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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论文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学生姓名: 学号: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其巨大价值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价值。由于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又具有尊重智力劳动及自由,鼓励创新,维护竞争秩序,维护无形财富公正合理分配的社会价值。在全球化与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和谐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法的价值追求,促进和谐也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另外,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解决,以确保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合理有效的实现。 关键词:知识产
2、权法 价值 价值追求 价值实现 引言: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价值,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它能更好的为人类生活及社会发展服务。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与社会需要是相一致的,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
3、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
4、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 (二)知识产权法专项法律体现的价值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专利法本身具有鼓励创新、鼓励公
5、平竞争的作用。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就商标法而论,从历史上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在侵权行为法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环。假冒他人商标几乎都被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促成公正的工商业竞争秩序为基本职能。商标法所调整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表现为以商标确权并加以保护的手段而形成静态方式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商标方面的不正当
6、竞争理论强调的即是实际竞争环境中防止欺骗和混淆,以维护商品流通的竞争秩序。就著作权法而论,它是调整作品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对于维护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各国的文化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
7、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它的社会效用和目标都基于个人自由。从事创作、发明等智力创造或者说知识创造活动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和自由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保障。具体体现为,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中确立知识创造者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只要进行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知识创造活动,都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也就是说,在通过知识创造取得知识产权这一点上,知识产权法对任何人给予了均等机会。并且,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
8、;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二)公平正义 有学者指出:“对于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规则正义都是首要的或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地实现社会正义。” 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以条文形式体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体现了对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追求。 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
9、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权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 1.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
10、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
11、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 2.公平正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正是为了平衡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以公平、效率为其普遍价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其基础价值,以刺激创新作为目标价值从而形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5。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围绕着上述各项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衡平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6。 从专项法律来看,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
12、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 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
13、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三)创新 “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立的主导性价值,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和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标,同时在对这一目标的追求中,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实现了自身制度的创新7。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
14、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
15、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和谐 (一)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法通过在时间
16、、效力和范围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并在此基础上分享智力成果的分配机制。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正如哈耶克所说:“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的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的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8 (二)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体现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
17、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
18、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三)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与正义效益价值的联系 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者的智力活动而自然产生的,因而被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享有法定的权利,是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和体现。然而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法,不仅应具备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应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因而效益就自然成为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效益价值目标,在知
19、识产权领域解说为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创造者权利) 、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权利) 、合理使用(使用者权利)等各项制度而得以实现 9 。无视正义,精神生产领域将陷于无序状态,和谐目标无法保证;同样,无视效益,知识产品将不能广泛传播,直接影响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谐目标也无法实现。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
20、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四.知识产权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
21、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篇二: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 任课老师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日 期我对知识产权的心得体会孟繁超 陈淑芳 1611401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物联网工程 2012年10月20日 谈及知识产权,现代人多多少少都会有那么一些认识。比如说,购买图书要买正版的,使用电脑软件要使用正版的,这是对作者以及出版商知识产权的尊重与支持。自己发表的文章禁止随意转载,设计样本及图纸要申请专利,这是对自己
22、权利的保护。记得课上老师提到的“草根发明家”董维涛,他发明的“握笔器铅笔”申请专利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本学期的知识产权课程,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我深刻了解到,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其内容和形式更为丰富了。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西方国家在我们面前
