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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给被告送达申请书暂缓给被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省*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地 址:*底市长青中街26号负责人:刘*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暂缓执行*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王*与湖南*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底市*星区人民法院*星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湖南*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王*损失221252元。由于二审法院即*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
2、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申请人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底市人大分别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以民申字第0422号通知*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此外,申请人也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依法监督二审法院再审。申请人请求贵院暂缓执行并非抗拒人民法院判决,只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为个人的因素,为防止执行回转困难而将造成申请人巨大经济损失,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执行法院应当暂缓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释的立法精神。因此,请求贵院裁决暂缓执行本案判决,待再审复查结果出来后,申请人一定按其复查结果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此致*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申字第0422号。抄报:*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