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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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时间:2014年04月19日地点: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角色分配:审判长:徐静陪审员:何祎祎、门芳芳书记员:孙晓腾法 警:杨杰公诉人:苏洋洋、冯申申被告人:被告人王成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09164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价村151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辩护人:李林良,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 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王成峰故意伤害案。案情概述:2013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成峰和被害人刘广武及朋友王飞龙等人在德州

2、市德城区新湖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时,因刘广武向王飞龙讨要工资之事,王成峰与刘广武发生争执,后在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口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了一刀,致刘广武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成峰当场被抓获。庭 审 笔 录时 间:2014年04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地 点: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 开 旁听人数:无审判长:徐静 书记员:孙晓腾被告王成峰故意伤害案,记录如下:一、法庭准备书: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现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纪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

3、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七、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

4、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请大家坐下。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成峰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点头,书记员就坐)二、宣布开庭审:(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成峰到庭。(法警押被告人坐下)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被告人王成峰,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是。没有其他名字。审:被告人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被:我今年28岁,我家住在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被逮捕以前一直务工。审:文化程度呢?被:小学文化。审: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没有。审:被告王成峰,德州市人民检

5、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是10日前收到的吗?被:收到了,是10天前收到的,2014年04月10日收到的。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何祎祎、门芳芳二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晓腾担任法庭记录;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洋洋、冯申申出庭支持公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良、贾岩出庭为被告人王成峰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

6、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审:被告人王成峰,你是否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听清了没有?被:听清了。三、法庭调查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起立):现在由我宣读起诉书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检刑诉201341号被告人王成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

7、09164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家村151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9号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3日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4年2月27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

8、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成峰和被害人刘广武及朋友王飞龙等人在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时,因刘广武向王飞龙讨要工资之事,王成峰与刘广武发生争执,后在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口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了一刀,致刘广武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成峰当场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刀子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向涛、王玉芝等证言;3、被告人王成峰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刘广

9、武所作的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现场侦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刘广武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此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苏洋洋公: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被告人王成峰,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听清楚了,和我收到的一致。审:被告人王成峰,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没意见。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

10、问。公:被告人王成峰,我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听清楚了。公:2013年12月8日20时左右你在干什么?被:我在贺大胡子烧烤店和王飞龙、刘广武他们吃饭。公:后来为什么吵起来了?被:刘广武来了就向王飞龙要工资,我说快过年了,年底再要,吃饭别说工资的事,他一开始说好,我们上厕所回来之后就不听了。公:接着说。被:我们吵起来之后,他用啤酒罐扔我,我就扔他,老板娘不乐意了,就把刘广武拽出门去了,我很生气,出门看刘广武和老板娘在门口,他还用铁签子戳我,就踹了他一脚,没踹上,就拿刀捅了他一下。公:刀子是哪来的?被:两年前我买的,觉得好看就一直带在身上。公:你捅

11、的被害人那个部位?被:左肋部吧。公:在厕所发生了什么?被:我拿出刀子给刘广武显摆,跟他说这刀子多好看啊!公:捅完人之后,你又做了什么?被:捅完人后,他在前面跑,我就在后面追,他忽然倒地上了,我很害怕,就开始往回跑。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暂时到此。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需要。审:现在由辩护人向被告进行发问。辩:被告人王成峰:为了查清相关事实,我作为你的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被:是。辩:你在和王飞龙吃饭之前,知道刘广武要工资的事么?被:不知道辩:你为什么用刀捅刘广武?被:因为吃着饭刘广武来了就向王飞龙要工资,我和刘广武吵起来了,他骂我,还用啤酒罐扔我。辩:你捅刘广武时当时是

