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培训班讲义——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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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基础培训班讲义刑法精要80讲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 25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依“法”定罪判刑: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司法严格解释、适用,定罪判刑。(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公民可预测。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适当法,明确、合理。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实质要求:明确;适当: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价值基础:民主、人权。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

2、人权自由)。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1概念、分类(1)方法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按法条“字面”含义(惯常用法)作出的解释。例:“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按照刑法的目的、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2)解释内容分类: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相对于“普通解释”(字面含义)有所扩张或缩小的,以符合刑法真实含义。扩张解释: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3、“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将故意把他人豢养的价值极高宠物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毁坏财物行为,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缩小解释: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2.刑法的解释价值取向:法治,国家与民约定共同遵守,通过法条文字理解刑法,司法、立法机关都不能超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法律。在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时,要注重符合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文理解释是一种首选的解释方法。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立法机构可以作拟制规定,但对法律规定不能作类推解释(拟制解释)类推解释的特点: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

4、“概念升格”的程度;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例:类推解释: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C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是否拐卖儿童?不是。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是。3其他论理解释:当然的事理:入罪,举轻明重,出罪,举重明轻。(1)当然解释:根据常识当然的结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据此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常

5、见当然事理: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非法经营,无照卖伪劣烟的当然有罪, 抢劫国有档案当然可以抢夺国有档案定罪,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反对解释: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例,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4. 合理扩张解释:*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卖淫包括同性间,*毁损不限于物理性毁坏,包括使灭失,*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把他人账户钱转账到自己账户,债务,债权凭证,盗打电话。*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遗弃罪也

6、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猥亵儿童不排斥性交。猥亵妇女排斥性交。5*解释中常犯的错误: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6.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正当(合目的),而不取决于有利被告。三、犯罪一般特征(要件)之一:社会危害性“客观违法”实害危险绝

7、对不能侵犯法益。犯罪概念(第13条)、本质(危害法益)和不能犯。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2. 不能犯: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3.仍有危险的情况: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1)未遂罪,(2)狭义:不能犯未遂。4.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例: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8、。5.“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例: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四、犯罪一般特征(要件)之二:“主观有责”(责任)责任观念对违法“应受谴责”可谴责1.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客观违法(造成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可谴责性(应受责备罪过)才负刑事责任。2.无罪过事件: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3.违法与责任能不能剥离评价?可以,因为“不法是客观的”。例:A精神病人甲砍杀乙,乙反击是否正当防卫?甲是否不法侵害。B盗窃、诈骗、抢夺、敲诈责任年龄16岁(17条),15岁甲窃取汽车,该车是否犯罪

9、所得(赃物)?对窝藏行为性质有没有影响? C上游犯罪成立如走私、毒品交易,但人已经死亡,是否影响下游洗钱行为的罪责?D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到某小区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E乙20岁教唆甲15岁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若甲5岁呢?五、构成要件(内容)及其划分: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1.分则各“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正条: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

10、,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减轻的构成减轻犯)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加重的构成加重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 第239条(绑架罪)罪状内容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成文的目的犯3. 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该当)第239条(绑架罪)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构成绑架罪。?A甲有“绑架索财”的意思但无行动?B有绑架他人的行动,但为索债,不为勒索财物?4. 构成要件(内容)其他划分:(1)记述

11、性要素规范性要素:记述:对事物描述的要素,认知描述的事物即可确定该要素含义。规范,包含价值因素的要素,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如淫秽淫乱猥亵侮辱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不正当利益等。(2)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素:消极的(3)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例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卷二多选51答案:【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

12、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2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缓考多选51;答案【BCD】)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六、不作为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13、一)“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可能触犯的两种罪名:(1)专门针对不作为规定的罪名(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法定不作为之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第201条逃税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61条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概念:“真正的不作为犯”或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告人之不

14、作为行为构成上述法定专门不作为罪的。(2)专门针对作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法定的作为之罪”,如杀人、强奸、盗窃“被告人不作为”触犯法定的作为之罪,叫“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二)(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1. 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采取行动)“作为义务”。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要求的,如消防 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产生的,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因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带邻居儿童探险、游泳时。包括*故意、

15、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3.避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试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多选52【BCD】)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16、罪(错。没有避免结果可能)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造成危险)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例,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4.在构成法定作为之罪时,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与作为行为相当,简称“等价

17、性”。例: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08缓考多选52【BC】)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不足)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等价:杀人还是遗弃?)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无避免结果的可能性)*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见死不救见火

18、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不作为行为符合某构成要件才能定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1)客观,该背弃抚养义务的不作为与杀人行为是否相当;(2)主观有没有杀人的故意。如H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H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可定故意杀人罪。遗弃与不作为杀人不是排斥关系。不作为杀人行为当然符合遗弃的要件。母亲将私生子B置于出租屋,门窗紧闭离去,B3日后死亡。例:甲因为无意之中睡着而没有及时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死伤多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见火不灭,警察见死不救,玩忽职守,医生见就诊人不救治,医疗事故。发现

