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2619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卧底侦查毕业论文.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毕 业 设 计(论 文)题 目: 论卧底侦查 (英文):Talk About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院 别: 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姓 名: 蔡开有 学 号: 2008214143008 指导教师: 宾文高 日 期: 2012年3月1日 论卧底侦查摘要卧底侦查作为一种不同于常规侦查模式的侦查手段,在侦破有组织犯罪及“无受害人犯罪”中具有显著的破案效果。但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出现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的后果。以立法手段促进卧底侦查的法制化运作,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在卧底侦查的立法化方面,应着重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卧底侦查的合法化

2、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三是建立对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五是建立卧底侦查侵害的救济制度。关键词:卧底侦查;秘密侦查;刑事诉讼;有组织犯罪Talk About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Abstract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s a differs from the conventional mode of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ve means, in investigating organized crime and victimless crimes

3、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But if not be strict legal regulations, there may be legal,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consequence of damage. By legislative means to promote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legalization operation, has become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

4、ry. In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should focus o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five respects : on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f legalized basic principles; two is the clear provision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bjects; three is to establish a supervision

5、and restraint mechanism of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the four is to strengthen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security; five is built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gainst the relief system.重试抱歉,系统响应超时,请稍后再试 支持中文、英文免费在线翻译 支持网页翻译,在输入框输入网页地址即可 提供一键清空、复制功能、支持双语对照查看,使您体验更加流畅Keywords:Undercover In

6、vestigations;Secret investigation;Criminal action Organized crime目录前言1一、卧底侦查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的辨析1(一)卧底侦查的概念1(二)卧底侦查的特征21秘密性22强制性23主动性2(三)卧底侦查与相关概念关系的辨析31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32卧底侦查与化妆侦查33卧底侦查与其他3二、我国卧底侦查立法的必要性分析4(一)卧底侦查立法是从法律上保障卧底侦查本身功能的有效手段4(二)卧底侦查立法是规范卧底侦查实践、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5(三)卧底侦查立法是完善我国卧底侦查司法现状的现实要求5三、我国卧底侦查的立法建议6(一)

7、明确卧底侦查立法的基本原则61必要性原则62依法授权原则63安全性原则7(二)明确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71主体范围72案件范围8(三)建立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81卧底侦查的申请82卧底侦查的审批9(四)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机制91身份保密制度92有条件的刑事豁免制度103实行严格的书面命令制度10(五)建立卧底侦查侵害的救济制度10参考文献12致谢13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刑事犯罪不断呈现组织化、集团化、隐蔽化和智能化,其程度也不断提高,社会危害性也不断增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目前的刑事犯罪形势来看,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洗

8、钱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其组织化程度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从近年来打击刑事犯罪积累的实践经验看,这些犯罪活动一般事先都经过周密计划,实施期间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成员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机关运用公开侦查方式发现犯罪并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已经越来越困难。面对日益猖獗的以组织化形态存在的犯罪活动,警方在刑事侦查中越来越注重对卧底手段的使用,并在许多案件的侦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令人尴尬的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卧底侦查缺乏明确的规定,使这一特殊侦查手段的正当有效运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当前,正面临着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对卧底侦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促进相应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刑

9、事侦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制意义。一、卧底侦查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的辨析(一)卧底侦查的概念在现代汉语辞典中,卧底的意思为“埋伏下来充当内应”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 年7 月修订第3 版,第1324 页。从法律意义上讲,卧底一词并非正式术语,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日常用语,这日常用语在我国港澳地区最为常见。对于卧底侦查这一词的定义,目前我国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目前形成的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

10、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侦查手段。(二)卧底侦查的特征1秘密性卧底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在卧底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故意隐藏其真实身份,方能赢得侦查对象的信任,从而潜伏于犯罪组织之中。被侦查的对象很难或根本不可能知道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这表现出很强的隐蔽性。2强制性一方面,由于卧底侦查活动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毫无觉察,其权益始终都处于侦查机关“有形力”或“无形力”的控制和威胁当中。因此,从“权益侵犯说”的角度来考察,其强制性是非常明显的。 另一方面,由于卧底侦查必须在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秘密地进行,所以对于卧底人员来说,他们决不能像普通的侦查那样行动自由,从这个层