12、怎样的情况?被:他用铁签子划我,我当时喝多了,气性大,就捅了他,我不是故意的。辩:当时你喝了多少酒?被:记不清了,反正喝的挺多的,意识不清了。辩:被害人刘广武被拉出烧烤店时手中是否拿有东西?是什么东西?被:拿了,手里拿的吃羊肉串的铁签子辩:你头部和左腹部的伤因何而致?被:刘广武用铁签子划得。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向左右审判员示意,是否有问题要问)审:被告人,你在案发之前认识刘广武么?被:认识,他是跟着王飞龙干活的。审:烧烤店老板娘把刘广武拽出去的时候你在干什么?被:我看他们都出去了,我就跟了出去。审:你有没有考虑过捅人之后的后果?被:没有,我当时脑袋很晕,不知道怎么就捅了他。审:现在由

13、公诉人举证。公1: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证据公诉人将分成三组出示。首先公诉人出示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4份、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份,主要证明王成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请求宣读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可以。公1:宣读第一组第1份证据,证人王飞龙证言:我叫王飞龙,是山东省武城县人,1975年12月1日出生,2013年12月8日晚上6点多在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刘广武来找我要工资,刘广武跟王成峰争吵起来了,两人互相扔易拉罐,老板娘将刘武拽到外面去。我结完帐出去后,刘广武说被王成峰捅了,左胸位置正在流血,王成峰往南跑。刘广武躺下了。宣读第一组第2份证据,证人王玉芝证言:我叫王玉芝,1

14、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新华住宅小区,是贺大胡子烧烤店的老板娘,2013年12月8日晚上7点左右,一楼一桌有人争吵起来,我把小伙子拽出饭店,剩下的几个人先后走了出去。后出去看到地上有血,小伙子把衣服撩起来,见他左肋部有血,就拨打了110报警。宣读第一组第3份证据,证人张向涛证言:我叫张向涛,1989年8月27日出生,德城区黄河涯镇宋奇屯人,王飞龙是我包工头,我、刘广武、姜延虎、张向军原来跟着王飞龙干活,王飞龙欠刘广武8000块钱工资。2013年12月8日晚,在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的时候刘广武和王成峰因为讨要工资的事情吵起来了,王成峰与刘广武拿啤酒罐互相砸一下,饭店女老板把刘广武拉到饭店外

15、。不知道什么时候王成峰掏出刀子,踹了刘广武的肚子一脚,没有瑞倒,王成峰用刀子捅了刘广武左胸部一刀。刘广武转头就往北跑,王成峰在后边追但没追上,刘广武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王成峰就往南跑,我和张向军把王成峰摁在地上,我抢过王成峰手里的刀子。在抢刀子时手被划破。把刀子抢过来后,打110报警,后把王成峰和刀子交给派出所的人。宣读第一组第4份证据,证人刘艳敏证言:我叫刘艳敏,和王成峰是夫妻,王成峰有时候身上会带把刀,是把黑色的折叠刀,刀是别人给的。宣读第一组第5份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3年12月8日下午6点左右,王飞龙约我到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半小时后,王飞龙叫刘广武、姜延虎、张向涛过来一起喝

16、洒,喝酒时刘广武提王飞龙欠钱的事,我让刘广武先别说这事,快过年了,乐呵乐呵,别的先别说了,刘广武答应了。继续喝酒时刘广武说叫谁来都不好使,我与刘广武争吵起来,相互辱骂并推搡,被人劝开。在烧烤店外,我踹刘广武没瑞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一刀,刘广武没跑几步就倒地上了,我也被张向涛等人按在地上,后来110,120的都来了。审:被告人王成峰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被:不是我直接打的刘广武,他用铁签子戳我,我才捅他的。审: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有,对于证人张向涛证言所说的“王成峰掏出刀子,踹了刘广武的肚子一脚,没有瑞倒,王成峰用刀子捅了刘广武左胸部一刀”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事实如被

17、告人所言,当时他们两个发生了打斗,打斗中误捅的刘广武。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1:下面出示第二组证据,物证、抓获经过等相关资料3份,用来证明程序合法,证据来源于案件,无污染,从而进一步还原案发经过。现在宣读第二组第1份证据,现场侦查笔录:“现场位于德城区新湖南路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距新湖南路238cm的人行道上有185*240cm血迹一处(棉棒提取),血迹距树640cm、距新湖南路390cm处有铁签一份,铁签后端弯曲,铁签上缠有卫生纸一段(原物提取)。贺大胡子烧烤南侧有一通心板面大王店,店门前212cm人行道上有64*36cm的血迹一处(棉棒擦取)。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2013年12月8号。”

