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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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 中图分类号: 密 级:UDC :本校编号: 10652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 法律 硕士 专业 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合同履行过 程中以非 法占有目 的侵占他人财物的 行为认定 ? 以夏海侵 占案为视 角研究生姓名:冯圆圆 学号: tj201003010060校内指导 教师姓名 :陈世伟 职称: 副 教 授校外指导 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学位 等级: 硕 士专业: 法 律 硕 士 研究方 向 : 刑 法论文提交 日期: 论文答辩日 期: 独创性 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

2、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 论文中不包含 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 南 政 法大 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学位论 文版权 使用授 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 南 政法 大 学 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并 采 用 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 保存、 汇编

3、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In the course of the contract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conversion behavior cognizance?Xia Hai embezzlement case as the angle of view作

4、 者 姓 名:冯圆圆指 导 教 师:陈世伟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 内容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 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在特定行为方式之下十分容易产生混淆, 例如在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后行为人侵占运输货物的行为认定, 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两种不同意见。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非法占有目的” 的产生时间能否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以及基于合同产生的合法持有之后再产生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变合法持

5、有为非法占有的特征。 由于现实中相关情况错综复杂, 致使此类案件变得非常棘手。 本文围绕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夏海侵占案, 用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做指引, 主要从侵占罪的犯 罪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行为做理论的分析, 旨在对其行为作出更合理的判断。 本论文共约一万六千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即夏海侵占案。 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 夏海与刘某的委托人吴某签订运输合同, 将刘某的棉纱运往重庆, 在运输过程中却将所承运的货物卖掉用于还债, 并在事后逃往深圳, 最终在深圳被抓获归案。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 基于运输合同产

6、生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与行为时间的关系;以及如何 判定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第四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此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内容。 这一部分对侵占罪的 犯罪对象做了全面细致的研究, 还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及其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行为的关系。 并对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进行了一系列比较,通过对两罪名的对比发现其中易混淆之处。 第五部分是结论。 将刑法理论与具体案件相结合得出夏海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结论 。关键词:运输合同;非法占有目的;代为保管;合同诈骗罪;侵占罪 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Abstra

7、ct In judicial practice, contract fraud and embezzlement under the specific behavior is very easy to confuse, for example, the two sides signed a perpetrator appropriated the behavior of the transport of goods aft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found, making the judicial staff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8、 cases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and embezzlement of the different views. The controversy focused mainly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can produc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s well as the illegal possession of behavior-based contract is lawfully in possession then meet the Embezzlemen

9、t changed legally held for illegal possession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reality is complex, resulting in such cases has become very difficul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ore representative the Xiahai encroachment case, theories of embezzlement and contract fraud guidelines, the main purpose of illega

10、l possession of Embezzlement Crime object, generation tim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to do a theoretical analysis aimed make a reasonable judgment in their actions This thesis is about 16000 Words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cause of action, and Xiahai occu

11、pation of the caseThe second part is the merits of profile, Xiahai and Lius principal Wu signed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Liu cotton yarn shipped to Chongqing, during transport to shift the carriage of goods sold for debt, and afterwards fled to Shenzhen and eventually was arrested in Shenzhen The t

12、hird part is the focus of the analysis of cases of dispute. Whether the focus of the case are three: based o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o take custody of other peoples property is in line with the o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 contract fraud in the illegal possession of deliberately produce the rela

13、tionship between time and the behavior of tim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behavior of the perpetrator illegal possession deliberately The fourth part of the case focuses of controversy. This sect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paper. Embezzlement object, this part of a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study

14、, also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illegal possession of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of contract fraud and the perpetrators behavior. And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 and embezzlement are a series of comparison, through to the two count contrasts found in one2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

15、海侵占案为视角 easy confusionThe fifth part is a conclusion. Through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ase combination illustrates XiaHai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of embezzlementKey Words: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illegal possession purpose; custody;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Embezzlement 3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