11、面来说,卧底侦查人员同样也处在被无形强制控制的状态中。3主动性传统的侦查行为基本上是“回应性”的侦查 回应性侦查,即在获悉发生了犯罪行为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一系列的活动,犯罪在前,侦查在后。,与传统型侦查相对的是卧底侦查,卧底侦查体现更多的是主动性,这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事实的被动反应不同,“主动性”是指针对正在进行或将要实施的犯罪主动发动侦查。卧底侦查是主动型侦查的一种。它不是坐待犯罪事实的发生,而是对正在进行或将要发生的犯罪进行积极主动的侦查。由于犯罪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参与”或监控下进行,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是与案件的发展过程同步的,是从“原因”到“结果”的认识过程,

12、这就极大地避免了特定案件中“回应性”侦查“由果溯因”逆向案件证明思路的弊端。 (三)卧底侦查与相关概念关系的辨析1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和卧底侦查联系比较密切的一个概念是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授权的特情人员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犯罪方面的证据,特意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从而取得控告其从事犯罪的某些证据,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侦查手段。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都属于主动性的侦查模式,都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性策略,其主要差异在于:卧底侦查强调的是卧底侦查人员通过隐瞒其真实身份潜入犯罪组织内部,使犯罪组织及其内部成员产生一种错觉,误认为卧底人员是 “自己人”,从而

13、为查证犯罪创造条件;而诱惑侦查强调的则是通过设计或制造一种有利于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借机将其抓获。2卧底侦查与化妆侦查化妆侦查也是一个很容易与卧底侦查相混淆的一个词语。从形式上看,化装侦查也是一种隐藏身份的秘密侦查方式,但从本质上说与卧底侦查是不同的。首先,化装侦查的“隐藏”侧重于外表,主要是从外表上进行伪装,使侦查人员看起来与一般群众无异,从而迷惑犯罪分子,在其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而卧底侦查的“隐藏”则侧重于身份,主要是将其真实身份进行伪装,“制造虚假的身份;其次,化装侦查一般适用于打击街面现行犯罪,如系列抢劫、系列强奸、街头诈骗等。很明显,卧底侦查不适合用于打击这

14、样的犯罪行为;最后,化装侦查一般是短期的侦查活动,不打入犯罪组织内部;而卧底侦查则是打入犯罪组织内部,执行长期的侦查任务,目的除了收集犯罪情报线索外,还包括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这与化装侦查打击现行犯罪的目的有着明显不同。 3卧底侦查与其他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或出于社会责任感或为获得政府提供的举报奖励的目的,自愿地打入某一犯罪组织内部,以揭露该犯罪组织的底细和内幕。如,媒体记者打人扒窃团伙内部了解内幕情况;女记者以打工为名,卧底色情声讯台,掌握有关色情信息台传播淫秽信息的内幕情况;记者为了摸清控制残疾人,利用残疾人乞讨谋取不义之财的犯罪组织,而深入组织内部。此类公民自行卧底调查犯罪的行为,因不具

15、有公权力的性质,自然不属于我们法理上的卧底侦查的范畴。 二、我国卧底侦查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一)卧底侦查立法是从法律上保障卧底侦查本身功能的有效手段有组织犯罪组织纪律严密,内部分工明确,彼此之间互相包庇,重金收买贿赂政府官员,寻求政治靠山,扰乱经济秩序,腐蚀上层建筑,破坏法律秩序,其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反侦查能力。使用常规的侦查方法对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不能产生实质性作用。首先,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侦查,很少是通过报案、举报、控告等方式而启动的。这使极度依赖报案、举报、控告启动的被动式侦查方式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活动中根本无用武之地。其次,有组织犯罪高度的隐蔽性和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决定了传统的搜查、强制措

16、施等公开侦查方式的使用极可能会“打草惊蛇”,使得犯罪组织成员有意识地对抗、逃避侦查,进而加大侦查破案的难度。再次,在面对严密组织的有组织犯罪时,针对犯罪分子“孤军作战” 的传统侦查方式,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打击的只能是“冰山一角”,无法彻底将犯罪组织连根拔起,这极大地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困境,必须化被动为主动,采取“主动型侦查”。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国政府为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纷纷立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惩治与防范,并允许司法警察使用积极的侦查手段,包括使用高科技手段、使用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这些惩治与防范措施在打击组织犯罪的司法实