18、宣读完毕。审:被告人王成峰对此证据是否有意见?被:没意见。审: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无异议。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1:宣读第二组第2份证据,抓捕经过:“2013年12月8日晚上20点35分我局值班民警俞滨、吴中天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新湖南路香格里拉饭店往南200米处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有人打架。赶到现场,有两人将一名男子治服,再往北10多米处,躺着一名男子一动不动。后来把嫌疑人、刀子一并交给刑警队。后经鉴定刀子上有被害人刘广武血迹,刀子为被告人所有。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2013年12月8号。”宣读完毕。(向法警出示该刀子,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审判员)审:被告人王成

19、峰,这刀子是你案发时使用的吗?被:是的。审: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仍有待证明。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1:宣读第二组第3份证据,被告人王成峰、被害人刘广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成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09164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家村151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被害人刘广武,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06204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德州市夏津县雷集镇长安集村218号。”宣读完毕。审:被告人王成峰对此份证据是否

20、有异议?被:无异议。审: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无异议。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1: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鉴定书2份,证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及案发现场取证分析结果。现在宣读第三组第1份证据:“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德城公(刑)鉴(尸)字2013第001号检验对象:刘广武,男,27岁,户籍地:德州市夏津县雷集镇长安集村218号分析意见根据尸检检验所见,检验对象左胸腋前线6、7肋间有一2.5*0.7横行创口,创角边缘整齐,一顿一锐,创伤致左肺破裂,左胸腔内大量血性积液系致命伤。鉴定意见刘广武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

21、亡。鉴定人:祖洪文(主检法医师)、袁明俊(副检法医师)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宣读第三组第2份证据:“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德)公(物)鉴(DNA)字2013053号鉴定样本:标记“刘广武血”字样、“王成峰血”字样、“张向涛血”字样、“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血”字样、“通心板面大王门前血”字样、“铁签”字样、“刀子”字样、“王成峰衣物”字样检材。鉴定意见在送检的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血擦拭棉棒上、通心板面大王门前血擦拭棉棒上、铁签、刀子上均检出人血,是刘广武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5012860 X 1019。在送检的张向涛裤子上检出人血,是张向涛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 3596197 X 1

22、027。在送检的王成峰头部血、王成峰裤子、王成峰上衣土均检出人血,是王成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 6587214 x 1020。鉴定人:法医师,孙大鹏,复核人:主检法医师。仲建军。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宣读完毕。审:被告人王成峰对此证据是否有意见?被:没意见。审: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辩:有,物证刀子上被告人指纹没有检验,另外签子上的血检验结果只有被害人的血没有被告人的血,而被告人身上的伤是被铁签子所导致的,于案件事实不符,辩护人认为此处存在疑点。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1: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审:被告人王成峰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被:没有。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辩:没有。四、

23、法庭辩论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零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我受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的法庭调查,通过对被告人王成峰依法进行讯问,向法庭宣读并出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材料,已证明了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成峰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不再重复赘述。对于以下辩护人对证据证明有异议的两点,公诉人认为:1、对于刀子指纹认定不清并不影响被告人伤害行为的

24、效力,被告人供述与刘艳敏、刘子友的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刀子是被告人的,被告人长期随身携带。案发当日多人见证被告人捅人行为。2、对于铁签子的物证化验结果中铁签子上没有被告人血迹的异议,公诉人认为,铁签子非证实主要案件经过的证据,并不影响对本案性质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情节恶劣,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当从重处罚。第一,被告人王成峰主观上明知用刀捅向被害人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而故意为之。首先被告人介入他人合法行为,即被害人刘广武向王飞龙讨债的行为,这件事本来与被告人

