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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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3日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摘 要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对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疑问,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在法制建设的进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认定的案件的出现,呼吁我们应该重视、填补和完善这个制度,以便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从而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建设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笔者在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目前国内外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大量文献资料以后,从便于实践的角度来研究,立足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从共同

2、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抓住共同犯罪谋议这一概念,从产生的时间上分为:事前谋议、事中谋议和事后谋划进行论述,确定自己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观点和思想,而后又从内容的详尽度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分为:确定的共同谋议和概括的共同谋议,从而进一步的论述笔者的观点,利用共同犯罪谋议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关键词: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谋议Discusses the joint offense to implementhas limited recognizesAbstractAt present regardless of being domestic or overseas, to impleme

3、nts has limited recognized that on has many disputes and the question, along with the social environments change and the development, in the middle of legislative works advancement, more and more about has implemented cases appearance which limits recognized, appealed that we should take, fill and t

4、o consummate this system,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thus contributes an own strength to our countrys criminal law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in the earnest study and the research pres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after having implemented the massive literature

5、material which limits recognized, from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practice the angle to study, bases in establishes one unified to recognize the standard, implements the concept which from the joint offense limits to embark, holds joint offense planning this concept, from the time which produces divide

6、s into: In anticipation in the planning, the matter the planning and planned afterward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determined that own about has implemented the viewpoint which and the thought limited recognized, then carried on the elaboration and the analysis from content exhaustive, divided into:

7、 Determination common planning and summary common planning, thus the further elaboration authors viewpoint, the use joint offense planning determined that unified recognizes the standard .Key word:The joint offense, implements has limited, joint offense planning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 共同犯罪概述 2(一)共同犯

8、罪的概念 2(二)共同犯罪的特征 2(三)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2二、实行过限的概述 2(一)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2(二)实行过限的认定在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3三、实行过限的认定 4(一)有关共同犯罪谋议的阐述 4(二)从产生共同犯罪谋议的时间上来认定实行过限 41事前谋划 42事中谋划 53事后的追认 6(三)从共同犯罪的内容上来认定实行过限 71确定的共同犯罪谋议 72概然的共同犯罪谋议 8(四)其他在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81区分实行犯和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82集团犯罪的实行过限的问题 83被帮助犯实行过限的两种特殊情况 84教唆犯实行过限的特殊情况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

9、2引 言对与实行过限,我国唐律就有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情者,止依盗窃法。”据此,参与共同盗窃而非谋议的强盗者,对他人之临时起意杀人、伤人,知情者,应负同一责任;不知情者,仅负盗窃之罪。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唐律对实行过限虽然未设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个别罪名则特别明示其处罚原则。在英国刑法中,则有处理实行过限的一般原则。这个原则在1996年“皇家诉安徒森和莫里斯”一案的批注中有过充分的阐述:“当两个人合谋从事一项犯罪时,彼此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但是,如果其中艺人超出了彼此同意的范围,另一人不能对这种未经他同意的行为负责。至于

10、这种行为是属于合谋的范围还是超出了这个范围,要由每个案件的陪审员具体断定。”因此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自古就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难点问题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直接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争论也是局限在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和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上,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以及司法时务的需要,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这个问题越来越热门,成为我国今年来的一个焦点。如何认定实行过限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以往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方法为基础,主张统一一个认定标准,也既是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范围为界定线

11、,贯彻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也是为了贯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一、 共同犯罪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

12、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

13、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我国刑法规定为,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担。二、 实行过限的概述(一) 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对于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与共同犯罪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同时又有别于共同犯罪,那么究竟何为实行过限,如何认定实行过限呢?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后得出如下的结论:所谓实行过限1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J青年论坛,2002,(11):141,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行为。虽然学界存在着很多的版本,但是基本上就是表述上不的不同或用词上的差异,基本涵义是一样

14、的。笔者既然采用了这样的一个概念,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行过限具有以下的特征2 陈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07,(24):602:首先,实行过限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尚未发生的行为则无所谓过限。其次,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谋议之罪实施过程中。再次,该行为是由实行犯实施的,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最后,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的范围。可见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同时又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为刑事责任承担者范围的特殊性质上。由于实行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

15、上无行为,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应由过限行为人单独承担,其他犯罪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实行过限的认定在国内外的研究概况既然知道了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那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如何认定实行过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以往的学者的观点是,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同犯的错误的范畴,意大利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同犯罪的偏离,这种偏离被放入刑法总论的罪过一章之中加以研究,而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施了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英美刑法理论则将其称为共同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的共同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针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人的承担上

