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演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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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恪尽职守 远离职务犯罪今天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二、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四、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首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作他用;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4、签

2、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为亲戚朋友非法谋取利益;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职务犯罪呢?这就是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二、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部分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

3、,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二)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三)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

4、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5、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结合一些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下面就重点讲解关于职务犯罪几个常见罪名:(一)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1、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单纯劳

6、务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财物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此罪的资金仅仅指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3、该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单位资金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如果都不打算归还的话,就是我们后

7、面所说的“职务侵占罪”。 4、本罪是结果犯,即挪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

8、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5、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如下:(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9、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营利案 被告人李某,男,57岁,汉族,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7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以大连管理干部学院现代企业家培训中心为依托,成立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经贸公司。同年10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股份有限公司的30.4万元转入其经贸公司账户,并用其中的29.8万元在山东省烟台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购进“东芝”28英寸彩电40台,单价为7450元。嗣后,被告人李某以该经贸公司的名义将彩电转手以每台7700元的价格卖

10、给该股份有限公司,40台共计30.8万元。此次经营,被告人从中获利1万元。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单位中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为例就是指那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是构成本罪的关键。(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

11、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行为人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

12、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 3、本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4、本罪也是结果犯,侵占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5、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为:数额

13、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 1.598吨棉纱运出厂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

14、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这两个罪名其实是刑法中同一条法条中根据行为的不同衍生出来的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这两个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

15、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该罪的主体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2、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

16、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3、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与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不负责任”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但“滥用职权”行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放任后果的发生。 4、本罪属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国有

17、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5、犯本罪的,按下列损失情节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损失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是指50万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00万以上;(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案例】航湖北管理局原局长吴顺义案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

18、)吴顺义任职期间,草率拍板,致使二千九百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11月1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吴顺义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程序,于1995年3月25日在仅听取本单位原财务处朱某(另行处罚)一次汇报后,既未认真审查,又未进行集体研究,就草率决定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签署联合经营合同。 同年3月28日和5月19日,吴顺义又先后签署申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委托书、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设立湖北民航经济发

19、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等,致使在湖北省民航局和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由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单独经营。 1996年二月初,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因公司银行贷款到期,便以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资金缺乏为由找到吴顺义,要求湖北省民航局开出贷款担保承兑汇票。吴顺义在未核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违规为该公司提供三千万元贷款担保,并被武汉七环实业公司挪作他用,一直未能归还,导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从湖北省民航管理局划账2940万元归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义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工作严重

20、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企业造成二千九百四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2、认定本罪的关键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1、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3、本罪在构成上,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

22、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但是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行为人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5、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杨保民在担任上海皮鞋厂住宅办公室主任期间,该厂有一套价值25万元的职工住宅需出售。同年8月,杨保民与已被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辞退的

23、陈澍初次见面,即商定将该套住宅出售给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嗣后,杨保民向本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单位领导要求杨保民必须在收到钱款后再行交房。杨保民虽然口头允诺领导的要求,但事实上既未与陈澍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对陈澍进行必要的核实,且在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将该住宅的单位空房调配通知单交给了陈澍。陈即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了调拨手续,又将该房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和还债。案发后,从陈澍处追回人民币4万元,余款至今未被追回。法院经两审终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保民作为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为此,依

24、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保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本罪在

25、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

26、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

27、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

28、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起诉。 4、对于本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如下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泄露公民信息罪 这个罪可能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是以国有公司的工作性质,在其业务操作过程中难免会获取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而部分工作人员抵不住诱惑将这些公民信息卖给不法分子,在以前,泄露公

29、民个人信息可能只是行政上的处罚,现在经过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正,已经增加了泄露公民信息罪这一罪名,泄露公民信息也会被判刑的!在这里简单说一下这个罪名,但是希望在座的各位引起重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泄露公民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

30、、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国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主体来实施的,要预防犯罪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在于行为主体的本身。要保障国企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素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发展一度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许多国企工作人员及至领导干部,思想发生蜕变,经不起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状况,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要在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31、”教育,大力倡导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只有思想上去了,认识到位了,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高素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锻造一批一流的企业家。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加强企业价值观、企业理念教育,把企业精神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只有当企业职工真正以企业为家,以企业的兴荣为已任时,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

32、和不足。现在许多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谁都可以逃脱罪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已成为遏制国企领域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引进国外优秀民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制定一整套完备的企业运行机制,明确股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财务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取责权限。二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实行企业重大决策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

33、督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完善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在任用人员时,克服“任人唯亲,重才轻德”的做法,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干部选拔方面,改变个别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集体决定相结合。要制定相应的人事任免制度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坚决杜绝特殊化。四是实行重点岗位、易发犯罪部位或环节的干部轮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三)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是严格执法,加大对国企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当前职务犯罪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更应该对犯罪分子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一经查处,绝不

34、姑息,坚决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是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案件多发、易发的行业或系统中,开展行业和系统预防,帮助这些行业或系统进行整改,达到“办一案,防一片”的目的,扩大预防工作的覆盖面。 三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筑坝防腐。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全社会和国有企业共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和法制教育,逐步在企业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能够形成自我约束的预防机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最后警示大家:职务犯罪就在放松警惕、放松学习、放松自己的不知不觉中发生。罪与非罪仅一步之差,大墙内外只一步之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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