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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争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该拥有量刑建议权,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理由是:第一,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第二,量刑权是法院独享的权力,检察机关不应干涉:第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如不被法院采纳,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严肃性.肯定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其理由是:第
2、一,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定罪建议权和量刑请求权是完整的司法请求权.根据控审分离的原则,起诉方完整地提出司法请求权,审判机关才能居中裁判;第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量刑权由法院行使.两种权能互不干涉;第四,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公诉权是制约性检察权和监督性检察权的融合.其包含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公诉权的主要属性是制约性.首先,审判程序的开启受制于公诉权:其次,公诉机关以通过行使量刑请求权使量刑问题在庭审程序中被公开,并公开地接受控辩双方的辩论.法院作出何种裁判要考虑公诉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如不接受合理的量刑建议则可
3、能导致公诉方行使审判监督权进行抗诉的后果.因此法院虽然可以不采纳公诉方的量刑建议,但确要受到公诉方量刑建议的制约.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同罪不同罚问题突出,不同地区审判机关对相同或类似情节的同一性质的犯罪量刑差异过大,引起社会诟病.检察机关通过当庭发表量刑建议,控54天津检察2010年第2期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使量刑问题公开化,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增强,可以有效地扼制审判机关对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量刑建议缺乏准确性.量刑建议的基础是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其中即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可能影响量刑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不利于被告
4、人的事实.也包括可能导致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办案人如果执着于定罪思维,就会忽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从而导致量刑建议不准确或幅度过于宽泛.从而失去了量刑建议的价值.2.对相同或类似情节的犯罪行为量刑建议较为悬殊.由于办案人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差异,对事实的认识角度也有所不同,同一检察机关对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即使情节相同或类似,发表的量刑建议也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如果过于悬殊.既会损害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会导致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质疑.3.对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量刑建议不当,引发争议.近年来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类案件发表量刑建议时,如果没有
5、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或者量刑建议不当,则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打黑除恶工作的质疑,妨碍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建立.4.忽略刑事政策和法外因素.量刑建议不能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机械照搬法律规定,没有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考虑被告人身体,家庭状况等法外因素,量刑建议不能体现法,理,情的统一,给人以执法机关生硬,冷酷的印象.5.不全面听取意见.引起被害人对量刑建议异议.检察机关办案人在理念上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检察机关是在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忽视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没有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没有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导致被害人对检察机
6、关量刑建议不满,对司法活动不予认同.6.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没有确立,导致量刑建议缺乏准确性.庭前证据展示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不掌握辨方证据,控方的量刑建议就不可能准确,全面由于辨方证据的原因.往往造成控方不得不核实证据或改变量刑建议,诉讼效率降低.三,解决量刑建议中存在问题的途径1.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全面收集证据.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就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司法公正是目的和落脚点.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检察官全面收集证据,既包括指控犯罪证据,也包括证明行为人无罪证据,既包括罪重证据也包括罪轻证据.具体量刑建议中,在定罪证据之外,还要收集全部量刑情节证据.即收集
7、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还包括犯罪人前科,平时表现,犯罪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证据.并注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2.以量刑建议精细化为目标,认真对待每一个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试行阶段,要参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出本单位发表量刑建议的标准.这种量刑建议标准的提出一方面依赖于公诉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量刑的掌握,另一方面依赖于控辨审在量刑建议过程中共同的探讨和对经验的总结.要把握好量刑基准和每一个量刑要素.研究总结发表一定幅度内的量刑建议.发表确定的量刑建议的情形.争取最大程度的量刑建议精细化,否则只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泛泛地提出量刑建议,则失去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3.建立健
8、全量刑建议审批机制,重大,敏感案件要经领导决策.量刑建议审批机制原则既不能过于繁琐,又要保证重大,敏感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和领导决策.对于简单刑事案件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量刑建议.对于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可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报科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察委员会决定.4.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对待法外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学上罪刑相适应,非犯罪化,轻缓刑化,刑罚个别化,对量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在量刑建议中得以体现.检察人员应在量刑建议中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起来,科学地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关于被告人的婚姻状况,社会背景和健康状况等法外因素,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并不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在
9、美国,这些法外因素往往促成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并成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我们认为对待法外因素应该慎重处理,如被告人犯罪原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应该成为发表量刑建议时考虑的因素,虽然法不容情,但是只有同时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的深人人心,才能真正起到教育,惩戒和挽救的作用.5.听取被害人意见,尊重被害人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检察官全面正确了解案情,因而这一程序不可任意取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同时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到犯罪冲击的
10、当事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感受和对惩治犯罪的要求.有权利表达自己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应该耐心倾听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应该注意到被害人权利的回归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司法活动的潮流,应该在司法活动中有意识地落实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能够理解检察机关的意见,能够接受判决结果,减少不必要的涉检上访.6.证据开示制度化.使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辩论.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的同时要将证据开示制度化,尽量使影响量刑的证据在开庭前均为控辩双方掌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准确出具并得到充分辩论.量刑程序才能更加公正,透明.注释: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30页,第331页.(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郝双梅天津检察201o年第2期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