19、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失火、放火、渎职都不符合,不构成犯罪。(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七、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1条件即原因说“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是B的原因。这种必要条件关系,

20、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如,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持乙脑袋,乙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 ),认定有因果关系。据此,下列情形虽然偶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特异体质:试题: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特定条件:A、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有)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

21、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有)2.在“多因”情况下,“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可以阻断“远因”。“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就没有A的什么事了。也可以说成:如果A与B之间介入C,且C“独立”造成了B(结果)的,就将B归责于C,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这也可以看成:A与B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

22、果关系。“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以救护车事件为例:车祸造成乙死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试题07: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

23、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例: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非近因独立造成结果,不阻断远因,甲有丙无。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致溺死。因果关系未中断,故意杀人罪既遂。试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6卷二单选2【D】)A甲

24、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断)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中断)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

25、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利用已有的条件甲有,乙没有)3.没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例: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没有甲投毒也有乙枪杀丙,丙死于枪杀与甲投毒无关。4没有实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是推想的、假想的“结果”例:甲车撞了乙,乙受伤可能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未死时被丙撞死。甲只是“可能”致死,但事实上是丙致死,丙有甲无。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

26、风险。试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单选3【D】)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客观性)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法律不允许方式超常风险)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也可有因果关系,双重原因)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现实发生的结果,非推想的)例,甲在一次盗窃中获大量海洛因,

27、自己不会吸便送乙(乙吸毒),乙注射毒品后死亡。(没有)*减少风险的,当然没有因果,甲眼看乙要被汽车撞上,便推开乙,乙摔伤。6.双重因果,虽不是条件关系,仍有因果关系。如上面试题C项。双充分条件。例:甲、乙各投放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都足以造成丙死,甲乙都是丙死亡原因。7.重叠因果,二条件“合力”造成结果例:甲、乙各投放50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丙死。结论类似于上述06试题D项。如有先后,后放的有因果,先放的没有。8.因果关系的客观性06试题C项令行为人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起码需要2条件:(1)客观有因果关系;(2)主观有过错。因果关

28、系只是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9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

29、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题)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例:甲为毒杀乙事先将准备的毒酒放在自家的书架上,碰巧他人饮酒而死亡。甲尚未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八、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1.构成要件故意=对“第X条之罪之客观要素”之明知,是令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故意责任必须的:(1)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构成要

30、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60条确立之罪(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客观:有性病卖淫嫖娼;主观:明知(2)第258条(重婚罪构成要件)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客观要件:重婚;主观:明知(内容)重婚(该条之客观要素)(3)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客观要件: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主观:明知(内容)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同居(4)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31、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5)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走私、黑社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6)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客观:违背意志窃取他人占有之物,主观:明知“他人占有之物”而窃取(7)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客观:侵占本人保管之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主观:明知是“遗忘物埋藏物”而非法占有(8)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

3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9)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10)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11)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2)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3)第345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例】关于构成要件故意正确说法是?A盗窃枪支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枪支而窃取B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他人占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窃取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明知是是国家秘密而窃取D盗窃罪之故意认识内容是

33、:明知是他人占有之(普通财物)而窃取【ABCD】(08试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2.认知到何种程度,具体一致?(抽象)一致

34、?抽象到什么程度?法定符合说。“具体人”如张三、赵本山,抽象:“人”。具体妇女:甲女、乙女抽象:“妇女”。“具体财物”,奔驰车,金表,钞票,枪炮,抽象:“财物”。熊猫金丝猴抽象:珍稀动物。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对“人”认知到何种程度就算有“杀人故意”?具体“张三此人”还是“人”?类似:盗窃(财物),对所窃取之物认知到何种程度?成立故意?盗窃(枪支),对枪支认知到何种程度?成立(盗枪)故意?具体一致说,必须具体一致;抽象一致说,不必具体一致,法定范围一致即可,不可抽象超出法定范围。杀人故意,具体符合说:必须清楚杀的是谁(张三)。法定符合说,知道杀的是“人”即可,不问该人是谁。类似:盗窃(财

35、物)?盗窃枪支?盗窃尸体?盗窃国有档案?盗窃国家秘密?3.事实认识错误及其种类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具体事实错误种类:对象错误(对象不一致但未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工具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例:下列案件的被告人,谁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A甲意图谋杀张三,开枪击毙了张三。B乙意图谋杀张三,因为认错人,把李四当作张三开枪击毙了李四。C丙举刀砍张三为中,却砍到拉架的李四头上,致李四死亡D丁欲杀张三,将其丢入水井中。该井是口枯井,张三摔死,丁以为溺死。E戊本欲杀张三(人)却打死了张三的宠物。F乙原本想用农药杀害张三,买来农药后给张三下毒,张三喝后安然

