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3061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包括美国犯罪学家在内的不同学者就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的成因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学说,

2、而根据不同的成因理论,美国司法实践就青少年性犯罪人采取了不同的处遇措施,结合对于不同成因理论的评判,以比较的视角对于现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处遇措施加以分析,并借由对于前提的反思与批判将研究推向深入。关键词 青少年性犯罪;成因;对策;比较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一、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概况传统上,青少年性犯罪被认定为强奸、乱伦以及猥亵等三类行为1。具体而言,其包括抚摸、摩擦性行为、阴道或者肛门性行为以及其他进攻型性行为。而性行为可以通过阴茎、口以及外来物品等进行2。而近些年,在新生入学时老生对其实施的戏谑事件中发生的涉性行为也渐渐被纳入到这个范畴当中。3依据这样的标准判断,所谓青少年性

3、犯罪人可以被理解为违背对象意志,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4在美国由未成年人,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包括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在内的性犯罪,呈现出如下几种样态特征:(一)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维持高点运行状态 在1993年,美国共报告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案例485290起,其中由不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单独实施的52900起,约占上述犯罪的10.9%,而由未成年人参与的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为21352起,约占上述犯罪总数的4.4%。合计在1993年由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共计约74262起,占到了当年全美性犯罪总数的约15.3%(见下图)。而199

4、5年度统计表明,由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数仍然分别占到了当年相关犯罪人总数的15%强(见下图)。虽然我们没有发现95年以及之后的相关数据,而且95年的数据也针对的是被逮捕的犯罪人而非具体犯罪数量,但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相关统计,目前美国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了城市地区强奸犯的17% 。 5而其中的大约7% 是不满十五岁的男性儿童。实施上男性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则占到了未成年性犯罪的97.4%,女性未成年人则仅仅占了2.6% ,而根据这些学者的调查,目前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强度上也开始和成年犯罪人趋同。6(二)由青少年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的对象及场

5、所较为具有特定性 从数据统计来看,美国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在犯罪对象以及行为地点等两方面都表现出较为突出的特殊性。以1993年的相关统计为例,包括强奸在内的性犯罪有超过六成发生在受害人自己的家,或者发生在受害人的亲友以及邻居的家中。与此相关,性犯罪的实施对象也呈现出两大特点,即受害人的年龄特征以及受害人的身份特征。从年龄上看,占据受害人主体的是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例如,根据1991年的统计数字,该年度在美国各州服刑的性犯罪实施者所侵犯的对象当中,44.7%为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而又有33%的受害人为十三岁到十七岁这一年龄段。另一方面,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

6、联系,即大多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不陌生。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该年度报告性犯罪当中,有行为人单独实施的性犯罪只有17.6%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而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也只有6.8%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因此,从这样的一个概括比例可以看出,大约有75%的性犯罪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在行为发生之前具有某种联系。例如就有案例报告,一位年仅十二岁,名为克斯(Keith)的行为人在两年当中就对自己两名分别年仅六岁以及七岁的外甥女实施了性侵害,而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其几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每天晚上都对六岁的外甥女实施性侵害及性虐待。7而另一方面,和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严重犯罪所实施的对象也有大约60%是针对非陌生人进

7、行的。(三)由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其他严重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的第三个较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通常会有类似谋杀等较为严重的犯罪与普通的性犯罪相伴生。就美国1976年到1994年的统计数字来看,由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占到了所有此类犯罪的10%左右,而从总体上来看,从事与性犯罪有关的谋杀犯罪的行为人平均年龄要比普通谋杀犯罪的平均年龄低六岁。(见下图)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成因理论及其简评(一)认知模式理论认知模式理论的理论前提是和心理功能相关的认知模式,这样的一种观点将攻击行为归因于错误的感知以及行为人认识失调。8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行为人会用一种为自己潜意识所

8、扭曲了的对于现实的认知将自己的行为加以合理化,因此允许其在不感觉到负罪或者悔恨的情况下继续自己的行为。就青少年性犯罪而言,认知模式可以很好地解释那些对受害人对于性侵害是否具有同意产生了错误认识的行为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某些未成年人在实施性犯罪的时候说服自己相信自己的受害人希望或者同意自己对其实施性行为,从而为自己实施相关的性行为寻求正当性的情况。 虽然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认知模式理论对于上述特定现象解释的有力性,但毕竟大多数青少年性犯罪的实施过程并不存在所谓的此类正当化过程,也就是说,其无法为大多数普通的青少年性犯罪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其有效性是相当存疑的。(二)发展障碍理论在二十世纪