16、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目录 引 言1 一、案由. 2 二 、 案 情 简介2 三 、 案 件 争议 焦 点 2 四 、 夏 海 案的 法 理 分 析. 3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3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6 (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17 五、结论18 参考文献20 致 谢 221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引言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 提高,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也 呈现日益多样化。 其中, 合 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就 成 为 一 个 颇 受

17、争 议 的 焦点 , 如 何 结 合 实 际 案 情 对 该 类 案 件 作 出 合 理 而 有 说 服 力 的 判罚, 关键还在于如何把握好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 2005年的夏海侵占案, 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 法官基于对案情关键因素的不同 理解, 对同一案件可以做出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 而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争论, 推动着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务体系的不断完 善,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 本文通过对夏海侵占案的分析, 探索在本案例的审理过程中需要予以重视的关键

18、问题。 论文首先分析夏海案中基于运输合同合法取得的货物是否 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再从时间上来进行分析,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时, 还是产生于履行合同时, 对案件的定性有着很大的影响。 我国学者虽然对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研究已久, 但是对两者之间区别和联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不能很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 在此, 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件分析, 阐述自己对两种犯罪的基本认识, 以期能够对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一、案 由 夏海侵占案 二、案 情简介 夏海, 男,1973 年4 月1 日生, 小学文化, 个体运输业者。2005 年9 月23

19、日, 夏海在乌鲁木齐市经贾峰中介货运信息部介绍, 与货主刘的委托人吴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 由夏海将货主刘的棉纱规格32 支,800 件,20 吨, 价值38万元从新疆乌鲁木齐市运至重庆陈家坪。按合同规定,夏海于 9 月 23 日中午驾驶渝 A大货车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芳婷” 公 司上货, 同时预收托运人吴运费 8000元。 承运货物途中, 夏海自称因个人债务压力, 产生了将所承运的货物卖掉用于还债的想法。 于是夏海中断与托运方的 联系, 将货物运住四川遂宁一租赁屋内藏匿后将空车开往重庆停放。 夏海随后返回遂宁, 在 10 月8 日将该批货物以1.6 万元/吨的价格销售。夏海实际得款

20、 30 万元, 并将赃款全部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及个人花费, 并逃往深圳。2005年 12 月14 日,夏海在深圳被重庆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此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后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 件争议 焦点本案的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 此案 应定侵占罪。 因为被告 人夏海是在 合法取得货物的保管权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所以本案符合侵占罪的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征。 其次 由于行为人是基于承运合同取得对财物的占有, 该财物符 合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第二种

21、意见认为, 此案 应定合同诈骗罪。 主要 是因为行为人 既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 也可以 在 履行合同之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 本案被告 人夏2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海 的 非 法 占 有 故 意 是 产 生 于 履 行 合 同 时 且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条 第(四) 项的规定, 其次被告人夏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故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1 、 基 于 运 输 合 同 产 生 的 代 为 保 管 他 人 财 物 是 否 符

22、合 侵 占 罪的犯罪对象?2、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与行为时间的关系;3、 如何判定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四、夏 海案的 法理分 析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270 条之 规定, 侵占罪总共有两类犯罪对象:一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另一类 是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问题。 1 .关 于 “ 代为保管 ”的 各种 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 “代为保管” 一词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因此形成了各种纷繁复杂的 学 说 。 例 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 代 为 保 管 是 指 接 受 他 人 委 托 或

23、 者 根 据 事 实 上 的 管 理 而 成 立1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 管理, 因而行为人合法取得该财物的暂时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 又有 学 者 认 为 , “ 应 将 代 为 保 管 理 解 为 占 有 , 即 对 财 物 具 有 事 实 上 或 者 法 律 上 的 支 配 力 的2状态,或者 说,包括事 实上的支配 与法律上的 支配。 ” 虽然学说众多 ,但 总结起 来 主 要可以分为两类, 也即 “ 广义说” 和 “狭义说” 。 狭义说对 “代为保管” 作了严格的解释,认为“代为保管”是以“委托”作为前提,是一种暂时的“看护”或者“看管”行为。广义说则作出了相对宽泛的解释, 认为 “不

