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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提高对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会前,我们在常委会副主任檀国文的带领下,先走访了周边两个县区检察院,然后在县检察院召开了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环保局负责人、检察院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为推进平安东至、法治东至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1、强化审查逮捕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2011年至2014年4月共受理公安机关各类刑事案件236件309人,批准逮捕180件231人,不批准逮捕案件78人。对报批或移送的案件,认真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确保逮捕案件无捕后无罪、捕后判轻刑,确保了逮捕案件的质量,有力地保障了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案件,积极试行捕前、诉前刑事和解制度,最大限度缓
3、解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率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县检察院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深入基层派出所,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线索,预防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现象发生;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侦查行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也是检察权的重要
4、内容。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环节,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县检察院做到:一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二是加大对批捕、不捕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力度,同时,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关,做到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三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未能正确地把握监督和配
5、合的关系,在与相关执法机关的关系上,强调配合协作多,加强监督制约少,监督力度弱。在执法办案观念上,仍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二是侦查监督的手段方式有限。由于检察机关只能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卷宗材料来发现问题,而侦查活动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即使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活动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由于监督方式的单一,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口头纠正或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使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难以保证。 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有待加强
6、。虽然我县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运行还不畅,这方面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侦查监督工作宣传的深度、广度要进一步延伸,通过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提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通过宣传,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7、害时,能及时地提出控告和检举,收集立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 二要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切实强化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正确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要继续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现象,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准确把握侦查监督范围和重点,丰富监督方式和措施,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要克服实际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在监督中体现制约和配合,做到配
8、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实效。要加强对自侦案件和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公正执法,充分保障人权。 三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提高侦查监督实效。侦查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得以实施的具体体现,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重要法律程序。要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适应社会新形势新要求,及时总结成功经验。要健全完善和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增强被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和共享机制,畅通侦捕协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
9、督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反馈,沟通联络等相互协作的良好格局。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对自侦案件的侦办制约监督有效方式和有效途径。要形成公检法常态联系机制和共同释法机制,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监督,建立对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定期抽查制度,以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和能力。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和保证。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干警牢固树立起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思想。要切实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扎实做好 “新法”与 “旧法” 的衔接,认真清理有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充实配强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