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日本《少法》第18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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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 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2007年5月25日,日本少年法进行了第18次修订,其中主要包括授予警察官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案件的调查权限;修改了日本少年法移送少年院

2、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强调对在社会上执行保护观察少年的实际效果;实行国费律师(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有必要探讨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正的社会背景和目的,了解日本少年法的特别保护措施和现状,以此认识此次修订对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关键词日本少年法修订;保护措施和现状;内容和新课题中图分类号D916,7文献标识码A2007年5月25日上午,日本正式通过了日本少年法的第18次修订(1948年7月15日日本少年法制定,194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少年法和其他相关的3部法律,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同时正式实施(法务省政令第306号)。这次日本少年法的修订主要有4个方面:第一,授予警察

3、官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案件的调查权限。第二,修改了日本少年法中的送往一部分少年院的少年年龄,从原来“14岁以上”的少年修改到“大约12岁以上(包括11岁)”的少年。第三,强调对在社会上执行保护观察少年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可以送往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少年院实行福利保护和教育保护。第四,为了更好地保障少年们的基本权利,日本家庭裁判所对审判重大案件的加害少年和“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时,实行国费律师(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以上4个方面的重要修订,最引起日本社会震动的是第二个方面:约12岁(包括11岁)的少年可以送进少年院。本文以日本少年法为什么要修改送往部分少年院的少年年龄问题为焦

4、点,从三个方面探讨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正的社会背景和目的:第一,日本少年法的3项特别保护措施和现状。第二,引起第18次少年法修订的两件儿童惨杀案。第三,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订的内容和新课题。一、日本少年法的三项特别的保护措施和现状(一)日本少年法的目的194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日本少年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明确宣布:“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期望少年健全地发育成长,对有非行行为的少年,实施以矫正其性格和调整环境的保护处分,同时对侵害少年福利利益的少年、成人的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措施”。日本少年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2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少年是指未满20岁的国民”。日本少年法的第二章(少年的保

5、护事件)的第3条第1项指定,家庭裁判所少年部审判的是以下少年:(1)罪犯少年(14岁以上,20岁未满的未成年人);(2)14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触法少年);(3)根据少年的目前表现(并非属犯罪、非行行为),但是根据其性格和生活的环境,将来有可能犯罪的少年(虞犯少年)(指14岁以上-20岁未满的犯罪可能性高的未成年人)。由于日本社会、家庭中的各种问题而影响了部分少年们的健全地成长,针对少年们在发育、成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非行和犯罪行为,日本制定了以少年法为核心的多种配套法律,并与社会团体,日本国民共同承担了保护、改善、引导少年们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所以,日本少年法根本的目的是对有各

6、种非行、犯罪的少年,坚持优先实施保护处分。(二)日本少年法的三项特别的保护措施和现状日本少年法为了更完整地体现对各年龄层次的非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制定了以下三方面的特别保护措施。1、“福利保护”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儿童养护设施。日本的福利保护是指对孤儿、被虐待的儿童、身体残废和离家出走或有不良行为的儿童们,采用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将来能自立于社会生活的福利设施,每年还要接纳少数由家庭裁判所审理后,作为保护处分决定的14岁以下的有非行、犯罪行为的儿童。日本福利保护的实施单位是日本厚生劳动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劳动部)管理下的各级福利机构。现在,日本各地有儿童自立支援设施58所。

7、2003年在籍儿童1714名。儿童养护设施558所。2007年3月31日统计,558所儿童养护设施共收养了3岁-18岁的儿童约34000名。2、“教育保护”(少年院)。日本的保护处分主要是指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决定,为了促进非行、犯罪少年迅速改善现状,根据该少年和家庭的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一种最有利于少年健全地成长的保护处分。日本少年法的第24条第1项规定,保护处分有3种形式:第一,保护观察回归社会(回家)观察表现。第二,移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儿童养护设施。第三,送往少年院。以少年的“年龄、性别、案件的性质、本人的心身状况”等情况为基准,严格区别,分送到各种类型的少年院。福利保护和教育保护具有共