17、践中卓有成效。因此,对卧底侦查进行法律规定是确保其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同时,卧底侦查这一侦查手段最为关键的是卧底侦查人员的积极参与,没有卧侦人员,就没有卧底侦查的存在。卧侦人员为了侦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深入犯罪组织,我们在对其进行必要控制,防止其侵犯人权、异化为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侦查人员专注于卧底任务的完成而无后顾之忧。目前以行政命令方式依据行政机关内部规定实施的卧底侦查很难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以立法的方式对卧底侦查人员的保护进行详细的规定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保障卧底侦查本身功能的有效手段。(二)卧底侦查立法

18、是规范卧底侦查实践、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虽然卧底侦查在我国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但卧底侦查在实践中已多有应用。由于卧底侦查是一种涉及公民诸多基本权利的强制侦查手段,若任由其无秩序地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目前,卧底侦查在我国处于边缘化的尴尬状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卧底侦查多是由行政机关自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依据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决定实施,这不仅不利于对卧底侦查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也不利于其规范地运行,同时更是明显违反了卧底侦查必须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因此,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卧底侦查进行必要的规范,科学地规定卧底侦查的程序等一系列内容确有其必要。 此外,卧

19、底侦查作为一种不同于常规侦查模式的侦查手段,虽然在侦破有组织犯罪及“无受害人犯罪”中具有显著的破案效果,但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出现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的后果。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卧底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科学地界定卧底侦查的程序限制,赋予被侦查者一定的对抗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宪法性权利的必然要求。 (三)卧底侦查立法是完善我国卧底侦查司法现状的现实要求目前,我国卧底侦查司法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无审批程序。司法实践中,我国经常运用的秘密侦查措施有两类:一类是外线侦查,如秘密辨认、跟踪、定点监视、秘密拍照、录像、截获通讯、电子监控等,对重大复杂案件

20、的犯罪嫌疑人的外部活动进行侦查、监察和控制;另一类是内线侦查,如卧底侦查、专案特情的运用。但是无论哪种侦查方式,都是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然后自行实施,完全不需要经过任何人任何机关的审批。而在西方大多数国家,要行使秘密侦查权都要经过其他机构的审批。以德国为例,侦查机关要实施秘密侦查措施前就必须向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申请,只有在法官或检察官同意后才能够实施。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法官或者检察官没有给出答复,那么侦查机关的请求就视为作废,侦查机关只能运用普通侦查措施进行侦查。二是无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没有被怀疑犯罪的情况下,其通信、通讯自由、住宅不受监视、隐私得到合理保护等权利是不受

21、侵犯的,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行使秘密侦查权的时候应有时间上的限制,不能无期限的监听、跟踪,但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没有这种限制,侦查机关只要还没有获取到他们想要的证据,便可以无限期地进行秘密侦查,甚至可以连续 24 小时不间断地进行监听、监视,这无疑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极大侵害。三是无案件限制。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卧底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特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在运用普通的侦查措施无法查清案件真相、侦破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卧底侦查措施。而在我国就完全没有这种规定,侦查机关想对什么案件适用,就对什么案件适用,有时为了提高破案率、为了创功绩,甚至对一些普通案件也运用卧底侦查措

22、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在这种看似正当的理由中失落掉了。 三、我国卧底侦查的立法建议(一)明确卧底侦查立法的基本原则由法理可知,基本原则是某一立法的根本原则,这个根本原则具有全局性,统领性,它同时也是对司法,执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卧底侦查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卧底侦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准则,它不仅仅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体现的精神,而且更应该是侦察机关在运用卧底侦查手段时应该恪守的底线。我认为,卧底侦查除了应该坚持一些普遍的立法原则外,还应该坚持必要性原则,依法授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1必要性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又可称为最后手段原则、最小侵犯原则,意即对于实现某一职能目标,同

