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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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应当完善与拓展政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形式,明确政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提高公众参与度,健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我国每一财政年度都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要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级政府以此指导全社会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

2、和全体居民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然而,从目前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实施状况看,其权威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可问责性和公众参与度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客观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问题,从经济法理论层面作些探讨。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与性质分析(一)计划、规划的词义分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计划作为名词是指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作为动词是指做计划。2规划和计划并无本质差别。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规划作为名词是指比较全面的长

3、远的发展计划,如制订规划,十年规划;作为动词是指做规划。3计划和规划在英语或法语中是同一个词(plan或programme),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其行为或多或少、或长或短都有某种预先的安排或谋划,这就是计划或规划。4有学者认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期,也是对实现其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还是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5我国学术界目前对计划和规划这两个词含义的理解虽无本质差别,但在使用时还是有所区别。例如,现在年度计划正式文件仍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原使用的&l

4、dquo;五年计划”改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由此可见,规划是对未来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谋划、部署和展望。综上理解,笔者认为,规划是指各级政府拟定的适用于引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时间延续性和空间限定性的战略指导性计划。(二)规划是人类社会管理与协调的需要“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6儒家经典中蕴含着深邃的管理思想,影响深远。人类进入现代经济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都有其独立的利益与目标,这些不同利益与目标应当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发展长远目标相吻合,需要政府制定计划或规划来加以平衡协调

5、。计划或规划在客观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规划的功能在于能够适时而理性地将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利用的一切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事先安排或分配到预设的时间和空间内,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彻底排斥和取消计划的企图和做法都是错误的。7“经济、社会发展有规划,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2009年11月,时代周刊在奥巴马访华前夕建言美国应向中国学的五件事,第一件就是确定目标、规划并整合全部力量推动国家发展。”8我国目前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国家总体规划统领,以主

6、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为支撑,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9我国规划体系是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从行政层级看,现行规划体系包括国家级、省(区、市)级、市县级规划。从对象和功能类别看,现行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

7、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10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我国已有60年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对规划内容、方式和规划体系进行了不断改革,使规划管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分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国家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

8、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它有时间延续性和空间限定性的特点。经济学和国民经济管理学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和定位是比较明确的。但是法学界对其性质的理解有明显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规划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有的学者认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作为规划载体的纲要是法律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只是对政府具有约束力。”11还有的学者认为规划根本不是法律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有专家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规划具有仅次于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第二准则的功能。1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究竟如何?笔者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9、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分析对象进行探讨。第一,规划纲要具有明显的国家政策性。从规划纲要编制和内容看,它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14在规划纲要第4章规定了十大政策导向等内容,15所以“规划在总体上已是指导性、政策性的”。16但这种政策不是党的政策,而是国家的政策。因为规划纲要草案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审查编制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规划纲要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是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尽管规划纲要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的许多内容相同,但其已由党的政策转换为国家的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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