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与配套联系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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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2、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

3、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C相关法条刑法第3条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真题)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301365293条难点提示甲、乙的行为不属于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也非寻衅滋事罪,这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规范,一般认为此种行为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尤其是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

4、本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应作无罪处理。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5、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4)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

6、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相关法条刑法第6-11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

7、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01/1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8、。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三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9、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200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相关法条刑法第14条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10、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答案C相关法条刑法第14、15、16条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

11、,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考点犯罪主观方面答案BCD相关法条刑法第14条、第15条难点提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

12、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13、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真题)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考点不同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认定答案C难点提示直接敌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

14、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护士甲与婴儿没有过节,因此她不可能希望也不可能放任婴儿的死亡。但作为护士,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呼吸障碍以致死亡,但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排除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15、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真题)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考点刑事责任年龄答案ABCD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238条路某(1

16、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真题)A.盗窃罪B.抢劫罪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考点刑事责任答案B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难点提示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

17、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现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1998年真题)A追究刑事责任B不追究刑事责任C从轻、减轻处罚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考点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时期和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答案BD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

18、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

19、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关于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4)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

20、“假想防卫”答案B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1、答案A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002年真题)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考点正当防卫答案C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难点提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进行防卫;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重要一点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进行防卫,也就是说防卫要适时,不能对没有发生的危险进行事前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

22、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999年真题)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考点正当防卫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23、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真题)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考点犯罪预备答案ABC相关法条刑

24、法第22条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

25、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答案A相关法条刑法第22、23、24条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相关法条刑法第22、23、24条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

26、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

27、,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相关法条刑法第24条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2003)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4条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拿出其不意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

28、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真题)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考点故意犯罪形态答案ACD相关法条刑法第23条、24条、264条难点提示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29、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主体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仍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1998年真题)A应当不处罚B应当从轻处罚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考点犯罪中止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4条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

30、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答案BD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31、确的?(2004)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相关法条刑法第25、232条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地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真题)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考点共同犯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答案BC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266条、347条难点提示共同犯罪是指二

3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故意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甲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他利用没有诈骗故意的乙实施其诈骗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丙。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真题)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

33、事责任考点共同犯罪答案AC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难点提示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即个共犯的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二是共同的预备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即一方仅实施预备行为,另一方实施了实行行为。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真题)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

34、犯考点共同犯罪答案ABC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难点提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真题)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考点转化的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答案D相关法规刑法第269条、25条难点提示注意构

35、成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数人事先约定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令其他人对此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所以,虽然甲、乙以共同盗窃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但在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过程中,乙为脱逃而将丙造成轻伤害,该伤害行为是超出甲、乙事先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对此,不能要求甲也对伤害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甲、乙仅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0年真题)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

36、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一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考点共同犯罪答案ACD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难点提示本题主要考察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A选

37、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C与D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一者为直接故意,一者为间接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

38、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真题)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考点共同犯罪人中一人中止其犯罪行为的认定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24条难点提示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如果乙只与甲合谋盗窃并无为配钥匙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有此帮助行为或预备行为,则构成盗窃罪。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

39、定?(1999年真题)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考点共同犯罪的构成和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答案BD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

40、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1998年真题)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考点犯罪集团辩析与处罚原则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6条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列帮

41、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2003)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案ABCD相关法条刑法第358、105、417、307条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真题)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共同犯罪答案AD相关法条刑法第26条、第27条、28条难点提示组织、领

42、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体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是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其中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所以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

43、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

44、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2003)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45、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CD相关法条刑法第38条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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