9、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出现了以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 Erikson)为首的一批学者所提出的个人发展八阶段理论。9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一个人在幼年到成年的整个过程当中需要经历若干所谓的关键点,而如果在儿童期间由于遭受虐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上的发展障碍,导致无法顺利经过这样的关键点,就形成了所谓的发展障碍,而这样的一种发展障碍导致后续的关键点也都无法顺利完成,从而反过来导致之前建构的心理模式的崩塌。正如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卡尔梦奎斯特(Carl P. Malmquist)所提出的那样10,个人的异常性倾向可以追溯到儿童时代较为具有倾向性的性满足方式。在其看来,从事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可以

10、被理解是因为童年严重的发育障碍所导致的,而起所导致的合理结论就是这些自我感知不良的青少年避免和自己的同龄人接触,从而转向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因为这些儿童在其看来能危险性更小。 和认知模式一样,发展障碍理论在解释某些特定类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我们承认相当多数的青少年性犯罪人在童年时代遭受过性侵害或者虐待,从而可能根据这样的障碍理论而存在发展阶段上的断层,但其仍然无法解释必然存在的例外情况,即那些童年生活正常,但还是选择从事性犯罪的另外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情况(见下图)。(三)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将性越轨行为归因于道德上不断堕落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理论看来,青少

11、年之所以实施性犯罪,是因为其向周遭所接触的人学习了犯罪技巧以及支持犯罪的犯罪态度所导致的结果。11从这种所谓的条件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青少年性犯罪,会将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看作是从一个儿童受害者向有能力的犯罪实施者的转变,例如,为了迷惑自己的惩罚者从而让其误认为被惩罚对象已经取得了进步,被加以惩治的青少年行为人会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表现良好,而这样的一种欺骗行为就可以被视为验证这些未成年人希望通过撒谎以及操纵别人来控制自己所生活的环境的佐证。 和认知模式理论以及发展障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

12、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碍理论不同,社会学习理论属于社会学,而非心理学范畴,而强调学习这一社会活动也为这种理论的普遍适用性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理论根据。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学习理论不重视行为人心理学以及生理学的相关特征,过分强调行为人和其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有以偏概全之嫌。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之外,针对青少年性犯

13、罪,还有其他的美国学者也都提出来自己的主张,但是非常遗憾,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青少年性犯罪现象,而不同学说相互交杂的现状也成为目前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理论研究的一种实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青少年性犯罪问题涵盖范围较广,跨越社会学、犯罪学、刑法学、刑罚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范畴,很少能有学者可以通晓上述领域并将其有机地糅合进对于青少年性犯罪的研究当中。另外一个同样十分重要且十分实际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关有效统计的基础支撑。即使在是信息相对透明,各项统计相对发达的美国,也无法做到对于青少年性犯罪相关的诸多数据的实时全面收集与更新,而关键数据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学者们无法有效地根据相关数据加以解读

14、以及对策的研究等,同时,从理论构建,到模型设计,到对策展开、实施,再到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再反思的整个过程历时相当的长,并且伴随有数据的失真或者缺失,且这样的研究需要大量资金以及体制上的支持与配合,而这在现实研究当中又几乎成为不可能,等等。种种原因综合作用,决定了至今还没有一种理论可以有效适用的局面。三、美国青少年性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鉴于青少年的未成年特征,美国对于其所实施的性犯罪采取的处遇措施也较为具有特色,对这样的一种特色处遇,可以通过实体和程序性要求等两方面来加以说明。(一)实体处遇1. 处遇机构在1899年之前,美国并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或者说青少年)司法系统。12在这个时期,未成年人和成

15、年人不加区别的在同一个审判系统内被加以处理,直到伊利诺斯州于1899年建立了美国第一个青少年法庭。13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社会各界对当时未成年法院产生了种种不满的情绪,而其矛头所主要指向的就是其已经无法有效、适当地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14,由于当时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15青少年法院往往不加区别地将被判决的未成年人送到所谓的矫正机构而了之,而这些矫治机构因为经费与经验的缺乏,往往不能有效完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矫治,从而根本无法达成青少年法院建构之初试图改造或者重塑未成年犯罪人的初衷。出于对青少年犯罪人改造这种尝试的绝望,相关理念开始转向报应理论。1966 年,Kent v. Uni

