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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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立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立法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常发生。公安部有关人士称,今年来针对网络犯罪开展的专项行动连续不断,但一直有大量网民投诉在电子商务中被骗,也有大量网络游戏玩家声称自己的游戏装备、武器被盗。同时,各种病木马等恶意程序的大量传播,对网络实施入侵和破坏等行为也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如何有效彻底的打击网络犯罪问题十分关注。网络犯罪活动如此猖獗,公安部也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但对于网络攻击、盗窃、诈骗等一些多发性的网络犯罪,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打击力度还是不够,成为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空间刑事执法中的难点,

2、也是迫切解决的问题。与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相比,韩国一年仅立案查处的网络游戏帐号案件就有六万多起,但我国2005年立案查处的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总共不到两万起。这类案件立案查处的数目虽小,在过去几年之中几乎没有任何网络盗窃案件能够定罪,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立案查处数占发案数的三分之一的一般规律比较,这种情形令人担忧。1(一)几件比较典型的网络财产失窃案件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红月”玩家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红月玩家李宏晨在2003年2月17号下午5点登陆自己的游戏帐号发现自己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都不见了。他第一个给游戏公司客户服务部打电话,查询

3、结果得知,他的装备被转移到另外一个玩家的ID上,他要求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李宏趁随后赶往承得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南营子派出所等多个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给出同样的答复:“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立案”最后,他来到红月运营商公司总部,游戏公司总部告诉李宏晨,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他们不能告知他装备流向的那个ID情况,也不能封那个ID,并说这一切是为了保护玩家的隐私。次日,公司发出公告,将拥有李宏晨装备的游戏另一个ID装备删除,转眼间花费几千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先进“修炼”的结果成了泡影。气愤之下

4、的李宏晨将北京北极科技公司提起诉讼,2003年12月1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第三次开庭并一审进行宣判,认定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装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运营商北京北极科技发展公司在网络游戏安全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判令其恢复原告承得德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此判决虽然承认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合法财产,但由于无法评估其价值,只能通过技术回档的方式保护玩家的利益,这不能不说体现司法因立法的滞后而导致的尴尬。此后出现的大多虚拟财产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运营商服务商违

5、约,保管不善,判决结果是恢复原状,把丢失的虚拟财产再给原告一份,盗号者的责任法院并无法追究。2005年8月,浙江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大肆盗窃网络游戏玩家的帐号,随后出售游戏装备牟利,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的“网络盗窃大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编制木马程序,窃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装备进而牟利。该案所盗取的网络游戏帐号至少十几万个之多,涉案金额近百万元。此案影响力极大,由于木马程序波及范围广,使得该市大部分网络“歇业”,网吧业主损失惨重。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法院对该案3名网络盗窃者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三名案

6、犯最多的判处了一年零六个月。对于这样的判决,业主们反映定罪过轻,应按盗窃罪论处。但法院的结实是,由于该案件所盗窃的装备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无法以实体物形态呈现,具体的价值难以认定,因此如认定盗窃罪名缺乏要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部门对此类财产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认定,法律在此没有相关规定,也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定罪。1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千万,其中76%的玩家有虚拟财产失窃的经历。大多数玩家自认倒霉,部分玩家选择向运营商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即使报案,也由于网络犯罪和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目前还没有响应的法律条文对网络盗窃这一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范,执法部门无能为力,导致玩家投诉无

7、门。因此,一些法律人士和网络运行商也希望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保护虚拟世界玩家的合法权益。(二)我国法律实务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不同观点:     针对日益猖獗的网络虚拟财产失窃的案件,我国法律实务界寸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盗窃案件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三点:(1)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具备真正的财物性质。(2)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盗窃数额的多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3)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这种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无

8、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中观点认为此类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的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不一定是有形的物体才能成为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盗窃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应该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是盗窃网络虚拟的东西,也可能构成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教少,所以现行法律无法管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内地警力对于盗窃装备、游戏帐号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解决方式上,地方公安机关与公安部的作法有不一的地方。一、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是:由于目前此类案件无法可依,因此一律

9、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至多只给网络游戏运营商一份书面材料,证明当事人来公安机关报过案,然后让运营商和当事人自行协调处理。二、公安部的意见是:2002年为了获得准确的执法意见,辽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公函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的请示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11局同年9月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公信安2002445号)作出答复:“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二、对于行为人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向他人兜售不能正常使用的游戏辅助软件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批复,由于缺乏法律或法规依据,因而公安机关只能认为盗窃他人游戏帐号、游戏工具等行为属于一种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所以最多只能根据1997年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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