8、同点,也具有区别。日本的福利保护是指各地区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实行以“生活保护”为中心的保护处分。日本的少年院的教育保护是以“强制教育”为中心的保护处分。在相同点方面:第一,保护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迅速改善少年的现状。第二,保护的性质一样。均属少年法的保护处分。在不同点方面:第一,遵守的法律不同。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主要遵守儿童福利法。少年院主要遵守少年院法和少年院待遇规则。第二,管理的部门不同。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属日本厚生劳动省管理。少年院属日本法务大臣管理(少年院法第3条)。第三,设施的性质不同。日本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基本上由日本地方行政

9、机关和社会团体管理,重点是以采取“家庭形式的集体生活”来调整、改善少年们的心身状况。全部属“开放性”的设施。3、“少年的刑事保护”少年刑务所。日本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官基本上是裁判官一人单独审理,如果受理了社会上有影响的难案、大案时,必须实行3名裁判官共同审理的“合议制”(第17次少年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裁判官根据调查官的调查报告,结合少年鉴别所对该少年进行全面的科学鉴定后的鉴定报告书,并详细分析少年的犯罪性质和本人的反省程度及家庭环境等等情况综合判断后,遵守少年法的第20条的1项和2项的法律规定,决定把案件移交检察官,原则上按照成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提起公诉。但是,遇

10、到有的少年事案,地方裁判所对送来的事案通过资料审理,认为对该少年实行保护处分会更有利于少年早日弃邪归正,地方裁判所可以再把少年的案件移交家庭裁判所审理。据法务省统计,2005年(1月-12月),日本各地的家庭裁判所(50所)受理非行、犯罪少年共233.356名。在50所家庭裁判所处理的少年是234.759名。日本的少年刑事裁判,严格遵守日本少年法第4章(少年的刑事事件)的第40条一60条,第5章的第62条、67条和68条的法律规定。被判刑的16岁以上的男性少年犯,必须先送往分布 在日本全国8大管区的8所少年刑务所(即少年监狱,日本的8所少年刑务所只收容男少年犯),或者移送到各地的成人监狱内专门

11、设立的与成年人分开的特别区域服刑。16岁以上的女少年犯一律送往成人女性刑务所内的分离区域服役(日本没有专门收容女少年犯的女少年刑务所)。综上所述,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少年部的司法实务家,坚持遵守非行、犯罪少年们的年龄和发生问题的动机及原因,严格执行日本少年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分别对少年们实行了“生活保护”、“教育保护”和“刑事保护”的3项特别措施,基本上保护了非行、犯罪少年们的正当权益。二、引起第18次少年法修订的两件儿童惨杀案案例1:长崎市幼儿诱 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

12、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拐一惨杀事件。2003年7月1日晚上7点10分左右,日本长崎市幼儿园的4岁幼儿种元骏和父母一起去电气商场买物品,种元骏幼儿对父母说“去玩一下电视游戏机”,父母认为在商场内无问题就同意儿子去了。10分钟后,父母去电视机的地方找儿子,怎么也找不到,父母和商场负责人立即报告警察所,警察所马上派出了20名警察,在商场内外附近搜查到深夜2点还不见任何

13、影迹。第2天上午9点45分,离电气商场约4公里远的一栋7层楼的立体停车场里,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位脸朝地,头部流的血一直浸透到脚下的全裸的儿童尸体。经过医学解剖检查证明是幼儿种元骏。他在1日晚上被人诱拐,数小时后,他被剥光衣服,性器被人用剪刀割坏,并从大楼的屋顶上(约20多米高)被人推下摔死。幼儿种元骏的惨不能睹的案件,引起日本国民的极度愤怒,社会的各种报道、舆论都认为采用这样残酷手法的一定是个“杀人狂”。7月9日,日本全国的所有媒体机关的头条新闻正式报道:“惨杀4岁幼儿的是12岁的中学1年级新生!”。原来,警察是通过商店街的电视监视摄象机,发现了7月1日晚上8时,幼儿种元骏和一位穿着中学生服装的