16、ted States案15就标志着这样的一种理念转变在司法系统的正式实施。一般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首先,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被从青少年法院体系当中被剔除出来,而交由普通司法体系加以审理;其次,法院也对于如何甄别这样的一种剔除行为提供了若干司法上的指导。由此,目前美国司法实际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最初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性犯罪,都是由青少年法庭接手,而借由上面提到的甄别剔除模式,一部分未成年人转而交由普通司法体系处理,从而形成了未成年犯罪人由青少年法庭以及普通法院共同处理的局面。美国大多数州对于青少年法庭所管辖的年龄范围规定了上限以及下限16。下限从六岁到十二岁不等,还有一

17、些州并没有具体的年龄规定,而是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具有能够承担刑事审判的足够的智力以及情感能力。而大多数州对于年龄的上限规定的大多数为十八岁。一般认为,青少年法庭和普通法庭之间还是存在较为实质性的区别的,例如,一般青少年法庭的审理是保密的,而普通法院的审理通常是公开的。17鉴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量,一般而言媒体对于此类案件的报告都会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具体住址隐去,美国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样做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当中以及审理之后背负通常刑事审判所必需面对的社会公众对于自己的“污名化”标签。同时,青少年法庭和普通法庭在具体量刑以及其所处理对象的具体服刑机构都有很明显的区别,这一点会在后面加以详

18、述。美国各司法区在其具体适用的甄别标准上区别很大,根据甄别适用主体和适用标准,可以将其大体上分为如下几类18:(1)审理甄别模式;(2)立法甄别模式;(3)起诉甄别模式以及(4)反向甄别模式等。而在这四种甄别模式当中,第一种,也就是审理甄别是最为常见的使用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法官根据相关的法规或者判例,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2.处遇理念和建构单独的青少年法庭一样,一直以来美国司法理论都是推定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19。而“二者是不同的”这样一种理念,作为根本性前提,决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包括性犯罪人的处遇需要区别于普通犯罪人。因为在其看来,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故尚未

19、达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也就是说,还存在对其加以重塑和改造的可能。而在这个时候,社会作为承载“家长监护权”(Parens Patriae)的主体,需要对于从事了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行驶家长的权力和职责。20从这个意义上,对于未成年人加以重塑的理念要远远超越对其加以责罚和报复的考量。而这种重塑或者教化的理念肇始于二十世纪初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并且也受到了当时人们一般认为的可以科学地对于人的行为加以研究和改变的理念。21但是晚近,由于公众对于传统青少年法庭工作的不满以及对未成年人从事严重暴力犯罪的担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于教化的理念产生怀疑,转而倾向于应该对于未成年人同样采用报应的处遇理念。22 而

20、这种情况,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变得愈加的明显,由于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太多,而自身的经费又相对有限,导致青少年法庭无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进行个案处理,以及对其提供附后的教化措施,从而使其已经无法完成自己的设立初衷。应该承认,面对高涨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率,以及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的残忍程度以及较高的再犯率,加之公众对于此类情况的关注和担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处遇理念发生上述改变丝毫不难理解,从另一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实用主义理念下的必然结果。 而为了应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之后美国出现的青少年犯罪浪潮,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惩罚措施来限制青少年法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于刑罚的规定也开始趋重。23

21、具体而言,这种转变体现为如下几点:(1)降低了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成年人加以起诉的年龄底限;(2)扩大了未成年人被加以刑事起诉的犯罪范围;(3) 赋予检察官专属权来决定是否对于未成年性犯罪人加以甄别从而作为成年人加以处罚;并且(4)限制法官推翻检察官或者警方决定的自由裁量权。243.处遇措施例如根据佛罗里达州法,未成年人被加以处遇的时间不能长于从事了相同行为的成年人所需要承担的刑期。25 而刑期上的差别也是未成年人处遇与普通罪犯刑罚的根本性区别之一,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所被判处的刑期不能超过青少年法庭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因为青少年法庭只能受理十八岁以下或者二十一岁以下青少年案件,故对于相关犯