16、各个国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基本是统一就是由实施过限行为实行犯承担,但是在对如何认定实行过限这个问题上就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不同。在我国国内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问题,理论界的争论也只限于探索性的探讨,并没有形成共识。在我国国内来说主要由以下几个主张3 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6,(21):90.3:第一,对实行过限的认定应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几个犯罪人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在认定实行犯实行过限的时候,应该区分临时起意的犯罪,如果根本不知情,则其本身就无罪过,临时起意者实施的行为即为过限行为,在组织犯组织其成员犯罪的

17、时候,如果集团的成员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计划范围的行为,则为实行过限,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犯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的则为实行过限,对帮助犯而言,无论被帮助者是否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只要其超出帮助故意的范围,都属于实行过限。第二,主张的是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为标准,认为实行犯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就是实行过限。第三,也是国外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实行过限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问题。意思联络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就是一方误解了另一方的犯罪意图,其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正犯实行了超出原来预谋的、故意的过限行为即实行过限。三 、实行过限的认定(一)有关共同犯罪谋议的阐述

18、笔者在结合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后,从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总结出,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也既是看是否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范围。如果是,则认定为实行过限,反之则不是。那么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何为共同犯罪谋议。在我国理论界的争论中,我们界定共同犯罪谋议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作出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语言,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下面我们来更详细的了解一下共同谋议的这个概念,以便于我们理解和认识。(二)从产生共同谋议的时间上来认定实行过限1共同谋议可以产生在实施共同犯罪之前,我们称之为事前谋划。这种情形的话,也是我们最容易辨别实行过限的一种,也既是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对共

19、同犯罪的行为做好了谋划。例如: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等到家附近的小山上寻衅滋事,当看到有路人戴着军冒,觉得很威风,于是陈某就强行向路人索要。得手之后,向刘某炫耀,刘某心动,要求张某、陈某帮其也弄一顶,于是3人一同来到山下,正看到被害人黄某戴着军帽走过,刘某上前与黄某纠缠、厮打,而后抢下帽子转身离去,黄某不甘心,在后面追着向刘某讨要,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钢刀朝黄某的左胸刺去,将被害人的心脏刺穿,引起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本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是否与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是法院认定案情的关键,应该看到,陈某、刘某与张某一起上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他们预先形成的“抢一顶军帽”的目的,也既是共同谋议的

20、内容就是抢军帽戴,这产生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未有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的谋议。从案情发展过程来看,被告人张某持刀杀人这一临时起意的行为,事前并没有与其他两人商量,其他两人对张某突然的行为也无预见的可能,直到黄某被张某刺倒在地才发现,说明两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以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希望或者是放任的犯罪故意,因而与张某不存在杀人的共同故意,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实行犯一旦实行犯实施了超越事前谋划的犯罪行为则为实行过限,其刑事责任由实行犯单独承担。针对这一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所承认的。2共同谋议产生在实施共同犯罪之中,也既是伴随着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事中谋

21、划。这种情形的话,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我们分两个方面来分析:(1)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其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又产生了超出事前共同谋议的犯罪意图,经过沟通后明确表示达成共识,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的话,我们认定为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也是我们比较容易理解和辨认的。(2)1 王欣元论实行过限的认定J三峡大学学报,2005,(27):1001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其中一方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产生了超出事前共同谋议的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而另外一方并未对此行为做出明确的表示,也无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2 朱斯亮,骐亚.过限责任应由过限行为人承担J.2006,(3

22、):1.22001年2月27日晚,马某、钱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游戏机房,遇见陈某(系未成年人)。马某提出搞陈某并弄些钱的主意,钱某表示同意。马某随即将陈某拖出游戏机房与钱某一起对陈某进行拳打脚踢。陈向前跑,马、钱紧随其后。马捉住陈手臂,陈奋力挣脱,手臂向后一挣,挥中马某。马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水果刀对陈某连戳数刀,刺中陈某的腹部、手臂。之后马某叫来一辆出租车,与钱某一起将陈某架进车厢。马某向陈某要钱,钱某对陈某进行搜身。陈被迫答应给对方1000元钱,在交出身上所有的400元钱后,又与马、钱返回游戏机房向他人借得600元钱后才得以脱身,1000元赃款由马、钱分赃花用。陈某所受的刀伤经鉴定已构

23、成重伤。在本案中,对于抢劫罪的共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对被害人重伤的责任的承担上,法院认为,在主观方面,抢劫之初,两被告人系出于搞人弄钱一个比较概括性的犯意,并未明确暴力行为的实施限度,重伤之时,马某对被害人连戳数刀,分别致被害人受重伤,被告人钱某并没有积极的阻止行为,也无帮扶的行为。重伤后被告人钱某又对被还人实施了劫持上车、搜身、逼迫交款等,该后续劫财行为说明其对被告人马某用刀戳伤被害人致其重伤的行为的认可。至此,在连续的行为中,两被告人先是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尔后,被告人马某用刀戳伤被害人,最后被告人钱某又对被害人搜身等一系列行为,显然是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的不同。综上本案两被告人处于一