14、男性在街上同行。再经过几天慎重的调查,查明男性是一位才12岁刚进中学1年级的非常普通的“A”少年,连与“A”少年接触过的律师也实在不可理解,面前这位还留着稚气的“A”少年竟是杀害幼儿种元骏的凶手。“A”少年的中学校长反映“A”少年在学校的成绩非常优秀,他的数学成绩是同年级的第一名。学校举行5科目的综合考试(满分是500分),“A”少年获得465分。同时,班主任发觉“A”少年的性格平时很内向,喜欢看书,特别爱读三国演义等历史小说。可是,“A”少年有时会莫名其妙地发火骂人,有时在上课时会突然在教室里走进走出等不可理解的举动。“A”少年是独生子,父母都有工作,邻居们经常见到“A”少年很寂寞地坐在公园

15、的长椅上等母亲下班回家。经过家庭裁判所的详细调查、鉴定,查明“A”少年从小在幼儿园时就经常使用剪刀去破坏小朋友们的手工作品和乱剪其他幼儿的头发。结果,当时只有4岁的“A”少年不到3个月就被调往别的幼儿园。少年在小学时代,曾遭受到成年人的“性虐待”。所以,当警察逮捕“A”少年时,少年大声叫“我也被虐待过!”。家庭裁判所的各种医学的鉴定结论,证明了“A”少年患有“性发育障碍病”。但是“A”少年的年龄是12岁,日本家庭裁判所必须严格遵守少年法、儿童福利法和少年院法的关于年龄限制的法律规定,只能将少年送往国立制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日本的少数法律专门家和司法实务家开始提议:“对特殊的事例,真的为了少年的

16、前途,应当尽早采取特别的措施,以能治疗少年的发育期的各种障碍病的专门设施医疗少年院为目标,早期治疗改善少年的病状”。可是,提议立即遭到非难,认为这是对少年实行“严惩化”的表现。因为当时日本少年院法的条文规定,送往少年院的少年必须是14岁以上。长期以来,日本为了保护少年们出少年院后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一直采取秘密主义。日本的一般国民和大部分国会代表们都不清楚少年院和少年刑务所在本质上有哪些区别。现在,国立制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严格遵守家庭裁判所的指示,对“A”少年已连续4年采取个别指导、教育的强制措施。今年,根据少年4年的表现,设施的领导决定试行对“A”少年解除强制措施,让少年和大家一起共同生活。

17、目前还不能预测“A”少年何时回归社会。案例2:长崎县佐生保市小学6年级同级生惨杀事件。当日本列岛对前述惨案的恐怖心境还未回复平静时,2004年6月1日中午12时15分,长崎县佐生保市“立大久保小学”3楼的学习室内,6年级的女学生玲美(12岁),被好朋友同年级的11岁女学生“B”,用双手从后面抱住玲美的头颈、拿小刀用力切割断了玲美的右颈动脉,11岁的“B”冷静地看着玲美大量流血、挣扎着痛苦地死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深入调查,11岁的女学生“B”,从5年级开始和多位同班学生进行“交换日记”的活动,并喜欢画自己最得意的插图。2004年开始,“B”少年的插图突然变得很不正常,例如画尾巴是蛇的狗,还附上杀

18、死怪狗等意义不明的文章。有时会在教室里手挥小刀追赶男同学,或者上课时“B”少年突然用自己的头去撞墙壁。“B”少女特别热衷于看描写中学生之间残酷斗争的小说,同时,自己还模仿写残虐小说公开在手机上。“B”少女的种种异常的行动,使不少同学疏离她,和“B”最要好的朋友,12岁的女学生玲美也开始和“B”有了矛盾。有一次大家在一起玩,轮到玲美背“B”时,玲美说“B”少年太重了,“B”就怀恨在心,开始寻机会准备杀死玲美。6月1日,惨杀事件终于发生了。经过医生的鉴定结论,“B”少女患“发育时期的精神障碍病”。但是“B”少年只有11岁,家庭裁判所经过苦思熟虑,只能遵守法律规定将“B”少年送进另一所国立儿童自立支