24、管是基于委托、 借用等合同关系, 还是基 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原因, 只要在财物与行为人之间形成实质的保管关系, 就可以构3成代为保管 。 ” “凡是对非属于自 己所有的他 人财物的管 理关系,都 应视为刑法 所 规 定1周振想主编: 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下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7 年 版,第 1148 页 。 2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781 页。 3梁华仁,裴广川主编: 刑法通论 ,红旗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95 页。 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4的代为保管行为。 ” 广义说和狭义说的主要分歧就在于, 狭义说 是以 “委托” 为 其 基础

25、, 因有某种程度上的信任 存在于财物所有人与占有人双方之间 , 占有人才持有或者管理财物。 而广义说认为 “代为保管” 不应该受到委托关系的限制, 还应当包括其他虽然没有经过委托, 但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并负有返还义务的情况, 例如基于借用关系、 担保关系、 运输关系等合同关系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代为保管” 。 很 显 然 , “ 狭 义 说 ” 过 分 缩 小 了 “ 代 为 保 管 ” 的 范 围 , 而 生 活 中 常 常 会 发 生 未 产 生于委托基础上的行为人事实上控制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情形 , 如果将这些行为排除在侵占罪之外, 又没有其他法律条文进行补充,

26、将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这种侵占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将广义说采纳为通说。 2 . “代为保 管”的根 据 实践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根据, 既有事实上的, 又有法律上的。 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 (1)委托关系 在委托关系之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 间基于信任而进行约定, 由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分委托 人的财产, 受托人由此合法取得委托人的财物保管权。 在现实生活中, 这样的委托事项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代为购买货物、代为转交物件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在委托关系建立后, 受托人即合法的占有财物, 在财物还未被处分的情况下,该财物及其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27、。受托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该财物,并根据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若受托人在持有财物的过程中将财物占为已有又拒不退还, 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本案中, 夏海与托运人吴某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始履行合同后,货物就处于承运人夏海的管理和控制中, 夏海此时是货物的合法持有 者, 但并不是货物的所有者, 夏海只负有妥善保管财物且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 而不能因为暂时占有财物而获得财物的所有权。 (2)租赁关系 4龚培华,肖中华: 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第 517 页。4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在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出于有偿 的

28、目的将财物交给承租人占有、 使用或者收益, 且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财物上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在租赁期内,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 按时缴纳租金以及期满归还租赁物的义务, 若期满承租人拒不归还租赁物,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3)保管关系 保管关系有可能是有偿的, 也有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无偿对侵占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委托人基于某些自身原因以及对受托人 的信任而将财物交由受托人保管, 受托人若同意并现实持有了该财物, 就负有妥善保管该财物的义务, 此时财物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中。 在约定的期满后, 或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受托人应当将财物交还于委托人, 若拒不返还且数额巨大,则有可

29、能构成侵占罪。 (4)借用关系 借用关系中的物一般都是指特定物, 出借人无偿将财物交给借用人使用, 在约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归还。 如果出借物是种类物, 如米面等食物, 借用人是出于消费的目的而借用的, 由于该种类物的所有权已经 转移给借用人, 借用人以自己的意思使用 、 处5分该种类物的, 就不存在侵占的问题。 (5)运输关系 在运输关系中, 托运人将财物交给承运人, 由承运人利用交通工具将财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 并收取运费。 承运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 若托运人没有参与托运, 货物直接置于其管理控制之下, 其合法的持有货物。 在承运期间或者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 承运人将货物占

30、为己有或者拒不交还货物, 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 本案中,承运人夏海与托运人吴某之间签订了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将 20 吨棉纱从新疆乌鲁木齐市运到重庆陈家坪, 在运输过程中,20 吨棉纱处于行为人夏海的直接控 制中, 形成该棉纱的代为保管状态。 但如果托运人在运输过程 中委托他人押运 或者亲自押运,其自身 因此享有保管货物的权利,此时 承运人仅负有运输的义务,而不存在 “代为保管”关系。 5刘志伟: 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8 页。 5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6)担保关系 担保关系中转移占有的有两类: 质押与留置, 所以只有在这两种担保形式下才能

