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之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 种子检验员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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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之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主要内容一、我国种子质量制度二、我国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三、我省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重点一、种子法确定的种子质量制度2000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标志着我国种子质量管理进入一个崭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种子法确定的种子质量制度是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种子法所述的种子质量强调的是种子的栽培使用价值和播种价值,把种子真实性、标签标注值、国家种用标准、不带检疫对象等纳入评价指标。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假劣种子认定1、假种子的认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2、劣种子的认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二、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我国种子立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为了保护和合理

3、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围绕 “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种子法明确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确定了种子企业、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构成了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即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一)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种子质量是企业活动的结果,要求种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种子质量。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主要表

4、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法遵守质量管理规范2、依法履行质量义务3、依法承担质量责任1、依法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要对种子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种子质量。主要把好三环节关 ( 1)种子生产环节种子企业必须满足保证种子质量的基本条件,如保证种子质量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检验人员、环境和设施条件。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要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各种可能会对种子质量带来影响的信息。如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 2)加工环节: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3)经营环节 种子企业开展经

5、营活动,要满足保证种子质量的基本条件。如检验种子质量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等;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种子来源,加工、运输、贮藏和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种子销售去向等。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2、依法履行质量义务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附有种子标签,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真实信息。除不能加工包装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 建立种子质量档案。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3、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种子企业不履行种子法规定的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6、 1)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2)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许可证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政府具有指导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种子质量全面提高,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责任。种子法规范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纳入种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如我国实施的种子工程项目

7、重点建设了全国种子质量检验体系。2、政府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引导、督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种子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3、组织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种子法规定的行为,保障种子法的施行。(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主体。 种子质量监督的形式主要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1、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是以技术标准为规范,以检验检测为手段,判定是否符合相应规范的监督。监督抽查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8、GB 20464 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GB 4404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监督抽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产品实物质量)和种子标签的标注质量。公布抽查结果包括种子质量和标签标注质量。(2)监督抽查合格种子的内涵依法生产经营经营种子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推广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要审定,等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杂草不超过规定要求。种子标签标注规范(3)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制度的实施 2005农业部令第50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抽查规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种子管理机构和或质检机构负责扦样工

9、作;质检机构负责样品的检测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主要内容包括:结果和通报公告;整改复查;跟踪抽查;行政处罚。2、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定制度。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要求种子生产商、进口商和分装单位在投放市场的销售种子包装上应当合法、真实、规范明示质量及相关信息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2001年农业部令第49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标签标注应合法、真实、规范。标注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与质量指标有关的信息: 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分装日期、产地、

10、杂草种子;与质量责任有关的信息:生产商、分装单位、进口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及安全的说明: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转基因种子;各种许可证明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等 。3、种子质量监管保障体系(1)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种子检验机构是种子法唯一明确的技术服务法定机构;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

11、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不同于种子企业的检验室。考核原则:“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和监督管理统一”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申请与受理能力考评审查与决定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检验机构考核方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2)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要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规则的考试考核制度。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考核方式: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参照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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