23、时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这些手段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国家机关就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而对公民权利损害较大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都无法达到法定目标时,才能作为最后手段被采用。卧底侦查作为一种极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手段,当然只有在普通的侦查手段不足以应对高度组织化、隐蔽化的严重犯罪,不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时,才能使用。 2依法授权原则由于卧底侦查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较大的侵害,故而派遣卧底侦查人员应经依法授权,并对是否符合适用卧底侦查的条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查。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我国的卧底侦查还是由公安机关内部授权为宜,但有授予权的公安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级别。检察机

24、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此进行监督, 但只限于程序性事项。 3安全性原则由于在卧底侦查实施中,侦查人员时刻都有潜在的危险 。一方面,可能因为保密方面的疏忽而使有关卧底事宜为他人知晓,从而给卧底侦查人员的活动带来不便;另一方面,卧底侦查人员在犯罪集团内部不可能轻而易举地博取信任,卧底侦查人员必将经受来自犯罪组织的严格考验。而一旦犯罪集团对侦查人员产生怀疑,不管程度如何,都可能对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甚至连卧底侦查人员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具体实施这一侦查手段时,要将侦查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但平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一旦有迹象表明犯罪人已对侦查员产生怀疑则必须命令

25、撤出,这也是对卧底侦查人员权利的重视 。 (二)明确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对象是确定启动卧底侦查的前提。在适用对象方面,要严格遵循特定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的指导,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定性。1主体范围对于卧底侦查的主体,除了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其限定为具有侦查权的人员外,侦查机关还应当制定有关卧底侦查人员选任方面的规则。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与侦查策略相关,我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卧底侦查人员,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乐于从事卧底侦查工作;丰富的侦查实践经验;出众的社会交际能力;良好的适应能力;超强的心理素质;年龄、相貌等个人情况适合于具体案件的卧底侦查任务。2案件范围从各国的立

26、法实践来看,无一例外地将卧底侦查的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定为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涉及的德国刑诉法条文参考的译本为,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110条a款就规定,卧底侦查只适用于下列重大的犯罪:涉及麻醉物品的犯罪;武器非法交易的犯罪;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职业性或常业性的犯罪。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可以将卧底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定为以下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 (三)建立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条件。

27、建立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是在建立比较完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卧底侦查的申请和审批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申请书所需记载的内容、审批的主体及程序。 1卧底侦查的申请卧底侦查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卧底侦查的使用,有利于相关负责人员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决定批准与否;另外,还可凭申请书的内容判断卧底侦查人员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申请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所涉嫌的罪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不能或难以用普通侦查方法调查取证的情形;卧底侦查员的个人情况;卧底的期间和场所;实施卧底侦查可能采用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申请书最后一点

28、的规定相当重要,其目的在于解决卧底侦查人员实施卧底侦查时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主张排除卧底侦查人员的卧底侦查行为可罚性的理论目前在学界主要有两种:紧急避险说和职务行为说。紧急避险的第一要件就是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正在发生,而卧底侦查的犯罪组织要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还只是一种预期的可能性,并没有对合法权益实施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紧急避险理论并不能成为否定卧底侦查人员行为违法性的合理基础。职务行为说认为,卧底侦查人员在卧底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依法律、法规或上级命令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因此,可以排除其违法性。职务行为说在理论上较好地解决了卧底侦查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

29、设计,由此可能导致卧底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恣意违法的情形。因此,以书面的形式在申请书中列明可能违法的情形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点,只要卧底侦查人员实施的行为是经过审批的申请书中列明的行为,且并没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就可以排除其违法性。 2卧底侦查的审批在审批这一环节上,目前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在立法上针对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卧底侦查法草案第四条则规定,司法检察官认为有实施卧底侦查之必要时,得由其最上级主管机关首长提出卧底侦查计划书,报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核可后实施。目前,我国侦查实践中已经实施的卧底侦查通常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的,这种自己决定自己实施的做法显

30、然不符合法治原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此我认为,就法治的理想模式而言,卧底侦查的审批权应由法官行使,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看,将卧底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检察机关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下,侦查机关可以先行决定进行卧底侦查,但必须在3日内报检察机关审批;如未获批准,则卧底侦查必须停止。(四)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机制卧底侦查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刑事侦查活动,在整个卧底侦查的过程中,甚至卧底侦查结束后,侦查人员的人身都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切实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制度的构建来确保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1身份保