31、产生侵占行为。 在这两种关系中, 债权人合法的持有他人的财产 是基于担保关系 , 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 债权人就应当返还质物与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将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7)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是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损失 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 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 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在无因管理状态下, 管理者只是对他人 的财物形成了暂时 性的管理、 支配状态。 由于他人并未放弃对物的所有权,所以管理者 仅是合法且暂时地 持有该物,该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管理人想要将财物据为己有,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总之

32、, 根据狭义说来理解 “代为保管” 这一概念, 不免过于片面,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 : “ 这 样 的 解 释 就 把 有 些 实 际 上 也 是 合 法 持 有 他 人 财 物 , 而 后 占 为 己 有 的 行 为 排 除 在6侵占行为之 外了,这不 符合惩治侵 占罪的立法 精神。 ” 应该把基于保 管关系、运 输 关 系等事由而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进 “代为保管” 之中。 由此结合本案例可以看出, 夏海 案 中 行 为 人 夏 海 是 基 于 运 输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代 为 保 管 他 人 财 物 , 符 合 侵 占 罪 的 犯 罪 对象。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33、在对夏海案的处理过程中还产生了第二种意见, 即认为夏海案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 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混淆。夏海案之所以产生这两种相差甚远的意见,主要是因为据行为人夏海交代,其与托运人 吴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 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而是在签订合同 之后、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债务压力等原因, 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进而中断与托运 方的联系, 将货物出卖并逃跑。 因此, 要认定夏海案是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除了要先分析 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也需要分析合同诈骗罪中非6王作富: “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34、, 法学杂志 ,1998 年第 1 期,第 4 页。6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其行为时间的关系。 1 . “非法占 有目的” 的涵义及 学说争议 非法占有目的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意图占有他人之财物, 也就是将他人之物非法据为己有。 我国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中, 也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确列出,指行为人以合同诈骗的方法, 非法掌控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并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 盗窃罪、 贪污罪、 诈骗罪等取得型 财产犯罪, 几乎都要求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是 犯 罪 构

35、成 中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的 重 要 要 素 之 一 , “ 不 是 指 行 为 人 仅 以 取得占有权为满足, 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从而7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 无疑, 正确理解 “非法占有目的” 是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 但是, 关于 “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在刑法界历来有颇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 非法占有说。 根据此学说 , 刑法上非法占有之中的 “占有” 就是民法上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之一的占有。此观点依据法律的文字解释原则,强调非法占有意味着 只侵犯

36、财物的占有权, 即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与控制, 并不排8除所有权人对财物之权利的永久性、全面地丧失。 第二, 非法获利说。 这一学说认为, 诈骗罪等犯罪都属于图利型犯罪, 行为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而从中获得利益。 其主观要件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而不是以非法占有或9者不法所有为目的 。 第三, 非法所有说。 支持这一学说的学者认为,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目的并 不只是为了控制、 占有该财物, 更重要的是能够使用、 处分该财物, 获得完全的所有权,排除其他人,包括财物的所 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是一种全面的控制。目前该说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 笔者赞同非法所有说。 非法占有说与

37、非法获利说都有着明显的缺陷, 非法占有说将非法占有目的简单的理解为非法控制与支配, 而非法获利说也很难将现实中发生的不以获利为目的的非法占有纳入其中。 非法所有说强调的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永久性侵犯, 这7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 886 页。 8方彬: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年。 9张瑞幸主编: 经济犯罪新论 ,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年版,第 255 页。 7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一说法是可取的, 有利于区分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如张明楷 教授所指出的 “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

38、非法所有目的, 才能使该 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10彼罪的机能。 ” 在理解 “非法占有目的” 的内涵的同时, 也 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非法占有不一定是自己实际持有, 也有可能是第三人代为持有 ,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排除了原财产所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即能认定其为非法占有 。 二是非法占有财物的时间长短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没有影响。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为人刚实际控制了财物即被发现或者抓获的情形, 即使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时间较短, 但其内心是以获得财物所有权为目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样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 “非法占 有目的” 的产生时 间 行为人的非

