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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山大学专利转让与实施许可办理流程一、转让前的准备1. 拟转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2. 拟转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意见统一,不存在不同意见。3. 拟转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不存在放弃、终止或无效等情况。二、洽谈1. 由发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适合的技术转让合同版本(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草拟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的价值均需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参照评估结果拟定价格。2. 学校(包括科研院产学研处或发明人)和受让方洽谈,就技术转让的意向、评估的程序与结果、草拟技术转让合同等取得一致意见。三、评估1. 由学校科研院产学研处联系有资质
2、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拟转让或许可的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与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由发明人先行支付评估费用,如果转让不成功,在经产学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同意后,则由学校专利基金支付评估费用。2. 在评估过程中,由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拟转让的专利(专利申请权)的评估材料之后,并送交产学研处,由产学研处将评估材料递交评估公司。四、签订合同1.由发明人准备合同文本,并填写中山大学技术转让申请表,经全体发明人签名及学院签字盖章后与合同、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一同交科研院产学研处。2. 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科研院产学研处起草报告,经财务处和发规办会
3、签,报校级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签署合同。3. 获得批准后,由受让方先行签订合同,我方由科研院产学研处处长代表学校签订合同。五、履行合同1. 学校和受让方均签订合同后,由受让方按合同先履行付款义务。2. 学校收到转让价款后,协助办理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或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手续。六、后续工作1. 转让价款按照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规定进行分配,转让收益的30%转入学校专利基金,70%分配给发明人。2. 转让价款开具发票时如需办理免税,则必须在取得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免税材料之后再开具发票方能享受免税优惠。3. 学校科研院产学研处协助发明人向国家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办理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4.取得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由产学研处送交财务处办理有关免税手续。5.产学研处定期将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材料报学校国资办,由国资办办理上报教育部备案及收益上缴等相关工作。七、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工作参照此程序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