汇或者娱乐技巧的使用以及引进竞争者的方法都与自己的节目类似。新西兰上诉法院却认为,已经改变编排元素的戏剧作品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 该案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后,枢密院判决戏剧作品必须具有充分的统一性以便能够进行实际表演。虽然英国电视节目的某些元素被被告复制,但是版权法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不能证明其节目模式的主要

14、元素并不仅仅是对不同戏剧表演的装饰,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尽管如此,英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却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思想表达、原创性和可以记录的特点。 中国式“节目模式”版权的猜想 比照英国,陈先锋律师提出,名义上,中国好声音等类似节目被称为综艺节目。但从法律上,此类娱乐性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更适合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甚至可以说,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其更类似于电影作品。而这类作品的法律定位将影响其被侵权后的法律判决。 类似于音乐电视(MV),电视节目是否为作品以及为何种作品在我国早有界定。陈先锋介绍称,

15、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分法即独创性高的录影属于“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独创性低的录影则是“录像制品”。 “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运作,无疑应当符合独创性要求更高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这个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林子英表示,“中国梦想秀”也有类似的讨论。同样是综艺节目,同样是从海外引进版权,同样进行了本土化改良,在司法实践中却都被认定为电影作品。 不过,从司法实践的认可到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王军认为,在现阶段,娱乐节目的要素和环节虽不能被看做整体模式加以保护,但被单独使用和清晰识别的创新元素,如舞美设

16、计、化妆、道具、文字脚本、音乐等,均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 王军解释原创节目脚本类似于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包含了节目主持人串场词、嘉宾台词、场景、节目串联及镜头语言的文字表达,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没有法律障碍; 对于体现节目独特表现力的元素(如节目名称与标识)可尝试版权登记,为争议中的维权提供初步证据准备; 而构成“节目宝典”重要内容的节目定位与理念、节目规则、参与者选拔指南这三项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确保原创者的市场先入优势。节目公开播放后,上述三项的细节内容仍要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当然,中国关于节目模式版权的探讨不能因为“分段保护”的操作可能性而停滞。 广电总局10

17、月12日又向各大卫视下文,规定每家卫视每年新引进节目模式版权不得超一个,卫视歌唱类节目黄金档最多保留4档,被媒体称为“加强版限娱令”,虽然“加强版限娱令”会大大降低国外节目模式的引入数量,但已引入的节目模式融合了很多中国元素,在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作品。“如果本土化的节目模式可以卖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或国内其他的区域,合同关系该如何签订?类似中国好声音模式引进形成的节目,能否能得到法律上的版权保护?这些都亟需节目模式能否版权化问题的解答。”王军表示。 “而且,中国已有我爱记歌词这样的节目模式以合同形式输入泰国,随着中国综艺节目市场的成长,我们可能会慢慢从节目模式版权输入国成为节目模式版权输出国,中国节目模式版权化的问题现在不解决,可能提前给自己在未来的国外市场制造障碍。”陈先锋说。-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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