31、密制度为实施卧底侦查之必要,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虚假的身份。具体做法可以是向有关的主管机关申请另设户籍或办理相关的证照,卧底侦查结束后予以注销。对于卧底侦查任务结束后,公开其身份仍有可能给侦查人员及其家人的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允许其以虚假的身份继续生活。对卧底侦查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即便在侦查机关内部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泄漏卧底侦查信息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卧底侦查人员进行联系时应当秘密进行,采用电子通讯手段的,应当尽可能使用约定的暗语及其他保密手段。 2有条件的刑事豁免制度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如果公开作证,其本人或家人的安全将受到威胁的,鉴于此,可以免除其公开作证的义务。另外

32、,如需继续完成卧底侦查任务的,也可以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3实行严格的书面命令制度卧底侦查应该实行严格的书面命令,而不能仅由侦查长官以口头的方式作出。只有采用严格的书面命令的方式作出启动卧底侦查及特殊行为的决定,才可以有效地免除卧底侦查人员将来举证时的困扰。(五)建立卧底侦查侵害的救济制度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可能侵犯公民的利益。而当今任何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都会对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引起的利益侵害给予弥补。根据我国最新的国家赔偿法,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公权力的合法行使而产生的“国家补偿责任”,一类是因公权力的违法行使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卧底侦查也

33、难以避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也正是因为如此,卧底侦查才被称为“民主法制社会的必要恶害”。在卧底侦查的过程中,虽然卧底人员始终以平民的身份出现,长期化名潜伏在犯罪组织中,但其公务员的身份并未因此而丧失,因此其卧底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国家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只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申请和审批等是不够的,还应当对违法的卧底侦查行为加以制裁,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违法的卧底侦查分为程序违法和实质违法两种。程序违法是指侦查机关在实施卧底侦查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关于卧底侦查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等程序的规定。对于程序违法的卧底侦查,可以通过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处理。实质违法主要包括两

34、种情况:一是卧底侦查人员实施了超出申请书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是在紧急情形下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事后又未能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二是卧底侦查人员故意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对于前一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按普通犯罪和职务犯罪来处理,在量刑上可以适当地予以减免。在后一种情形下,该侦查对象不构成犯罪已成共识,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可以借鉴美国的“诱陷抗辩”理论 陷阱侦查,最早由美国提出,在美国刑法上是作为合法辩护的一项事由而提出的,其讨论的焦点在于受陷阱侦查者(被告人)能否实施“陷阱抗辩”,并由此免除刑事责任。其中1932年的“沙洛斯案件”(Sorrels vUnited States)具有开创性

35、的重要意义。,针对侦查人员故意诱使其犯罪的,被告有权在法庭上提出诱陷抗辩,并由公诉方来举证被告的犯罪意图是如何形成的。只能在能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先于故意诱惑行为而存在时,才能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1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9.2林辛建.卧底侦查研究G.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3李影.论卧底侦查中涉罪行为的出罪事由基于利益衡量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双层考量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0,(3),第38卷第3期.4史荣华.徐公社.关于卧底侦查法律规制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5杨明.论卧底侦查J.现代法学,

36、2005,(9). 6孙付.孟德平.卧底侦查相关法律问题探讨N,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7).7倪春乐.浅议卧底侦查的正当性控制M社科纵横. 2011,(4).8冯莉莉.许蔓莉.卧底侦查行为法律定性与警察权益保护N.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5,(11). 9冯卫国.卧底侦查及其法律规制N.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10蔡杰.严从兵.论卧底侦查争议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03,(6).11陈国峰.论卧底侦查法律规则的构建N.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0). 致谢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我的指导老师宾文高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题目的选择到最终完成,宾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论文的准备工作上和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宾老师提出了其独特的观点和建议,给我很大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这篇论文得以完成,与指导老师的指导是密不可分的!在此,特别感谢宾文高给我的指导和鼓励!同时,在本论文的设计过程中,还得到了很多同学,师兄,师妹的大力支持,他们在论文的修改,格式编辑等过程中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在此特别感谢刘俊晓师兄,陈晓娜师妹,感谢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