19、援设施。日本全国只有2所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如果再发生类似的案件该如何处理?!这件惨案再度引起有识者的思考,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家再次提议:对特殊事案的少年,经过专门医生的鉴定,确实患有发育时期的各种障碍病的少年,应迅速移送医疗设备健全的医疗少年院,让少年们尽快得到科学的合理治疗。现在的少年院法因为有年龄的限定,将少年送往没有专门医生和医疗设备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非但不能使少年及时改善病状,而且还要延长停留期间,同时又使各设施的工作人员每天都处于极端的紧张和不安之中(近10年,日本各地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都面临着“严重的人员不足和不断送进凶恶事件低龄儿童”的两大难题,使设施内的职员们的紧张感和

20、不安度已超出了负荷,严重地影响着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这种方法非常不利于少年们的健全地成长。为了早日治疗现代社会儿童的各种发育期的障碍病,我们应当针对具体的特例修改少年院法的部分少年院的入院年龄。2005年和2006年,以上的提案连续两年提交国会讨论,结果都被排除在议案之外。日本连续2年发生了两件日本少年犯罪史上前所未闻的惨案(加害少年是11岁和12岁的少年),引起日本的法律学者、司法实务家、特别是在各地的设施内承担生活保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者和工作人员的深思,“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有利于特殊少年们早日改善现状?”的 重要问题。2007年,日本的在野党和更多的国会议员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提出

21、少年法的修改草案。经过约2个月的热烈讨论,5月25日上午,正式通过了日本少年法第18次的修订法案。三、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订的内容和新课题(一)第18次少年法修订的内容这次修订是以少年法为中心,包括了对少年院法、犯罪者的预防和更正法和综合支援法律法(2004年6月2日成立同日开始实施。4章55条,修订3次)3部法律同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以下分别说明4部法律具的体修订内容。1、少年法的修订内容。第一,授予“警察官”可以对“触法少年”进行调查的权限。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败战后,国民们对战争中“无所不为、横行不法的警察(宪兵)”非常痛恨,所以1948年7月15日,日本在美国的协助下制定了少年法

22、(194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本的少年法从制定起就坚持排除警察直接对有非行、犯罪行为的“触法少年”(指14岁以下的少年)案件的调查,目的是为了保护还未成熟儿童的正当权益。日本少年法的第二章少年的保护事件的第二节调查和审判中(通告)第6条的第2项严格规定:警察官只有“通知”家庭裁判所或儿童相谈所的义务。近十年来,随 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日本少年法第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和目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

23、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着低年龄儿童的非行、犯罪的凶恶事件不断增加,一部分学者、司法实务家和民间团体渐渐地开始产生了疑问:只要年龄小,干什么都不要紧,只是一味重视“保护”,使儿童从小黑、白不分,是、非不分,难道这是真正的“保护儿童的人权”吗?何况日本的警察已不是半个世纪前,军国主义时代的“一手遮天的宪兵”了,真正让儿童们健全地成长,教育他们辨明是非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使命。这次少年法的第二节调查和审判中,专门为授予“警察官”可以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调查的权限,新制定了以

24、下6项法律规定:(1)警察官对客观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后,认为触法少年的行为有疑问时,可以对事件进行调查;(2)警察官对触法少年进行调查时,要以考虑和保护少年的情操、解明事件的真相,以便对该少年采取有效的健全地育成措施为目的。调查由对少年的心理和特性有专门知识的警察职员担当;(3)警察官对触法少年进行调查时,少年和保护者要选定律师随同; (4)警察官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唤和向少年、保护者、参考人、公的或私的团体出示照会和必要事项的报告。但是对提出的问题决不能要求强制回答;(5)警察官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的事件进行调查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押收、搜查、验证和委托鉴定”等方法

25、;(6)警察官根据调查的结果表明,该触法少年的行为已构成触犯刑法的重大犯罪时,必须把事件调查的所有资料提交儿童相谈所所长。第二,关于14岁未满的少年移送少年院。家庭裁判所在对14岁未满的少年所犯案件作处分决定时,认为该少年的状况是特别需要送交少年院内接受保护处分时,可以作此决定。第三,关于可以改变“保护观察中少年”的保护处分。家庭裁判所对于正在执行保护处分中的“保护观察”的少年(回归社会、社会内的保护处分),发现该少年有不遵守规定事项的行为,对其警告后仍无改善、情节严重的,根据保护观察所所长提出的申请,家庭裁判所经过审判,认定“确有其事”,回归社会的“保护观察”对该少年的改善和更正无效时,家庭

