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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
2、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3、五听:辞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春秋战国: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行刑,重其轻者。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4、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举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
5、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汉代: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
6、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二是体例上的调整。
7、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二、令的发展与变化。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八义: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义,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官当:晋律在沿用“八义”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服制定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留
8、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留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五刑制度的形成:1、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2、免除宫刑。3、缘坐范围的变化: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有扩大的趋势。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死刑复合制度的形成:于西晋。隋唐: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第一。与北齐不同的是,突出了对皇室的安全保卫;把户律更改为户婚律,增
9、加了内容;内容更加明晰,为他律所吸收。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它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2、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3、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4、综上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袭北齐律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
10、了重新修订,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唐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三,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久治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贞观律的产生:太宗李世民一即位,对原有律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重大变化: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3、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永
11、徽律疏:唐高宗次年,无忌等编成永徽律,永辉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布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减”:的规范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的官吏的亲属。“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抵当刑罪。唐代通过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2、“累犯”加重的原则。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自首的原则。共犯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类推的原则。“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唐律的基本精神: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国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国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范。宋辽金元: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13、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凌迟。翻异别勘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元代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元代诉讼制度基本沿自宋制,一个主要变化是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代理只适用于两类人:一是老年和疾病者,二是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明律与唐律相比,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奸党”罪:朱元璋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设立的罪名。刑罚:充军,枷号,廷杖。主要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清代: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的主要体现
14、:第一,阻挠沿海对外贸易。第二,限制采矿业发展。第三,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第四,厉行官营制度。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的主要体现:第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第二,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第三,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和共性。各类会审制度:1、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2、九卿会审。凡遇
15、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九卿高管会同审理。3、其他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等。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光绪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的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法律文件,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大清现行刑律:由大清律例删改修订而来的法典,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仿照西法制定的颁布最早的新法。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体现了对外国商法典的效仿。商事立法的基本特
16、点: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着“模范列强”“博稽中外”的原则。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3、在一些条文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上,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2、区别刑事、民事
17、诉讼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4、承认辩护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2、罪刑法定、不溯既往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4、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5、罪人不孥,反对株连6、公开审判7、律师辩护制度8、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9、司法独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2、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3、行政诉讼相对独立4、特别法优先于普
18、通法5、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6、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采取了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成文法包括六种,分六册出版:宪法之部、民法之部、民商之部、民诉之部、刑法之部、刑诉之部。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代名词。民法典的内容特点: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2、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3、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4、废止旧法中的继承制度,采取平等继承制度,且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关于调整财产关系方面,肯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6、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保安处分制度: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的措施,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刑罚。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2、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3、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4、扩大强化军事机关的审判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