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英、法两国少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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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

2、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关键词英国;法国;少年司法制度;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6,7文献标识码A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期间,笔者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团一行应法国巴黎大区南戴尔检察院、英国皇家检察院和爱丁堡地方检察官办事处的邀请,访问了在少年司法制度上颇具代表性的法国和英国,并对两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和处罚原则作了粗略地了解。一、两国部分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一)法国巴黎大区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我们第一站去的是法国第九十五个省南戴尔,也是法国最年轻的一个省,它隶属于巴黎大区,但法国省的概念比我国省

3、级行政单位要低。在与南戴尔检察院几名行政长官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了法国巴黎地区一些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1、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和人员法国的司法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其检察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对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进入诉讼有决定权,有权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所以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亦是如此,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官,负责一个地区或省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之相配套,也有专门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南戴尔检察院就有5名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法国早在1912年就设立了青少年法院,并颁布了少年保护观察法(1954年改为少年犯罪法),而且法律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都有特别的规定。

4、法国刑法把犯罪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违警罪(其又具体分为五级)、轻罪和重罪。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警罪案件(即第五级违警罪)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案件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2、司法和社会职能衔接准确到位在访问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法国的社区矫治体系与司法运作体系的无缝链接,真正体现了新社会防卫论在法国启蒙、发展的成效。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警方一经受理经过初步聆讯后,即向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报告情况,然后警方根据检察官的决定作出是否需要暂时羁押、是否需要进入刑事诉讼或采取其他保护处分。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可以直接将案件作出分

5、流处理:对于第一次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尽量采用和解的形式,且处理结果一般不记入个人档案。在检察官作出分流决定后,警方将该未成年人移交社区矫正人员跟踪观护;如果事件较为严重的就要被暂时羁押和聆讯,法官便开始介入,正式进入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中。这类未成年人一般将会被定罪。且随着法国检察官权限范围的扩大,更多的检察官走出办公室,直接参与有关国家政策的制订、进行社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预防等社会活动。3、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理念法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318周岁。以我们所访问的南戴尔省为例,该省所受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总数的19,且1316岁的少年犯罪占很大比例,

6、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因此在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始终贯彻的原则是”尽量做到针对每一个不同的未成年人有不同的解决方式”,以避免未成年人重犯率。对进入诉讼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少年司法理念的在处置过程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如仍以南戴尔省为例,在2006年,该省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判监禁刑的仅约占10。(二)英国苏格兰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的本土分为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三部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苏格兰和英格兰在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上有着很大的区别。苏格兰的法律一般被归入为大陆法系,英格兰的法律却是英美法系的代表。而我们此次访问的爱丁堡地方检察官办事处位于苏格兰的首府,

7、其法律体系带有浓重的大陆法系特征,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较多相似之处,但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却与我国迥然不同。1、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由地方检察官决定苏格兰的检察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起到主导、指挥和决定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必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权被赋予了地方检察官,这与法国的检察制度相类似,但亦有不同之处。苏格兰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处置犯罪的体系被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聆讯程序,一个是指控程序。儿童聆讯程序1968年建立并使用至今,经过近40年的运作已较为完善,它不是一个被提起指控(检举)的过程,也不会进入到法庭阶段,涉案的未成年人会受到经过专业培训的社工或志愿者的帮助。但这一过程

8、与地方检察官有着密切的合作,由地方检察官在警察受理案件后,作出决定是采用聆讯还是提起指控程序。如果地方检察官觉得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较为严重而决定提起指控,则将进入到刑事诉讼的系统中。但与法国所不同的是,816岁的儿童不会被定罪,仅有1618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指控犯罪。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专门化起步较晚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有专门的少年法院和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人员。但在苏格兰,虽然有很多专门预防和解决青少年问题的社会组织,如YOT(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却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诉讼程序,所有超过16岁的青少年均采用普遍适用的成年人审判程序。但是近年来,由

9、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增加,2003年6月在The Hamiltom(汉密尔顿)建立了苏格兰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具有三项罪名以上的严重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其受理的对象范围为1617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一些15岁的具有特殊情形的未成年人案件。这个法庭的特点是快速审理,大多数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在其犯罪后的十日内就可以进入第一次开庭,以改变传统案件审理中低效、漫长的审理方式。其次,在法庭审理期间,一直有一名专门的司法官员与未成年人接触,不断地评估未成年人的表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法官作出的判决。同时,该司法官员也给予未成年人最适当的对待和鼓励,以此来达到矫治的目的。由于该法庭的试点比

10、较成功,故2004年6月,在Airdrie Sheriff也建立了一个类似的少年法庭。3、在诉讼中贯彻全面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在苏格兰有较为完善的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体系和工作机构,有专门的检察官小组从开庭至庭审终止期间(此期间非常漫长),负责为受害人提供咨询并在庭审过程中为受害人提供一些机构的资料,如提供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情况,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提前参观和熟悉法庭的环境等。此外,还针对一些家庭暴力、性犯罪案件提供特别的帮助,如帮助舒缓心理压力,寻找避免二次伤害的作证方式等。该机构除了针对个案外,还致力于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案的提 起和宣传、告知公众如何行使这类权益。二、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比较

11、1、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差异在法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司法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但是,法国的检察机关均设置在法院系统中,按照法院的等级分成若干级。在巴黎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内有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基层法院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官,并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其设置亦不同于成年人法庭。少年法官是法国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核心人物,其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一些家庭、教育、品格情况社会调查后有权委托青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