24、个概括性的犯意,客观上其行为之间互相配合,尽管刺伤被害人系由马某完成,但钱某在目睹被害人被殴打致伤的情况下,仍然与马某共同实施搜身等威胁手段,并劫取财物,分赃花用,故对被害人重伤这一加重情形,两被告人应共同承担形式责任,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的理由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的论点出发来审理本案及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钱某即便是没有钱某时候的搜身等行为,钱某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陈某的心理上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同时也是对马某完成重伤行为的塑造犯罪氛围的一种帮助。在很多的相关的案件中,很多的学者和司法时务人员都是以此观点来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不是实行过限。3事后追认。也既是在实施

25、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一方实施了超出事前共同谋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受分工不同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对该行为进行商议和沟通,但是事后的话,其他犯罪人对此行为进行了追认,赞同,并且还享受了“劳动成果”。例如:1赵丰林,史宝伦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院,2000,(8):41甲和乙商议去丙家找丙“算帐”,并且做了分工,由甲在门外放风,由乙进入屋内实施“算帐”行为。翌日,甲和乙来到了丙的住所,按照分工乙进入屋内对丙实施殴打的行为,甲在门外放风,就在乙对丙实施完殴打行为后,见丙家有很多值钱的首饰就顺便带走了这些,同甲会合后就和甲讲了此事,甲很是赞赏乙的行为,并且同乙按照3:7的比例作了分红。在审理这个案

26、件的时候,我们对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是没有异议的,关键就是看甲和乙是否成立盗窃的共同犯罪,不少的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是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是: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出发,构成犯罪必须有几大要素:首先,要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其次,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再次,要造成危害结果;最后,危害结果和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该案件当中,甲没有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是和甲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虽然甲在某种程度上在门外放风是帮助乙完成了犯罪,但是甲没有犯罪的故意,虽然事后是予以了承认我们也不能就认定其为盗窃罪的共犯。但是笔者认为是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的,理由为:大部分专家和

27、学者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论点就是说甲没有盗窃罪的故意,我们就从此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援引一下,英美刑法的“可预见原则”1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85.1,该原则认为,共同的犯罪意图并不是要对一切的具体行为都有相同认识,只要求“能够预见”到为执行共同犯罪计划而随时发生的结果,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意图就是犯罪参与人对共同策划决定的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和由该行为基本性质决定的发展趋向方面有大体一致的认识而不要求对犯罪进行过程中的一切具体情节都有相同的认识。我们看甲和乙的共同犯罪谋议为“算帐”,那么这个的话就可能包括了掠取财务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说盗窃是故意伤害的必然的

28、结果,但是也是随时能发生的结果,在加上甲的事后追认和赞同,我们就追认其应该或者是浅意识里是接受或者是同意也或者说是能够预见性的接受这类事情的发生的。解决完了主观上的问题,那么我们看犯罪行为来说,甲虽然没有直接的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但是乙的这一行为也是在甲的帮辅下完成的,换句话说甲在门外的放风行为,也给予了乙一种实施犯罪时心理上的安全感,从心理上为其实施范围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氛围。此外最关键的就是甲参与了分享犯罪成果,这种成果我们仅限于财产的范围。另外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此的判罚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惩治犯罪,打击违法行为,警示公民。因此,笔者的观点就是,事后追认的情况来说,我们应该也

29、认为其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我们仅限于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三)从共同谋议的内容上来认实行过限1确定的共同犯罪谋议2 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6,(21):92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的种类,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机等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具体明确,涵义十分严密,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犯实施的行为如果完全在约定的范围内,则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全体成员均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实行犯超出了上述范围,则超出的部分属于过限行为,实行犯独自承担责任。在这里应该注意:1、案件的共同犯罪谋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转变的,应当以转变后的谋议来考察该案件共

30、同谋议的内容和范围。2、共同犯罪谋议既可以用语言,即通谋的形式成立。3、暗示形式的共同犯罪谋意,可以由一人采用某种行为的方式来进行暗示,他人对这种暗示则用明示或暗示接受或认可就成立。2 概括的共同犯罪谋议共同犯罪人只对实施犯罪的行为有约定,但对具体的侵害对象,结果等内容则不明确。常见的用语有“收拾一顿”、“教训一下”、“给点颜色”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根据具体的情境和约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习惯、案件发生的情境因素,一个大致的谋议内容的范围还是能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一概而论。除了实行犯过失的过限行为可以明显地区分出来,其他的则要根据各种实质要素具体分析。只要