23、开了一个好头,欧美国家暂且不谈,据我所知的日本,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日常出版发行物,都十分注重产权。还记得大地震后的日本农民,因为销售假货被查,畏罪自杀,知识产权在日本国民心目中的地位显而易见。日本的每一件商品价格之所以昂贵,是因为那是品质的保证,在日本是不会买到假货的,日本出版商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惜一切都要打击侵权者。 反观中国呢,盗版书,盗版软件,假烟假酒,仿冒商品都不是稀奇物了,大量学术论文网上转抄,而这些即使被查出来也是不痛不痒。记得课上所看的视频,关于歌曲常来常往“抢歌”案,李丽霞以侵犯其著作权和邻接权为由,将陈红和蔡国庆告上法庭,纠纷不断。这一案例也深刻地体现了我们的知识产权意
24、识并不高。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地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据了解,“白家粉丝”的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和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除此之外,中国驰名商标“海信”也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 在国内,加多宝和王老吉的正名之争,这一拉锯战持续良久。“国酒下宴,贵州茅台与贵州醇谁是人民的雨花石”这一案例也纠纷不断,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谁能想到,全国各地都在假冒茅台,茅台居然仿冒贵州醇? 太
25、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情令人堪忧,然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已经普及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
26、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缺乏;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应高度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加强对其的保护。一方面,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要重视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品牌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大创新,并加强专利的申请,促进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对于
27、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同样,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也意义重大。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无极与馒头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案例最终以无极放弃起诉为终,馒头的作者也险些遭遇了超出能力外的赔款。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个人都敲响了一个警钟:无论对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要重视,既要保护好自己的产权不被侵犯,又要注意正确使用他人的知识产物。 又如,当影楼擅自使用你的照片宣传时,“你侵犯了我的权益”在法律的面前有时会显得多么的无力。对于这一问题,照片是影楼拍摄的,在不侵犯肖像法的条件下,影楼的确拥有正当使用照片的权利。但是,有的广告,比如某些药物,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宣传,虽然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对于照片中的人来说,自
28、己的形象被破坏,这种恶意使用照片行为显然不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所以说,了解知识产权法,在无形之中为自己的人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当我们绘制自己的人生蓝图时,知识产权法为我们建立保障,使我们获益匪浅。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篇三:知识产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题目: “王老吉案”评述 学 院机电工程学院 年级专业农机化1102班 学生姓名 陈智 学
29、号 20112367 指导教师李东海 完 成 日 期2012年 11月 目 录 摘要? 一、前言? 二、案件背景 ? 三、案件评述 ? 四、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致谢 ? “王老吉案”评述 陈智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和复杂之处,但市场规则下的法律规制与诚信道德并无特殊。近来我国商标法领域出现的两起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认真思考。我国应弥补法制漏洞,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攫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 关键词:“王老吉”案 法治 道德 知识产权 一、前言 王老吉商标争议受到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
30、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争议大体上尘埃落定。加多宝又提起诉讼不服仲裁结果,加多宝应当只是通过诉讼为推出自己的产品去“王老吉化”争取时间,以及消化以前带有“王老吉”商标的产品。案件的来龙去脉大家已经弄得很清楚了,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我们不妨从知识产权的视角来审视这个案件。 二、案件背景 2010年8月,红罐“王老吉”在第十五届世界食品科技大会上获得具有食品界“奥斯卡”之称的“全球食品工业奖”的荣誉,这是国际领域对中华民族饮料品牌和中华饮食文化在国际影响力上的一种提升及肯定。然而大部分人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却往往并不知道,王老吉凉茶这一品牌背后的故事。 王老吉由王泽
31、邦于1830年创立,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03年,伴随“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以及主打酒店餐饮、中高档娱乐场所的正确营销策略,红色罐装王老吉迅速打开市场:2003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由2002年的1亿多元猛增至6亿元,并冲出广东;2004年,全年销量突破10亿元;2007年飙升到50多亿,尤其是2008年为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的手笔,更是令王老吉声名大
32、振,当年加多宝销售额高达140亿元,创造了中国饮料的奇迹。2002至2009连续8年间,王老吉凉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96%。 此时,由于王老吉这一品牌的迅速崛起,广药开始重新审视“王老吉”这个昔日不被重视、轻易便租借给港方的品牌。由于手中还握有盒装王老吉的商品权,广药开始对上世纪90年代中就已上市,但口味较偏苦、销量很低的绿色盒装的王老吉凉茶进行再度包装。在盒装王老吉迅速按照罐装改良口感后,广药开始不惜血本广泛地进行广告宣传投入。于是人们发现,当“怕上火喝王老吉”成为耳熟能详的广告后,“王老吉也有盒装”迅速蔓延开来。借助于红罐拉动之下,2007年“绿包”王老吉销售额达到7.1亿。2010
33、年11月10,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过海尔,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后来,广药又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生产经营,广粮实业目前已推出健康养生类食品王老吉固元粥与王老吉莲子绿豆爽。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药新的授权行为,无疑使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风波再起。加多宝方面声称,广粮实业新推出的王老吉新品尽管不是凉茶,但在外观上与红罐王老吉非常相似,有侵权嫌疑,
34、表示将坚决抵制任何侵害王老吉权益的做法。发布会召开两天后,红罐王老吉生产商加多宝集团即在官网上发表澄清声明,称“红罐王老吉产品是由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内地旗下的加多宝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并非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而“鸿道集团是在香港成立的私人企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加多宝企业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股、参股等投资关系”。加多宝于11月12日通过其官网发布这则“澄清王老吉品牌有关情况的声明”,与广药集团划清界限后,“广药集团可能觅可口可乐作新伙伴”的消息使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争端更加迷雾重重。 王老吉混乱的商标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期,许多法律法
35、规仍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可以说这是目前国内许多老字号商标状况的缩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极易产生纠纷,王老吉就是商标租赁引起多重争端的例子。 三、案件评述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行为,商业行为要商量,法律上讲协议各方要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但是加多宝不是去商量而是贿赂。商业中的商量过程就是一场博弈,博弈各方考虑的是自己利益最大化,但是博弈只有在均衡点才可以达成各方的合意。“王老吉”在1997年只是一个普通的商标,几乎没有市场价值,此时许可费用的均衡点可以想
36、象是很低的。协议经过几次变更许可期限延长到20余年,期间“王老吉”商标的价值上冲到了1000多亿,合意的均衡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多宝支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费还没有变,利益的天平严重倾斜,加多宝没有去扶正,反而通过贿赂的手段以图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争议是必然的。商业活动中协议各方只有在商量中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点才可以达成合意,但是均衡点往往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各方还需要及时去修正保持动态的均衡,我国法律上也预设了相应的原则来维护动态的均衡。我们尊重契约更要尊重契约对方的利益,这是契约精神的延续,如果只是借助契约形式的外衣谋取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必须要保持各
37、方利益动态的均衡才能合作持久,达成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有现成的模式。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费的收取方式有几种,像加多宝简单地支付固定的许可费难以保持各方利益动态的均衡,一般的做法是根据销售金额按固定的比例收取许可费,世界通行的比例是销售额的6%至12%,如果按照利润计算的话,一般按照利润的25%收取。 “王老吉”商标争议后当初的合作者成为市场的竞争对手,最终的结局可能是两败俱伤。从“王老吉”商标纠纷可以看出我国一部分企业对契约精神还不够尊重,缺失深层次的商业文化。有人哀叹我国又一个著名品牌要倒下了,倒在我们的商业文化上,因此我们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和复杂之处,但市场规则下的法律规制与诚信道德并无特殊。近来我国商标法领域出现的两起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认真思考。我国应弥补法制漏洞,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攫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