12、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少年司法保护所等社会司法辅助机构对该少年本人或其家庭进行教育救助等举措。这种司法保护根据少年本人申请或少年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延续到该少年年满21岁(法国法律规定18岁即成年)。苏格兰检察机构的设立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而英格兰仅在1985年根据犯罪起诉法才设立的,因此英格兰的机构和职能是仿效苏格兰的。我们所访问的皇室检察院是苏格兰唯一的公诉机关,除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外,还对

13、苏格兰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检察官,亦不设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仅设有少量的未成年人法庭,专门负责处理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是其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社区矫正功能比较发达,且民间组织的力量要大于政府的直接投入。上海自1984年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以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目前,公安、检察、法院部门都设有专人或专门的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各个社区也有相应的青少年矫治社工与司法部门相衔接。上海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进入有序发展的状态。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差异三地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确定各不相同,法国为1318岁;苏格兰为161

14、8岁,而我国为1418岁。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我国与英法两国在对未成年人入罪的范围上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英法两国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未成年人定罪的范围比较宽泛,对一些在我国仅为违法或不良行为亦纳入到“犯罪”的界限,如酗酒、逃夜、出入不当场所等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身份犯”。但是在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大类上却是相同,即均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儿童保护案件和身份犯的案件是由专门的法院(如法国的少年法院分为少年法院和少年刑事法院来受理的。从检察官的职能管辖上也存在差异。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及不良行为,检察官是不介入的,一般由警察、学校及社区负责处置,而在苏格兰和巴黎地区,检察官则具有如何处置的

15、启动权。3、未成年人案件诉讼原则存在差异从大的概念而言,英、法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均属于”司法模式”,与北欧的“福利模式”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但三国之间,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仍有着差异。苏格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其刑事诉讼的程序参照成年人。除两个试点法庭之外,一般地区的未成年人均采用成人法庭的模式接受审判。按照苏格兰现有的法律,其受审的时间非常漫长,一般从预审法庭开始,将持续6个月左右时间,这漫长的受审及是否定罪的不确定状态,对未成年人身心及行为的及时矫正均有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苏格兰少年法庭的试点,基本确立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两个原则,一是快速,二是有一名专门的矫正官

16、。从法国来看,因为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较早,故其诉讼程序和机构都比较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教育优先的原则”,具体而言,少年法官、少年法庭、少年重罪法庭对被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的决定有教育措施、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优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犯罪审判机构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些措施包括训诫、责令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司法保护等。教育性处罚是一种性质介于教育措施和刑罚之间的新型处罚未成年罪犯的方式。其具体方式有强制未成年罪犯参加旨在树立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我国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在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在对

1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体和程序处罚中均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性措施,或者说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中还没有真正起步。三、借鉴与启示被害人、证人的保护制度借鉴之处。如英国的被害人、证人的保护制度,不仅有着较为完整的体系,且颇具人性化的特点,在保证被害人、证人有效作证,检察官顺利完成指控任务中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证人的保护上,我国还缺乏制度保障,这是我国目前证人出庭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无法实现而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此外,在两地的访问中,我们充分感受到了两地检察官对地方检察官行使职能“独立性”、“权威性”的自豪和自己身为国家检察官身份的职业荣誉感。我们认为,这份自豪感不仅来源于他

18、们的社会地位,更是来源于他们自身和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两国在社区资源的利用和衔接方面有借鉴之处。2003年开始,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社工职业化,在各个社区内按照社区青少年比例的不同,配备了数量不等的青少年社工,专门负责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和不良行为的矫正。四年来,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模式,建立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构建预防犯罪体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在全国其他省市相继仿效实施。但在运作的过程中,我们仍发现不少的弊端,如未成年人被判有罪后没有专业化矫治队伍;矫治力量严重缺乏,未成年人矫治手段陈旧,缺乏针对性、个体性和实效性。而在此次访问中,无论是巴黎

19、地区还是苏格兰地区,社区矫治制度非常完善;矫治和关护队伍多层次,有专业社工,有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民间社团。如,苏格兰的儿童听审制度(即前面所讲的聆讯程序),它被苏格兰称作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苏格兰专门设有儿童报告局,属半官方性质,总部设在格拉斯哥市,下设30多个分支机构,有专职报告员140名,分布在苏格兰各地。儿童报告局的职责是;负责苏格兰地区016岁困境儿童(犯罪儿童和受害儿童)听审和帮助家长对儿童进行教育,同时也负责格拉斯哥地区困境儿童的工作。对问题儿童采取听审是考虑到家长的人格和儿童的权利,尽量避免儿童进入司法程序。儿童听审的前提是儿童家长认为有必要而且同意。听审由社会志愿者和

20、专家参加(没有法官),共同讨论儿童问题,并由三人组作最后决定,如果认为应当对儿童进一步采取措施,就会发出对儿童的监督令,社会福利部根据监督令进行工作,该儿童可能被安排住进寄宿学校,也有极少数被安排到保安住所。家长和儿童如果不同意这种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类似于这样的一些组织、社团无论在资金的运作和人员的专业化上都为社区青少年的矫治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21、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

22、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23、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Qigang. 严启刚, 英语翻译教程 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Zhong, Shukong. 钟述孔, 英汉翻译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Zhou, Zhipei. 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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