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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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 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网络时代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尤其使得著作权制度现有的法律保护已力不从心。文章从当前所存在的某个问题出发,对原有的著作权法与目前国际上关于保护版权的条约等进行分析,就如何应

2、对信息化下涉外版权保护的新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复制权 暂时复制 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2 一、引言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革命,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尤其在网络背景下有关涉外著作权的保护缺陷,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对传统法律条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A国的B研究出了一篇有创新价值的前瞻性作品在A国发表,而身处A国的C将其复制于自己计算机硬盘后并将该作品利用E-mail方式传输给D国的E,E将作品翻译成本国文字并且发表,赢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且原著作权人毫不知情。从第一阶段的复制到其后传输到最后翻译直至发表,都使得著作权人权

3、利受到严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存法律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 何谓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网络化时代复制权的扩张 (一)概述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主要说明了复制的意义,如果仅仅理解为著作权人自己可以依照这样的方法进行复制是远远不够的。上述规定理当理解为,著作权人有授

4、权他人依照上述方法复制的权利。换言之,除著作法另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将其作品进行复制。国际公约对复制权的规定也采取了与国内法相类似的模式。如历史最为悠久、影响也最为深远的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紧接着又强调, 使用者有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而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传统意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作品内容的再现性。第二,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这种重复是作品表达形式在物质载体间进行的,同时,这种重复会导致有形载体增加。第

5、三,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 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与传统复制权不同的复制概念。以扫描的方式使作品数字化,在计算机硬盘或其他存储系统工具中将作品数字化复制保存等。传统的复制概念难以覆盖新的复制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量作品在全球范围内被大量复制下载。这样的背景环境,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复制权的授予,在网络化的环境下,复制权应当被重新认识。 (二)对复制权的再认识 1995年,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在解释复制权时指出,根据美国法,享有版权的材料在进入计算机内核就是对作品的复制。并预言,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建

6、议将包括临时复制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复制都纳入复制权的效力范围。 欧盟及其成员国不但支持美国的做法,还积极推动复制权扩张范围在全球范围内的承认。欧盟颁布的信息社会的版权与邻接权绿皮书及之后的续绿皮书都以协调各国高科技技术下著作权作品保护,并对复制权采取广义的解释。 暂时复制在计算机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不论白皮书还是绿皮书都大大扩张了复制权的范围。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无论是计算机用户与BBS或服务器之间的传输,还是用户自己之间的传输复制都将纳入复制权的范围内? (三)对暂时复制的争议 但是美国及其欧盟的做法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人认为这些规定只是看到新技术为侵犯版权提供了便利,未注意到新技术同时为作品

7、开拓了新的市场,未充分考虑到新技术条件下合理使用的特点,未能正确认识网络使用的绝大多数场合不具有商业性质……因此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与他们从新技术扩大作品传播中获得的利益相比十分微小。它们不仅在许多方面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上牢固确立的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也不够全面……1996年,在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时,就临时复制的定性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展国家分歧很大。该条约第7条最初规定了复制权,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调整范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中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以授权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应包括以任何方式

8、或形式直接和间接地对其作品进行无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复制。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版权条约最终文本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确实客观上来讲,在数字化时代,作品传播的每一个环节,从作品被数字化,传送到网上,再到被传输到硬盘上保存信息或被下载另为他用,的确脱离了传统复制权特征上将其固定在某一有形载体上为基础。 关键在于作品是否被固定,能否保持充分稳定的状态?各国目前对此毫无定论。总的来说,仍然是两派意见:一派是反对将暂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由于一是存储时间短,一旦计算机发生故障信息保存就丧失;另外有些复制是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无法避免;过分的限制会打破原有利益的平衡。而坚持将复制权范围扩张的一方则认为任何

9、一步作品只要被固定于有形载体,被人感知和利用就是复制。计算机硬盘或显示器即有形载体;其次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作品的传输首要环节就是复制,如果不将其规范将大大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复制权扩张是否应当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考虑到各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及其欧洲各国,对复制权的保护和伯尔尼公约等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则,对复制权的保护应当受到重视并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第一,对于复制要求的有形载体这一传统的必须特征是否存在,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广义的有形载体范围是包括计算机硬盘,其它存储信息系统以及显示器在内的一切信息化工具有是有形载体的范围。那么在网络上的复制即便是暂时复制也是有形复制,也应当是复制的

10、一种。不但是原作品的重现,并在于有形载体被人感知利用。这样,破除传统封锁的观念,才可以对计算机复制做到真正维权。 第二,对于过分的限制会造成作品的不流通,难以共享的说法。想在此试问一下,作为作品的原创始人即著作权人,他的辛勤沥血的创新之作确实是最终为全人类进步做的贡献,没有错。但是,在一味强调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已经完全忽略了他本人的私权利。这是对一名创作人最起码的尊重。尤其在当今,很多作品被复制并非共享而是滥用复制。尤其存在于涉外著作权领域,太多的他国作品被复制翻译最后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试想下,什么是限制共享文化,是一味不顾保障劳动者人的创造性劳动为代价么?那么这种貌似合乎公利 益

11、的自然回归是否会严重影响作品的再创造,在全球范围内是否会存在停滞不前的局面。那整体的公利益,社会前进动力的积极性何在? 第三,所谓传统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会造成理论上的一些困惑。可这实际上的利益不平衡更是使人困惑。 在先前的案例中就提到关于网络的涉外侵权,在实际生活中,法的存在很大方面其本质就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利用经济分析,我们 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网络时代涉外著作权的新发展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

12、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都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而财产权的目的即是实现效益最大化。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内在逻辑则是,人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著作权正是著作权人利用脑力劳动而所享有的垄断性私权利。 诚然,在此我们并非认为作品在被著作权人创造出来后就一味地被垄断,这确实不符合当今信息快速交流的社会。但是,我们应当保证在高速流通的信息化当代,这种具有垄断性权利的原享有人在作品共享的同时应当受到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追求共享的前提下一味牺牲权利人的利益。这才是利益平衡的需求。 四、立法保护的技术措施 立法保

13、护的前提当然应当是以技术保障为前提。在私权利的保护中,所谓的技术措施大多数应当是权利人自行保护,即采用某种手段避免作品被复制,如果侵权人滥用复制下载则可以利用技术措施找到相关网站或个人,提出侵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反复制设备:也就是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在它的保护下系统可以阻止某些限制性行为; 2、电子系统:确保数字化作品处于版权人控制下,并且只有通过版权人授权之下方可使用软件; 3、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可以识别作者的身份,通过加密保护作品,可以利用电子契约与使用者进行交易,收取对价。 五、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权利开始面临挑战,我们不应当一味维护传统观念的平衡而造成大量侵权无法可依。著

14、作权作为私权利的一种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全人类共享创造作品的前提下,各国立法应当重视著作权人日益受到威胁的权利。在实践中要完善立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这样全社会才可以更有效地利用人类的共同资源,而在动力和积极性下的创造才可以以源源不断地产生。这才是网络时代根本的宗旨,给人类带来无尽的信息资源和快速便利的财富而不是无端无止的侵权纠纷。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参考文献: 1郭禾.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本文所引文献涉及URL的,最后访问时间为2005年2月12日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3董炳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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