25、一点关系都没有。在发生争执后,趁被害人不备故意捅伤被害人,在被害人被捅伤的情况下,仍追赶被害人,直至被害人倒下,才向相反方向逃跑。被告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第二,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告人本先想踹被害人一脚,没踹上,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向被害人左肋,致使被害人左肺破裂致失血性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利益,根据尸检报告可以证实被告人案发当日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王成峰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刘广武的人身权。第四,被告人王成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王

26、成峰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分则关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指控的同时,作为公诉人,心情是非常沉重的,被害人的一时意气所作出的行为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破裂,使两个家庭都受到严重的伤害。在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被告人行为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其中有法律的严惩,更有社会舆论与道德的谴责。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场景时吸取教训,让家庭的悲剧不再重演。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王成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公: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下面由被告人王成峰自行辩护。被:

27、我当时喝了酒,意识不清醒,而且刘广武先动的手,他拿铁签子划我,当初拿出刀子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捅了刘广武一刀是处于无意识的行为,我不是故意捅他的,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审:下面由王成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成峰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成峰本人同意,指派李林良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成峰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认为

28、被告人王成峰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成峰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成峰应从轻处罚。对于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起因,当时发生打斗的真正原因是被害人向王飞龙讨要工资时在饭桌旁漫骂,而且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被劝出烧烤店时携带了一把铁签子。根据当时情景,被告人王成峰酒后本来难以控制情绪,无奈被激怒发生打斗,且拿出折叠刀已备自卫。可见,被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以致悲剧发生。因此,被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成峰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王成

29、峰认罪态度较好,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和相关举动,被告人王成峰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认罪态度良好。因此,被告人王成峰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被告人王成峰及其家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希望取得的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王成峰及其家属表示愿意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既然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表示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怀歉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

30、楚,但被告人王成峰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加之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王成峰从轻量刑。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辩护人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公诉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观点不成立,被告人介入他人讨债的合法行为已经是被告人的过错了,他不能因为被害人骂他,骂的难听,就拿刀子捅被害人,更不能因为喝酒,酒后冲动来推脱责任,而且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也骂了被害人,被害人当时也喝了酒,但被害人却没有拿刀捅被告人,所以公诉人认为这个观点不成立。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辩:辩护人认为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谩骂致使

31、我的当事人才有的过激行为。我的当事人确实有错,这一点我不可否认。但是被害人的过错也是不可磨灭的。而且被害人出门时拿着铁签子,以及被告人身上的划伤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有打斗行为,所以不能完全认为是被告人的过错,所以本案存在疑点。希望法官采纳。审: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么?公:没有。审:辩护人还有其他意见么?辩:有,辩护人还是要求对刀子指纹加以鉴定。审:被告人还有需要辩解的么?被: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有权就本案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被:虽然不是故意捅的刘广武,但我的行为导致他的死亡,在这件事上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的行为给双方的家庭都带来深深伤害,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官

32、大人和社会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对不起刘广武和我的家人,对不起。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审:现在休庭30分钟,法警请带被告人王成峰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敲锤)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五、评议、审判书:现在继续开庭,请大家坐好,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请大家坐下。审:(敲锤)传被告人王成峰到庭。审:现在继续开庭。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德中刑一初字第32号 被告人王成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

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家村151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币看守所。 辩护人李林良、贾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 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洋洋、冯申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峰及其辩护人李林良、贾颜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34、,2013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成峰和被害人刘广武及朋友王飞龙等人在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时,因刘广武向王飞龙讨工资之事,王成峰与刘广武发生争执,后在贺大胡子烧烤店口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了一刀,致刘广武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成峰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作案工具刀子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向涛、王玉芝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成峰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刘广武武所做的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35、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成峰辩称“被害人先骂的我”,“不知道要工资的事”。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认罪态度好”,“初犯”,“愿积极赔偿”,要求对被告人王成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8时左右,王飞龙约王成峰一起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后刘广武姜延虎、张向军、张向涛到该饭店和他们一起吃饭。刘广武等向王飞龙讨要工资,王成峰进行了劝阻,说快过年了,以后再说。20时许,继续喝酒时王成峰与刘广武发生争执,在饭店内相

