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我区新农村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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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我区新农村建设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逐步加快的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土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应密切配合政府为新农村的建设,做好规划、盘活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宅基地的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中的首要任务。根据当前我区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以下相关问题:一, 我区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 1.由于历史原因在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中仍有“空心村”、空置住宅存在,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如一户多宅、出宅翻建后的闲置土地、

2、空心地等情况。因此自相城区成立以来,各项建设和发展速度比较快,外来人员急剧增加,部分群众也看到了利用屋前、屋后的空闲地,进行违章搭建,从中进行出租获得一定的利益,或者非法进行交易获取利。2. 是原有宅基地规划滞后、建设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失控。村镇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滞后,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及居民小区、中心村的建设,导致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造成村庄布局不合理,产生较多的土地浪费(如农村道路的占地、边角地等)或“二次拆迁”。3.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3、许多行政村在合并和撤村建居的过程中将原有部分的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出租或转让给个人,造成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浪费和流失。4.农村宅基地“隐形交易”,个别一户多宅、超占违建的农房进行非法转让出售。5.部分村庄拆迁后,整治和收回工作不到位,未能达到政府拆迁整治的目的。二, 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有

4、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在审批方面,要求各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审批、报批程序,加强登记发证工作。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做到“三到场”。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经批准后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当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经批准后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当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出租住房

6、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4.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市、县级(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以及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用预拆迁办法”;5.结合相城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审批管理,推动城镇建设步伐,解决农村居民生活居住中的实际困难,营造和谐社会的要求,区政府于2005年12月22日又专门下发文件,相政发2005第67号关于印发相城区农村居民危房户、缺房户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危房户的安置管理,对农村居民危房户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其中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在规划安置区内进行安置;在绕城高

7、速以外的,鼓励在规划安置区内进行安置,也可在规划安置点安置。经审批凡是符合条件的缺房户一律采取异地安置,严禁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其中在其中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在规划安置区内进行安置;在绕城高速以外的,鼓励在规划安置区内进行安置,也可在规划安置点内进行宅基地异地安置。文件自2005年12月22日起执行。三, 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级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有效推动我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补充和加强:1. 加强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

8、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有特色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推行农民公寓化,开发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2. 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开展实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界限,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问题。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普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在技术基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登记注册表)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3. 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由村庄整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经上级审批后的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4.在建设农村公用配套设施时,要合理规划布点,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村庄内的空闲地和废弃地(废弃的河流、鱼塘等),集约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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