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案例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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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案例4(分则 复习)1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

2、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2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

3、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题要点:(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3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

4、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

5、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6、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

7、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

8、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5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

9、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题要点:(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

10、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6.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

11、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题要点:(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

12、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7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

13、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

14、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8.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

15、现问: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2. 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5、答:1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

16、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民间合同)的法律规定。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9: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

17、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 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 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 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 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 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

18、否应该承担责任?(7)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 的损失负责? 答案:(1) 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 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 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6) 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

19、输公司承担。(7) 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

20、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 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

21、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10: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22、。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现问:(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

23、1) 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2) 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3) 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4) 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5)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因丙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 解题思路解答本题的前提在于第(1)问,即甲、乙、丙兄弟三人对楼房的财产关系,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第(2)问,丙、丁之间的合同有无效力,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第(2)

24、问的答案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以下各个问题的答案。 法理详解(1) 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2) 、(3)许多考生以为,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以上看法并无错误,但考虑问题尚失全面,恰恰忽略了在该楼房之上还有一个租赁关系存在。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

25、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换言之,房屋所有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张某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楼房,应视为对丙、丁房屋买卖合的对抗,法院得依其请求宣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丁并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4) 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夫权要求其搬出。(5)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1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2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3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4因丙在与丁签订

26、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

27、,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

28、有效?为什么?(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 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 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 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 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

29、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

30、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

31、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律考合同法试题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丙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 协议有效,已

32、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 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2某工厂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3台机床出租给工厂使用,租期2年,租赁期满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工厂。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即向某机床厂购买3台机床交付给工厂使用。工厂在安装这3台机床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在该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机床厂、工厂均为当事人 B在该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工厂为当事人 C工厂有权要求机床厂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D工厂有权要求租赁公司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3乙丙作为甲房屋

33、的共同承租人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乙常外出,丙征得甲的同意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丁。丁在使用中损坏了房屋。此事应如何处理?( ) A应由甲向乙丙追偿 B应由甲向乙追偿 C应由甲向丁追偿 D应由乙丙共同向丁追偿 4挂靠天马代销公司的个体工商户齐天明以天马代销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1998年8月齐天明参加丹阳市经贸委组织的辽东贸易洽谈会,因其未带天马代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便借用兴华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津达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辆玩具车的购销合同。此后,齐天明以天马代销公司的名义向津达玩具公司电汇了2万元定金,津达玩具厂如期交货。后齐天明未付清津达玩具厂的货款8万元。根据上述情况,津达玩

34、具厂可以谁为被告起诉?( ) A兴华百货公司 B丹阳市经贸委 C个体工商户齐天明 D天马供销公司 5甲公司与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迟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发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

35、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6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 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丙无

36、权向丁追索货款 C 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 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7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A2万元 B. 3.5万元 C. 2.5万元 D. 3万元 8甲乙签订了一份总价金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5千元的违约金,同时甲依约定时间向乙支付定金2千元,后因乙未履行合同,导致甲损失3千元。( ) A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应选择其一执行

37、 B乙除支付违约金5千元,双倍返还定金4千元外,还应支付赔偿金3千元 C乙应向甲支付总计9千元的违约赔偿 D乙应向甲支付总计1万2千元的违约赔偿 9某研究所与某工厂于1995年6月8日签订了“节能热水器”技术转让合同,由研究所向工厂转让“节能热水器”的全部图纸及一个样品。合同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一年以后,研究所又对“节能热水器”进行了改造,研制成“高效节能热水器”。对于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工厂有权与某研究所分享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 B该工厂有权无偿使用该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 C该工厂在某研究所转让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D该工

38、厂无权分享改进后的热水器技术 10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A商店承担责任 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C司机与押运员承担责任 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 11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

39、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 A 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 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 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 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12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40、A 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 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 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 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13甲企业进行一项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由刘某主持研究开发工作,一年后刘某完成技术成果。甲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意义重大,遂指定在乙企业推广使用。甲与乙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但双方就转让费一事发生争执,甲提出转让费为200万元,乙只同意支付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该项技术合同的转让费应当:( ) A 通过经济合同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决确定 B 通过技术合同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决确

41、定 C 由甲、乙与刘某共同协商确定 D 由甲企业所在的省人民政府确定 14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则广告后于第3天处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15甲

42、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交货。依据合同法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6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定货合同发生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对下列各

43、项变更合同的请求,甲可以提出哪几种?( ) A 将该批货物中的一部分托运给丙 B 在该批货物的途中站要求变更最终到站 C 先将货物到站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 D 在运输终到站将该批货物全部转运到给丁 17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于1992年8月3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费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的111次列车从南平车站出发,宋某派押运人一名,9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

44、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到9月9日挂出。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表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格,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解决。 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 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 托运人宋某

45、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 托运人宋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4、 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应负责? 5、 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6、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多长? 18甲乙签订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客运入口处,费用为12000元,乙预付3000元。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乙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口处,并表示如不照此办理,则解除合同,甲则认为乘客检票处即可客运入口处,并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

46、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大门处需加收1万元,且需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遂起纠纷。 问: 1、 本案中的合同纠纷是哪类合同纠纷?该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的合同?为什么? 2、 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如乙起诉甲,应向哪一个法院起诉? 4、 本案应处理? 191990年4月28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500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7500元;交货期限为同年5月

47、28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忘了此事。直到1991年1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来人说,因旅游公司半年时间未取货,已于两天前将500个沙发套卖给谭某(系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所得的25000元中,扣除加工费7500元,保管费1000元,其余部份共16500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 现问: 1、 陈某能否处理这批货物?为什么? 2、 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此案应如何处理? 20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购买10万瓶劣酒,货价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拮据,只付了8万元即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诉诸法院。 请分析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 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为什么? 3、 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21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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