36、互投掷易拉罐,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王成峰与被害人刘广武在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口外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了一刀,致刘广武左肺破裂致失血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成峰被张向涛等人当场抓获并移交给接到报警后赶来的公安人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衣服及刀子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王成峰承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凶器、所穿衣服。 2、书证(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成峰、被害人刘广武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8日20时35分,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新河东路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湖滨南路香格里拉酒店南20

37、0米处发生一起酒后用匕首捅伤人案件。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张向军、张向涛等把被告人匕首一并移交该所。 (3)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新河东派出所移送刑警大队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成峰作案时所穿黄棕色上衣一件、蓝色圆领长袖T恤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 (5)收到条、衣物照片,证实张向涛交到公安机关带有血迹的白色男士裤子一条。 (6)收到条、照片,证实德城公安分局刑警城南中队收到德城公安分局湖滨北路派出所移交的涉案刀具一把。(7)王成峰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成峰头部、腰部受伤的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刘子友证实,2012年12月8日晚上,表弟王飞龙叫去

38、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坐下一会儿,王成峰跟刘广武吵起来了,俩人相互对骂还相互扔易拉罐瓶,后被劝到了外面。在外面俩人打在一起了,一会见刘广武把上衣撩开,左侧肋部有个刀口,正在往外流血,王成峰还追刘广武,后来刘广武就躺在地上了。(2)证人王玉芝证实,2013年12月8日晚上7点左右,一楼一桌有人争吵起来,把小伙子拽出饭店,剩下的几个人先后走了出去。后出去看到地上有血,小伙子把衣服撩起来,见他左肋部有血,就拨打了110报警。(3)证人张向涛证实,王飞龙是包工头,张向涛、刘广武、姜延虎、张向军原来跟着王飞龙干活,王飞龙欠刘广武8000块钱工资,欠姜延虎1000块钱工资。2013年12月8日晚,在贺大胡子

39、烧烤店吃饭的时候刘广武和王成峰因为讨要工资的事情吵起来了,王成峰与刘广武拿啤酒罐互相砸一下,饭店女老板把刘广武拉到饭店外。不知道什么时候王成峰掏出刀子,踹了刘广武的肚子一脚,没有瑞倒,王成峰用刀子捅了刘广武左胸部一刀。刘广武转头就往北跑,王成峰在后边追但没追上,刘广武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王成峰就往南跑,张向涛和张向军把王成峰摁在地上,张向涛抢王成峰手里的刀子。在抢刀子时手被划破。把刀子抢过来后,打110报警,后把王成峰和刀子交给派出所的人。(4)证人张向军证实。2013年12月8日中午,与姜延虎、刘广武、张向涛在一起吃饭时决定找王飞龙要账,晚上四个人到王飞龙所在的烧烤店,吃了大约20分钟,刘

40、广武、姜延虎开始跟王飞龙要账,刘广武和王成峰争吵起来,刘广武被老板娘劝出烧烤店,王成峰也挣脱开劝他的人先端了刘广武一脚,紧接着用刀捅了刘广武左肋部一刀,刘广武被捅后跑了,刘守在后面追,后来刘广武倒地,王成峰沿着人行道向南跑。张向军、张向涛追上王成峰,把王成峰按在地上,张向军拽的腰带勒住王成峰的脖子。派出所民警、120的救护车也来了。(5)证人姜延虎证实,2013年12月8日晚,他和刘广武等人与王飞龙、王成峰在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时。刘广武等人向王飞龙讨要工资,王成峰对王飞龙说:“你有钱也别给刘广武”,后刘广武与王成峰发生口角,老板将刘广武拽到门外,王成峰不听劝也出去了。王成峰瑞了刘广武一脚,右手

