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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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仅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为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

2、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关键词:企业名称、商号权、商标权、冲突企业名称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专属营业标示。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志。正是通过商号的识别作用,使不同商事主体及其行为得以区别,商事交往才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企业名称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标志性符号,其意义不仅在于区别竞争中的不同企业,更在于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吸引顾客,进而分享社会经济资源。一、文献综述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姓名权说。该观点认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厂商名称就是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1

3、.(2),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企业名称权具备财产权的一般特征,是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这种名称权不是营业主体的人格,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2(3)身份权说。认为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属同一性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而名称权可以被转让和继承,因而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4)人格权说。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等人格利益,名称是主体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权、专属权和必备权。再次,名称权虽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3(5)双重性质说。认为企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

4、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懂事活动也必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它可以作为财产标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分。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无体财产权。4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制度是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组成。其中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该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五章中“人身权”一节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

5、转让自己的名称”.从名称可“依法转让”的属性看,该名称显然应该是指商号,但却被归于人身权范畴,这种作法不仅有违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标准,也极易引起商号与一般民事名称的混同,也正因有此混同,在企业名称规定中才出现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当然就没有登记的必要,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势必直接影响商号制度的协调统一和实施效果。5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与

6、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按知识产权的特性,将之划分为“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权”6.为保护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中蕴含的财产利益的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7.但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尚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以提出和确立。二、企业名称的性质1、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识别性标示是指企业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表现自己独立的实体,籍此与其他企业及其活动和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8.经济竞争是有限社会资源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间的分配过程,企业名称的识别的本质意义在于竞争者以区别

7、于其他竞争者的标示赢利。企业利益的获取是以争取顾客、占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顾客是商业活动的根本要素,在存在竞争的领域中,所有的经济活动原则上都是围绕着发展和保持顾客来进行的。9顾客具有检验竞争优劣的恒定价值,竞争者赢得竞争意味着赢得顾客,反之,失去竞争优势也就是失去了顾客。因而,企业竞争战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更有效地满足顾客的需要,形成对顾客的吸引力,“公司为获得顾客而竞争”.10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在更深的意义上是各个企业对购买者的吸引力。”11,顾客所支付给企业的对价,是企业营利目之所在,企业由此获得社会经济资源。2、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

8、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他的商号,没有商号的企业名称是无法将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区别开来的。任何企业在其注册地域内都享有商号专用权,有权排斥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与己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但却不存在企业名称专用的问题。例如在“北京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北京”是该企业的注册地、“蜜雪儿”属于商号、“服饰”属于行业特征、“有限公司”则表明投资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方式和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该企业只对“蜜雪儿”这一商号享有专用权。而于商号以外的名称,因属公有领域的名称,任何企业

9、都不能独占使用,所以企业对此不享有专用权。12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法律所保护的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13.而对企业的所在地域及组织形式等,虽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作用,但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独创性特征。保护企业名称权中的商号权,以避免冲突是较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事实上,企业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商号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上。而民法通则对此规定语焉不详。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名称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且是可以转让的特殊的人身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特性。虽然这与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划入“工业产权”的规定有区别,但“名称权”明确地是

10、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而字号就不同,民法通则虽然在第二十六、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但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商号(字号)的规定极少,并且对商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的规定也是模糊的,商号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是不确定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均属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因其易于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故易产生权利冲突。3、商号权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有的无形权利,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应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是商品生产经

11、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商号权也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独占性:商号权主体在商号注册地域范围内可以禁止同行业其它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特定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商号权人行使商号权,也不允许他人侵犯其商号权。只有明确了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才能为商号提供全面、适当的法律保护。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内、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同一行业内、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内

12、都可能出现以相同商号构成的,由不同市场主体专用的企业名称。这造成事实上只保护企业名称,而不保护商号的状况,极易引起商号的权利冲突。三、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商号、企业组织形式等组成。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如何处理。只有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这样就容易造非知名商标被善意使用,目前大量存在将非知名商标合法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即使将他人知名商标恶意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的,也会由于企业

13、名称登记前不与商标联检,亦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合法地”产生和存在着。由此形成众多字号权与在先商标权合法并存的情形。其次,虽然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已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规定为一种“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他人在先合法使用的商号是否能作为这种在先权,尤其是在“商号权”作为一种权利还没有被现行法律所明确肯定时,更是如此。由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未作为商标评审的“在先权”。商标评审实践中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为“在先权”,而“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实践仅作为特殊情况并以反

14、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处理”14.目前商号权基本上不被列入“在先权”的范围,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大量的合法并存,由于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二者没有被明确纳入法律所调整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范畴,仅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加以约束。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仅表现在商标权与在先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样也表现在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如1997年6月“台湾蜜雪儿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蜜雪儿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蜜雪儿公司)一案。台湾蜜雪儿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蜜雪?”、“米雪?”、“MYSHEROS”等商标,

15、1994年12月在北京注册了上述商标。北京蜜雪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祥模(1976年至1990年在台湾数家公司中任职从事服装服饰经营)于1991年5月在北京经合法登记成立北京蜜雪儿公司。被告北京蜜雪儿公司在生产的服饰、包装物和销售专柜上一直使用“MISHER”为商标(一度还曾标注了注册标志)15.该案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争议焦点是:台湾蜜雪儿公司依法对“蜜雪儿”、“MYSHEROS”拥有商标权,北京蜜雪儿公司依法对其企业的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含MISHER字样)拥有企业名称权(即本文所称的商号权)。双方各自依合法的行政程序取得上述民事权利,从权利的角度看,双方的权利都应

16、得到法律保护,且无大小之分,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并且两个合法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四、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冲突的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都是经法定行政程序予以确认的民事权利。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方式。1、按尊重在先权的原则,行政确权环节以优先权的方式避免冲突,需要立法的支持。可以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避免冲突,特别是可以先通过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一行政法规将在先商标权纳入优先权的

17、范围,这样便于操作,并且立法成本较低,短期内易行。2、行政撤销程序来保护在先权利。能通过确权环节避免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当然是上策,但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大量存在。如前述案例,原、被告均有合法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依现行法律两种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要保护在先权利可以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先解决权利冲突,进而解决侵权问题。也有学者16主张,在注册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上,由于注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的法定权利,而企业名称权只及于不同地区范围内的某一特定行业。从权利层面上看商号权要弱于注册商标权,除非该商号是使用在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才会产生对抗的可能。3、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冲

18、突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两种选择:(1)法院可直接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案例中,认定北京蜜雪儿公司的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台湾蜜雪儿公司的在先商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再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在后的权利(即本案的北京蜜雪儿公司的企业名称权)。(2)由于注册商标权与商号权均是由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授权的,在行政机关撤销其授权之前当属合法权利,且授权与撤销均属行政机关职权,法院不能直接认定知识产权的属性。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由当事人按相关权利的撤销或无效程序,向行政机

19、关申请,由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无效确认后,人民法院恢复进行审理。主要参考文献:1、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4、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6、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7、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第1期。8、谢晓尧“论识别性标示的竞争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00年3期注释。注释:1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第8页。2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89页。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48页。4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5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年第1期。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7张礼洪: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8谢晓尧:论识别性标示的竞争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00年3期。9(法)罗歇·布特:法国竞争法概要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10(英)D·福克纳、C·鲍曼著:竞争战略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11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0页。12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年第1期。13现行法律中并无“商号权”的提法,上文已述及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4范汉云:中国关于撤销不当注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载中华商标,1999年第3期第23-24页。15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65-186页。16马秀荣:引自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79页。 论文关键字:论企业名称,性质,商标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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