39、法占有目的于合同成立以前或者在合同成立之时产生, 并在此种目的的支配下, 实施了 欺诈行为, 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在刑法学界并无异议。 但是, 对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履行期间时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产生诈骗的故意, 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而是采取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等手段, 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此种行为方式11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也就是说, 在此种观点下,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 行为人在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40、的支配 下毫无诚意的与对方签订 合同, 该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 第二种是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之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双方都希望能够履行合同, 实现利益。 但是由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行为人因为一些客观条件的变化而转变了主观心理状态,不想再履行合同,而是期望无偿占有对方财物。 但也有学者认为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能产生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主观态度由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 目 的 转 化 为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犯 罪 目 的 , 强 调 的 是 其 犯 罪 目 的 的 转10张明楷:

41、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人民法院报 ,2003 年 8 月 1 日。 11刘生荣,但伟: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理论和 实践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 833 页。8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夏海侵占案为视角12化 , 而 合 同 诈 骗 犯 罪 的 目 的 不 可 能 存 在 转 化 形 态 。 合 同 诈 骗 罪 是 典 型 的 目 的 型 犯 罪 ,根据目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 行为人总是先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而后才能在此目的的支配下选择合同这一形式 来达到诈骗目的, 若合同先有效成立, 行为人 于后产生 “非13法占有

42、目的”则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 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也复杂多变, 进而导致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相似罪名之间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 尤其在区分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时, 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更显得意义重大。 因此有必要对其产生时间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 (1)“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 合同签订之前以及合同签订之时 此种情形是合同诈骗罪的常态, 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都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正是在这种目的的驱使之下, 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从而取得财物。 在一系列行

43、为之中,签订合同只是行为人进行诈骗的一个步骤, 总体呈现出有计划有安排的特点, 危害性也较大。 (2)“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之前 这 种 情 况 也 就 是 有 的 学 者 提 出 的 “ 事 中 故 意 ” , 即 在 双方当事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行为人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 行为人本身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履行使得合同目的能够达成。 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 履行之前, 行为人由于市场情势的变化或者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可钻, 使得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变化, 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进而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等方式, 使得对方当事人以为合同仍然能够得

44、到履行,从而向行为人交付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也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驱使之下得到的,虽然其在签订合同之时想要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 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由于其心理状态的转变, 其在还没履行合同之时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 并使用了欺骗手 段使得被害人相信其会全面的履行合同, 行为人仍是在履行合同的外衣之下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这种情况同样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2龚培华: 刑法适用热点问题研究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136 页。 13梁华仁,张先中: “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 政法论坛 ,1999 年第 1 期。 9西南政法大

45、学硕士学位 论文 (3)“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形较为复杂, 因此产生了很多争议。刑法第 224 条中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发生于“签订、履行合同中” ,由此可见, 有的学者认为的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14之前或之时, 而不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 这一说法并不成立。但也应当看到一个问题, 即使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情形能够构成合同诈骗罪, 也不代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由于实践中出现的情形五花八门, 因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

46、能一概而论, 而应当根据情况做具体分析。 首先, 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在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之后, 由于情势的变更或者发现履行合同中有机可乘, 于是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目的的变化导致了行为的变化, 行为人进而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相信其仍会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利用了合同作为其诈骗的 工具, 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继续交付合同标的物,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 最为复杂也是最有争议的问题即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合法的控制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进而不继续履行

47、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其依据合同合法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 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返还财物。 对于这种情况理论界产生了几种意见: 一是认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是认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三是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和行为来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其他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因为其所述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结构特征, 就是说对他人财物的实际占有根本不是基于行为人以非法15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合同欺诈行为来实现的。 3 . “非法占 有目的” 认定的理 论误区 ?事后故 意说 在这一问题上,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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