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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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 公安分 院(系) 侦查学 专业 2008 级 1 班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成 绩 完成时间 2012 年 5 月目 录摘 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证人的范围与资格条件2(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二)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这一条是对证人自身条件的限制2(三)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2二、证人证言的含义和证人拒绝作证的影响2三、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分析3(一)立法角度3(二)经济角度4(三)社会角度4(四)心理角度5四、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研究5(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5(二)完善和强化证人权益应

2、该努力的方面6(三)立法上应该明确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利7(四)完善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保护制度7(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8参 考 文 献9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陈玉婷【摘 要】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广泛的证据,是破获犯罪和定案的依据。而在诉讼中,证人害怕受到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等思想困扰,从而使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拒绝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这一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侦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案件的公正审判有很大影响,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从法律制度、立法角度、经济角度、社会角度、心理角度对证人拒绝作证进行原因分

3、析,挖掘证人拒绝作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同时对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和强化证人权益;立法上应该明确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利;完善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保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拒绝作证 Demonstrates why people refuse to testify,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Chenyuting Abstract Criminal lawsuit, witnesses testimony is a very extensive evide

4、nce uncovered, is the basis of crime and finalized. And in the course of an action, the witness afraid to be personal threats, such as retaliation, thus make the witness thoughts troubling is common to refuse to testify. Witnesses refused to testify has become solved urgently in judicial practice a

5、difficult problem. This problem can be solved, relationship to the investigation to go smoothly, the campaign is the peoples court trial work efficiency and fair trial of case has great influence, relates to the way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trial reform. From the legal system, legislative Angle

6、, economic Angle, social Angle, psychological Angle to witnesses refused to testify, mining analysis of the causes behind trails, and the deep roots to perfect our witnesses system of its recommendations,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improve the witness testifies system; Improve and str

7、engthen the witness rights; Legislation should be clearly gave witness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rights; Improve the witness and close relatives personal protection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of the education, improve the citizen consciousness of legal system. Key wordswitnesses;Witness test

8、imony;Refused to testify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国家把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列入证人证言范畴,而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鉴定结论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1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一般是除当事人以外最了解案情的人,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一直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尝试从多角度分析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一、证人的范围与资格条件(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了解案件情况,既包括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也包括间接

9、了解到案件情况,而且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以前,这一点决定了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和不可指定性的特征。 (二)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这一条是对证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因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并不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能否作证的关键是他们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思。 (三)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证人的职责是就自己观察或感受到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客观、全面、真实的陈述,因而,证人必须是有生命的,且具有最基本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而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它不具有上述特征,当然

10、也就不具有作证的资格。 二、证人证言的含义和证人拒绝作证的影响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作证。2证人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控辩举证的审判方式要求证人作证,这样才能使法庭直接审查证人作证资格、证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以便辩别证据的真伪。而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拒绝作证,将直接影响诉讼案件的庭审质量,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

11、的证言,当对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时却无法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院也只能依靠双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庭后书面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因此,证人拒绝作证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高效、公正、公平的水准和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三、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分析(一)立法角度:权利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是证人拒绝作证的主要原因。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作为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 ,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 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责任

12、。因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1、权利、义务与责任不对等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只规定证人应履行作证义务,不明确规定证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3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我国立法上规定证人应当作证,却都没明确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责任,使得证人拒绝作证在庭审中出现随意性。4这种结果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说服教育,最

13、终是否作证却由证人自己定夺,对于拒绝作证者,司法机关因法律没有规定制裁条款而无可奈何,使得庭审辩论和质证形同虚设,从而动摇对抗制赖以存在的根基。2、片面地规定证人作证只是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讲,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只单纯地强调证人作证只是义务,不承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权利。5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止和妨碍”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即承认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是报案人或举报人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举报人或报案人也是“知道案件情

14、况的人”,即证人,举报或报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证的过程,只是作证方式不同而已。把证人作证只单纯地规定为履行义务,这给证人作证带来诸多消极因素。3、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我国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明显不力。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济角度:缺乏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证人拒绝作证的重要原因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

15、人因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6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

16、系的破坏。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三)社会角度: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上看,证人拒绝作证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大量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如: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这种心态一直是许多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2、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拒绝作证是一种生存策略。从中国社会特征分析,中国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无疑占有