31、犯罪结果在约定的故意范围的最底限(如轻伤)与最高限(如死亡)之间,就仍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至于对象的多寡、结果的轻重,则均不影响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四) 其他有关实行过限认定的问题1 区分实行犯和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实行犯的实行过限时,不少的文献资料都注意到了要考察实行犯对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如果根本不知情,则其本身就无罪过,临时起意者实施的行为即为实行过限。但是笔者要在这里结合上述的观点还主张要考察,实行犯对临时起意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是否进行了事后追认,以及是否参与了分赃,如果有的话,那么实行过限就不能成立,也既是符合了从产生时间上来认定的第三点的事后追认的行为,如果是对侵犯

32、财产型的犯罪进行了追认我们认为其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而属于临时起意的范围。2 集团犯罪的实行过限认定在认定集团犯罪实行过限的问题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如果集团的成员实施了超出组织者部署的犯罪计划就认为是实行过限,也既是将共同谋议的范围限定在组织者部署的犯罪计划内,但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一点就是即是集团成员实施了超出组织者部署的犯罪计划的行为,但是如果是符合集团的宗旨和性质的,我们也认为其是共同犯罪,不能成立实行过限。3 被帮助犯实行过限认定的两种特殊情况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论述1 竹怀军我国实行犯过度行为理论的构建与适用J武汉大学学报,2006,(59):532-5331:第一点,就是帮

33、助犯实施了帮助,但是被帮助犯虽然没有利用帮助犯的帮助仍达到了帮助犯的目的,这种情况的话,我们不能认定被帮助犯是实行过限。而是成立共同犯罪。第二点,如果是实施对象上的错误的时候,也就是说被帮助犯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但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错误的对象实施了犯罪,帮助犯仍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可以以超出帮助犯的主观意志而认定为是实行过限。4 被教唆犯实行过限认定的特殊情况首先,我们应该在注意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六种:(一)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三)利用他人的无罪行为实施犯罪(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五)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六)利用

34、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其次,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选择性教唆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2马松建,王立志实行过限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03,(36):62-63.2所谓选择性教唆,也既是教唆犯教唆被教唆犯去完成几种犯罪,可以是完成一个也可以是完成几个,但是要在教唆的范围内,如果说被教唆犯在教唆的范围内实施了犯罪,那么教唆犯就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承担。如果说被教唆犯除了实施了教唆范围内的犯罪还实施了超出范围的犯罪,那么教唆犯只承担教唆范围内的犯罪,超出的部分又被教唆犯单独承担。结 语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的研究我们始终都是停留在理论上的争论和探讨的阶段,目前国内并无明确的规

35、定。但理论研究最终归结于实践,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我们的成果是不是真知。笔者在撰写本文的时候就认识到这一点,立足于为解决当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案件的判决提供理论基础,在通读了大量的国内外有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的规定和理论研究的文献资料,总结目前对认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主要观点和思想,从而主张统一一个判定的标准。从概念抓本质。在对本质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确定自己的判定标准。在本文中,笔者在参考了大量学者的观点后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介定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行为。在从这个概念中提取出共同谋议这个概念,对其从产生的时间上还有内容的详尽度上进行理解认定。虽然经

36、过长达几十年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并没有产生一个定论,但是笔者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的研究会越来越明朗化,清晰化。参考文献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J青年论坛,2002,(11)3 冯英菊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判断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4 陈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07,(24)5 张骥,臧建伟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的认定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3,(17)6 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6,(21)7 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M武汉:

37、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8 赵丰林,史宝伦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院,2000,(8)9 竹怀军我国实行犯过度行为理论的构建与适用J武汉大学学报,2006,(59)10 王欣元论实行过限的认定J三峡大学学报,2005,(27)11 朱斯亮,骐亚.过限责任应由过限行为人承担J.2006,(3).12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 夏强过限犯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14 马松建,王立志实行过限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03,(36)15 田鹏辉,吕晓辉论片面组织犯J辽东学院学报,2006,(8)16 毛冠楠论我国刑法中教唆犯性质之界定J河北

38、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12)17 徐牧弛帮助型犯罪基本问题探讨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5)致 谢时光如梭,转眼毕业在即。回想在贵大读书的四年,心中充满无限感激和留恋之情。在这里要感谢母校为我们提供的良好学习环境,感谢母校的师生在这四年里给予我的帮助和关心,使我能够顺利并且开心的度过我的大学时光。在这里要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教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XX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言传身教,而且以其乐观的生活态度,高尚的情操感染并影响着我们。该论文的写作更是直接得益于她的悉心指点,从论文的选题到大纲的安排,从观点推敲到字句斟酌,无不凝聚着她的心血,使我能够完成本文的写作。感谢之情,无以言表,我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做出点成绩,以博恩师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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