41、拿一把刀冲刘广武的左胸刺了一刀,后来刘广武倒在地上了,张向军、张向涛将王成峰摁住,张向涛夺过王成峰手里的刀子,手还被刀子划了一下。(6)证人王飞龙证实2013年12月8日晚上6点多幻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刘广武来找他要工资,刘广武跟王成峰争吵起来了,两人互相扔易拉罐,老板娘将刘武拽到外面去。他结完帐出去后,刘广武说被王成峰捅了,左胸位置正在流血,王成峰往南跑。刘广武躺下了。 (7)证人宋风菊证实。看到一个穿黄色皮优的男青年向南追打另外一个人,被打的那人跑了几步就倒在了路边人行道上。(8)证人牟金卫证实,穿黄色外套的人情绪激动,与对面穿红色衣服的男青年争吵着欠钱之类的事。其将穿红衣服的人劝了出去。后

42、二人推搡着在南边打起来了。(9)证人张凯证实,晚上20点左右。他透过玻璃门看个小伙子由南向北跑,一前一后。过了二三分钟,听到外面有人争吵,看到店南侧大约四五十米处路西马路牙子上有个小伙子趴在地上,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口有一摊血迹。(10)证人朱保祥证实,看到一个穿棕色上衣的男子在追赶一名男子,追赶了大约30米左右,被追赶的那名男子倒地上了,穿棕色上衣的那名男子手中拿着一把刀。(11)证人刘艳敏证实,其和王成峰是夫妻,王成峰有时候身上会带把刀,是把黑色的折叠刀,刀是别人给的。(12)证人俞滨证实,2013年12月8日晚上20点35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新湖南路香格里拉饭店往南200米处贺大胡子

43、烧烤店门前有人打架。赶到现场,有两人将一名男子治服,再往北10多米处,躺着一名男子一动不动。后来把嫌疑人、刀子一并交给刑警队。 4、被告人王成峰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12月8日下午6点左右,王飞龙约王成峰到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半小时后,王飞龙叫刘广武、姜延虎、张向军过来一起喝洒,喝酒时刘广武提王飞龙欠钱的事,王成峰让刘广武先别说这事,快过年了,乐呵乐呵,别的先别说了,刘广武答应了。继续喝酒时刘广武说叫谁来都不好使,王成峰与刘广武争吵起来,相互辱骂并推搡,被人劝开。在烧烤店外,王成峰踹被害人刘广武没瑞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刘广武左胸部捅一刀,刘广武没跑几步就倒地上了,王成峰也被张向涛等

44、人按在地上,后来110,120的都来了。 5、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鉴(尸)字2013第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刘广武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血擦拭棉棒上、通心板面大王门前血擦拭棉棒上、铁签、刀子上均检出人血.,是刘广武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5012860 X 1019。在送检的张向涛裤子上检出人血,是张向涛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596197 X 1027。在送检的王成峰头部血、王成峰裤子、王成峰上衣土均检出人血,是王成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65

45、87214 x 1020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位于德城区新湖南路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前,距新湖南路238cm的人行道上有185*240cm血迹一处(棉棒提取)血迹距树640cm、距新湖南路390cm处有铁签一份,铁签后端弯曲,铁签上缠有卫生纸一段(原物提取)。贺大胡子烧烤南侧有一通心板面大王店,店门前212cm人行道上有64*36cm的血迹一处(棉棒擦取)。 (2)辨认笔录 辨认人王成峰辨认出其用来捅伤刘广武的刀具。 辨认人王成峰辨一认出德州币德城区新湖南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南侧,是其将刘广武捅伤的地点。辨认人刘艳敏辨认出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刀子为王成峰随身携

46、带的刀具。 (3)提取笔录侦查人员用两根棉棒提取了张向涛血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广武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成峰的辩护人辩称“初犯”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被害人先骂的我”,“存在一定过错”,“不知道要工资的事”,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愿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广武见到拖欠工资的王飞龙,向其讨要且刘广武等人并没有与王飞龙发生争执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且刘广武等人并没有与王飞龙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成峰在知道拖欠工资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介入他人的经济纠纷,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

47、因,虽然被告人王成峰及其近亲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双方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其上述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全体起立。被告人王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何祎祎审判员 门芳芳二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腾审:请坐。审:被告人王成峰,是否听清?被:听清了。审: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被:有,我认为判刑判的重,我要申请上诉。审:你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把被告人王成峰带出法庭,送回德州看守所继续羁押审:现在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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