17、重要份量。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际关系的网中,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网,甚至有的还可能在被告“遇难”之时施以援手。(四)心理角度:证人拒绝作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从有关心理学文献中可归纳十种证人拒绝作证的心理:1、畏惧感: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2、自私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3、庇护心: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证;4、贪利心:被金钱收买或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

18、;5、报恩心: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6、抵触感: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7、报复心: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8、羞耻感: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9、恻隐心: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10、面子感: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上列中,证人对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极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又廖廖无几,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没有受到

19、惩罚,消息很快会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四、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研究(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建议进行如下改进。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7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建议增加以下几点:(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楚的;(3)众多证人证明同一事实,选择有代表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人可不出庭的。2、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

20、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作出规定可以参照外国法的经验,对证人采取强制其出庭作证的措施。(1)拘传。改变现行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在开庭三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传票,证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就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2)罚款和拘留。根据具体情况对证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其数额和天数可以仿照上述伪证行为的规定。从上述我国法律对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在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证人拒不出庭作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目前立法对证人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为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从根本上

21、解决作证难的问题,维护司法的正常运行,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而规定对拒不作证的证人以一定的处罚强迫其作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完善和强化其权益的程序保障。 (二)完善和强化证人权益应该努力的方面1、赋予证人一定程度上的拒绝作证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尚无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承认拒绝作证权。主要原因是错误地认为拒绝作证权或特权规则“无疑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因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能规定拒绝作证权。实际上,西方国家有关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也包含了许多科学,合理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借鉴意义。2、 保障证人要求补偿作证的损失的权利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关于对证人补偿的规定。

22、8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补偿往往不予重视,甚至根本不考虑。证人因作证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是证人不愿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对于证人的交通、住宿、误工补助、损失的奖金等各项费用,由国库开支,司法机关进行补偿,并制定相应的补偿细则。3、 明确司法人员保障证人权利应负的职责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证人的某些权利,就意味着国家专门机关的一定法律义务,证人权利的保障正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对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司法人员对保障证人权利应负的职责包括:当证人提出要求时,通知证人所在单位因刑事诉讼需要的人暂时停止工作;当证人要求时,在侦查阶段为其保守秘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尊重证

23、人权利,对涉及证人隐私的证言内容保守秘密,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在押及释放情况,根据证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有关保护措施,支付证人作证造成的损失,对侵害证人合法权利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采取某种处分等等。 (三)立法上应该明确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利已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如英国有证人酬金制度。证人酬金即指向证人支付的补偿其来去审判地点及居留期间花费款项;在美国证人可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得经济补偿权利。9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证人权利的保障条款存在疏漏之处,其中突出的体现之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给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出庭作证虽然是证人法定义务,但却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证人私自承

24、担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和食宿费用。当然有的人也许认为既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就应该是无偿的,这样可以防止以补偿费用为名变相收买证人作伪证。如果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按照统一标准来行使对证人经济补偿权,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四)完善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证人因作证而受到威胁和恐吓,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的证人因作证而失去了工作,有的证人因作证而使其家人受到牵连。这一切,都使证人们走向法庭时不得不瞻前顾后、步履坚难。一般来说,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证人保护,而且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在侦查和

25、审判期间,派专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必要的范围内为证人身份保密;禁止可能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接近证人的住所;为证人改名换姓,在可能报复人不知晓的地区为证人安排合适工作;及时制止并惩罚任何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等。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准则,既要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又要有切实可行的保障。为了给证人自愿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尽快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制度健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事前保障制度,以防患于未燃。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虽然立法中的制裁条款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能产生一定威慑作用,但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出

26、庭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为了彻底改变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贱讼、鄙讼、厌讼的心理,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社会舆论应该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以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如果不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解决,我国证人拒不作证的现象将继续存在,并会将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消耗掉。只有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证人的权利

27、保障,使证人作证义务内化成证人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踊跃作证、人人尊重证人的良好司法氛围,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优越的法治环境。而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证人作证法律制度的确立,所以说确立证人作证法律制度是解决证人拒绝作证的有利通途。参 考 文 献1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2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3陈光中.诉讼法学新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汤维建.市场经济和民事诉讼法的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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