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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灵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实施办法我县是山西省和大同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县,为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试点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范围在作疃乡百疃东堡、西堡、南庄三村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工作试点,探索总结出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便于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
2、证的工作程序和经验。一是查清试点村农民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二是对试点村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村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利用试点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土地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实施步骤试点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到2013年4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月 3 日- 1月9日)1.成立组织,乡村成立宣传、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把关小组,制定技术方案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2.开展政策宣传,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在县电视台开办系列宣传栏目,营造氛围。3.收集全县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乡、
3、村土地地类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等资料;收集历次宅基地清查资料。4.以会代训,对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准备调查图件。6.在试点乡村先使用GPS技术做控制测量,待全省CORS技术开通后再进行全县的平面控制测量。第二阶段:外业调查阶段(1月9日- 2月15日)1.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分类调查核实。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3.以村内大街道分片推进方式进行调查,按地籍子区编排界址点号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地籍调查。第三阶段:地籍测量(2月16日- 3月15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的地籍测量工作。第四阶段:
4、内业整理(3月16日- 3月31日)1.建设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2.以宗地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共用院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到户;3.以村为地籍子区,以宗地为单位编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代码;4.以宗地为单位绘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图;5.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权属、确认使用权;6.以村为单位汇总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用地情况,按规定年代划段内业审核;7.注册登记,发布确权登记公告;填制集体土地使用证;8.以村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4年1日- 4月20日) 1.总结试点工作;2.提请市国土资源局对试点成果进行检
5、查初验;3.迎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4.召开发证现场会议,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权利证书。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及已收集的有关资料,采用1: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成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数据库与已有城镇地籍数据库采用相同的软件。 县领导组根据三村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确权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经
6、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依法依规确权登记 (一)试点乡村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2.非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发证。4.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7、,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领导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处理后,报县
8、政府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进行登记发证:(1)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2)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4)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5)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6)因发展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8.不予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1)继承除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3)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将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的;(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9、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6)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7)农村村民因建新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和拟开发空心村的旧房、危房占地;(8)移民搬迁已搬入新居户的旧宅占地和将搬迁村新房屋转让的;(9)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9.对试点村过去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民住宅,必须按本次技术方法重新调查确权登记,收回原发证件,对资料进行完善,重新确权登记发证,以保证与宗地统一编码的衔接。 10.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三)按
10、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从正房北墙外线向南延伸至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
11、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六、试点工作成果(一)文字资料成果:工作方案
12、、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有关文件资料、技术资料等;通告、公告和乡村的处理、确认等资料。(二)图件成果:反应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三)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四邻确认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公告(存根和照片)以及卷内所需说明、证明等;卷内地籍调查、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图;土地登记卡、归户卡以及土地证书签收簿等。(四)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县领导组办公室重点抓试点工作,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工作。作疃乡和试点村成
13、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宣传组、权属调查组、纠纷调解组、审核把关组),乡长、村主任为责任人,扎实组织开展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县确权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方案制定、资料收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及检查验收;作疃乡和试点村的领导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安排骨干力量全力配合作业单位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尤其要加强领导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乡政府、村委会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严把内业确权登记资料审核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核提供确权登记发证所需户籍资料。(三)加强宣传动员,强化业务培训。乡村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宣传专栏、宣传标语
14、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和配合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明确政策制度要求、工作标准,使工作人员熟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登记材料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后方可上报审批。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为保证确权登记发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确权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乡村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广灵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办公室 (代 章)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