36、无恙,事后查明该“农药”是假的,没有毒性。G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BCDEFG】2010案例题: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事前故意。四说法,结论:有因果关系且与初衷一致,因果关系误认。性质分类:(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具体事实错误)简称“同质错误”,虽然对象不一致,但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事实错误客体错误),“非同质错误”。抽象错误:在抽象层面不一致,例甲将X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Y的遗忘物而非法占有

37、。乙将“枪支”误以为是“财物”而窃取夺取。将军人妻子误认为是普通人的。4.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但其不一致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称具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称抽象错误,阻却“超出部分”的故意罪责。试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6多选)?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按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按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ABCD】试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多选51)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

38、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ACD】A甲知道自己的“职务职责”即可,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法律认识,没有认识到一般不阻却罪过。B典型的杀人未遂。对毁汽车而言,本欲“杀人”却“毁车”,是抽象事实错误,对毁车不成立

39、故意,过失毁坏财物不犯罪。C甲本欲杀犬且杀死了该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方式的变化毒杀还是刀杀?不影响定性。D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过失,必须预见到可能造成“死亡”。5.过剩结果、并发结果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甲投毒杀乙致乙丙母子二人死亡,甲射击乙致乙死丙伤。对丙身上的结果同样成立故意。6加重犯(事由)的责任,同样适用法定符合说09试题: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2009试题)。【答案】目标错误或打击错误,具体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对同伙贺某之死负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责任。甲谋杀乙,将乙从桥上推落江中,甲认为乙是溺水

40、而死,实际上乙是头触桥墩而亡(多选)正确说法?A存在因果关系,B。因果关系认识错误,C甲故意杀人既遂。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ABC】结果加重至少需具有过失。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巨大作为加重条件不要求明知。特定对象作为加重条件(事由)的,需要明知。例:甲仅有抢劫普通财物的故意,抢劫了抢险物资,不承担加重罪责。例:甲误将抢险物资当作为军用物资而抢劫,或误将军用物资当作金融机构资金抢劫,同质错误7.虽然是抽象错误,但存在部分一致(重合)的,就重合部分承担罪责(1)以轻罪故意造成重罪效果的,成立轻罪既遂而非未遂例:丙以盗窃财物的故意,窃得一把价值万元的运动用小口径手枪,正确的是(多选)A

41、丙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产生了“盗窃枪支”的效果也不成立盗窃枪支罪B丙成立盗窃罪未遂;C丙成立盗窃罪既遂D丙以轻罪(盗窃)的故意产生了重罪(盗枪)的客观效果,只在轻罪故意(盗窃)与重罪效果(枪支)“重合”承担盗窃罪罪责。【ACD】类似:甲以为是“尸体”而奸淫,但事实上那“尸体”依然是活人,应处侮辱尸体既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已有,应为侵占罪(既遂)。试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下车将提包(内有数额巨大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正确答案:(2004)B甲是侵占罪既遂。*甲以为H公司是“依法销售枪支的企业”

42、为其销售枪支,其实H公司不是,甲不成立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第126条之违规销售枪支罪既遂。*甲教唆乙走私普通光盘,乙却走私淫秽光盘,偷逃关税10万元。乙同时触犯二罪,甲走私普通物品罪既遂。(2)以重罪故意造成轻罪效果的,成立重罪未遂而非轻罪既遂甲以剥夺生命意思向乙开枪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应为故意杀人未遂。九、法律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及评价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试题02,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B. 法律认识错误,

43、构成强奸罪。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08试题)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法律认识错误: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

44、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例: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例: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事实认识错误:(1)自然事实错误,把人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淫秽误认,“他人的车”错当成“自己的车”。他人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例】甲看见自己的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甲将其开走。A该车在警察扣押之下但甲不知情。(事实错误),不知是他人占有物;B甲知道是警察扣押的,但认为车主有权取回。(法律错误)【例】乙上山打猎时猎杀了一只“野羊”,下山时被林政人员揪住,该“野羊”是黄羊属保护动

45、物。A乙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但不识黄羊模样,事实认识错误。B乙知道那是黄羊但不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免除罪责,但如果达到不可能知道的程度,可以免除罪责。*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一般可阻却故意。十、“明知”的认定:被告人具有X罪之故意(明知)的认定:常人的认识司法经验(推定)明知:他人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幼女、儿童、侵权复制品、毒品、赃物、淫秽物品、现役军人配偶。1明知幼女:“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是幼女。(1)外貌与同龄幼女相仿佛的;(2)同学、师生、邻里等熟悉人之间。2.明知“淫秽”物品(规范要素)的认定:只需认识到事实层面(存在问题的记载“黄的”、“

46、成人的”),不需明知“淫秽性”(规范层面)。第2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第36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其他规范要素:非法、猥亵、淫乱、侮辱等依此类推。3.明知“毒品”,只需要知道鸦片海洛英冰毒之类使人“上瘾”的东西即可,不需要确切知道种类、名称。4贩毒故意的认定(推定)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多选)A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B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C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的D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E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ABCDE】两高:“办理毒品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体内藏匿毒品的。5.明知“赃物”、“赃钱”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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