26、裁判所可以作出决定,撤回“保护观察”,移送该少年进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等设施或送往少年院接受设施内的保护处分。第四,关于国费律师制度。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有重大犯罪行为的犯罪少年(14岁以上-20岁以下的少年)和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的事案时,采取了监护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内容、有无监护者等事由,必要时可以选定律师同随。2、少年院法的修订内容。第一,关于初等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的收容年龄。初等少年院是接受身心没有显著障碍的大约12岁以上16岁未满的少年。医疗少年院是接受身心有显著障碍症的大约12岁以上26岁未满者(大约的意思包括11岁的少年)。这次修订前少年院法第2条“种类”的法律原

27、文:初等少年院是接受身心没有显著障碍的14岁以上大约16岁未满的少年。医疗少年院是接受身心有显著障碍症的14岁以上大约26岁未满者。第二,关于对保护者的措施(这次修订的少年院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少年院的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少年的保护者进行指导,提出建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3、犯罪者的预防和更正法的修订内容。第一,关于对正在执行“保护观察的少年”的措施。保护观察所所长对正在执行保护处分的“保护观察的少年”,认定其有不遵守规定事项的行为时,可以发出警告,警告后仍无改善之举、情节恶劣者,所长可以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对其改变处分的申请。第二,关于对保护者的措施。保护观察所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正

28、在执行保护处分中的“保护观察少年”的保护者进行指导,提出建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4、综合法律支援法的修订内容。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所实行的关于综合法律支援的业务,包括国家委托选任国费律师的业务及制定于此业务相关所需要的规定。(二)今后的新课题现在,日本国民和学者及少年司法实务家,对日本的第18次少年法修订内容的施行非常担忧。国民们担心把11、12岁的儿童送进少年院太严格了。多数的研究家和少年司法实务家,迄今仍反对授权于警察官对触法少年可以直接进行调查。笔者认为,今后日本少年法和少年院法在实施中最大的新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2个方面:1、提高警察官对“触法少年”调查状况的透明度。日本少年法从194

2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了保护少年们的正当的权益,半个世纪以来从各方面对少年法进行了17次的修订,但是,当案件发生后,日本的警察官要想直接进行调查或接触“触法少年”,一直是一个绝对不允许跨越的“禁区”。今年5月25日通过的第18次修订是少年法成立59年以来,第一次正式授予警察官有6条可以直接进行调查的法定权力。所以,日本警察厅也十分紧张,为了不负众望,几个月前就招集了担当少年事件的专门责任者、日本的著名儿童心理学者和刑法学者,共同研究制定了调查“触法少年”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手册。10月31日,向全国各地的警察部发布,警察厅要求各地担任少年事件的警察官重点学习,努力贯彻。为了首先维护“触法

30、少年”正当的权益,不使其幼小、还没成熟的身心受到冲击,同时又可以及时了解承担调查职责的警察官的询问和行动是否合理、遵法,笔者提议警察厅应该对全国的”触法少年”事件直接“询问对话”场面一定要进行电视录象和录音,再由各地域的市民代表、专家和评论家三方面的人才组成警察调查活动监督组,在“询问对话”时的邻近室,观看现场直播电视。一旦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和舆论坛证明事实的真相,提高警察官对“触法少年”调查状况的透明度。2、确保少年院接受“触法少年”的管理和医疗人员。日本少年院从194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58年来一直只接受14岁以上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少年院内的管理人员、工作指导计划、环境设备和医疗技

31、术都是以14岁的少年为出发点。众所周知,世界上多数国家一般都以14岁以上作为“少年”的概念,11岁13岁基本属于“儿童”的范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日本的初等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将作好一切准备,随时要能接纳治疗和指导只有11、12岁的“特殊儿童”。特别是对患有发育成长期各种障碍症状的特殊儿童的管理是一件综合性、高难度的工作。如何确保初等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对11岁13岁的“触法少年”的管理和医疗人员具体地引导、改善患有各种“障碍症状”的儿童早日回复正常的心态,这无疑是一次新的挑战。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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