22、罪行为人的处罚也不能超过这样的一个时限。显而易见,相比之下未成年人可能接受的责罚从时间长度上要轻缓于普通的刑事被告。26另外,出于对于未成年人加以教化的考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期和其所从事的具体犯罪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比例关系,相反,大量适用的是和未成年人改造情况相关的不定期刑。从而凸显出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

23、,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其改造而非责罚的特质。而决定不定期刑的两个主要指标一个是之前我们提到的具体青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另外的一个就是未成年人的具体改造情况。27 另外,未成年人一般并不在普通的监狱,而是在类似于学校性质的矫治机构服刑。28和监狱相比,青少年矫治机构相对较为安全,并且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单纯的监禁,而是对于未成年人加以改造和重塑。有研究表明很多成年性犯罪人都是在其未成年的时候实施了第一次性犯罪行为,而性犯罪人也往往容易再犯,因此对其人格加以重塑对于实现刑罚目标以及防卫社会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美国目前针

24、对未成年性犯罪人的改造以及“治疗”大致可以分为通过服药以及手术等治疗方式,改变未成年人的生物学特征对其加以治疗和改变的生物学模式;通过社会学习和认知,改变未成年人的情感特征,扭转其异常人格的心理学模式;以及通过强调训练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的强化模式等。25另外,美国有些司法区还尝试适用所谓“社区处遇模式”(Model Community-Based Treatment Programs),即通过让未成年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对其加以改造。29(二)程序处遇1. 青少年性犯罪人的登记要求美国对于青少年性犯罪人要求登记的立法根据来自所谓的“摩根法”(Megans Law),此类规定最早开始于19

25、90年华盛顿州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这方面的关注,其实可以追溯到新泽西州1994年的相关立法。30该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性犯罪行为人的登记制度以及对于相关信息的社区公众告知措施,具体而言,其包括如下三个具体问题,即所适用具体犯罪的范围,公告持续的时间以及公告的强度等31。对于未成年性犯罪人需要登记的具体性犯罪范围,大多数州并没有做有别于成年性犯罪人的要求。但是联邦版本的摩根法以及效尤的少数几个州法规定了一个需要提及的例外规定,即对于类似法定强奸等仅仅因为受害人年龄而使得行为成为犯罪的性犯罪,未成年人可以豁免登记要求。就登记公告的持续时间,也仅仅有少数州规定未成年性犯罪人的持续期间有别于成年

26、人。例如,亚利桑那州规定未成年性犯罪人的登记义务止于25岁,而在该州,成年性犯罪人的登记年限则可能从十年到终生不等。同时,有些州也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性犯罪人可以在认为自己已经改好或者不再对于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申请停止登记。就登记公告的范围或者强度,有些州仅仅规定未成年性犯罪人登记即可,无须将相关信息加以公布。虽然可以认为,此类规定产生的主要理由一般被认为是迫于公众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性犯罪的一种情绪性反应和压力,正如有的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摩根法建构的前提是例如道德,恐惧抑或反感等情绪基础之上,而非对于减少犯罪的理性评估。32事实上,摩根法本身的发端就是基于一起十分令人发指的针对未

27、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州的具体做法千差万别,而且将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公布于众是否会导致其进一步被社区隔离和鼓励,或者招致歧视对待,从而严重阻碍对其的教化和改造,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和难题。2. 青少年性犯罪人的审前羁押所谓审前羁押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缺乏能力受审的未成年犯罪人,在J.W. v. Department of Juvenile Justice一案33当中,就原审法院是否有权力判令将一个没有受审能力的未成年人加以安全羁押问题展开了争论。而上诉法院认为,尽管对于上诉人所处情况,相关法律并没有太多规定,但是原审法院的判令合法,并且符合保障公共安全的初衷。而其也指出对于原审法院

28、来说有充分的根据来认定只有此种羁押才可以保障公共安全,特别是儿童的安全。虽然理论上对于青少年性犯罪人的审前羁押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其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是存在若干关键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据相关统计,从1985年到1993年平均大约有5%因为实施了性犯罪而被逮捕的行为人年龄低于十八岁,可见未成年人因为实施了性犯罪而被审前羁押并非极个别的现象(见下图)。但是据有关组织所进行的调查,即使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还是被和成年人一道羁押。例如,根据其统计,在1997年,就有超过7000名未成年人被羁押在成年人监狱当中等待刑事审判34。而这样的一种不加区分的羁押模式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

29、的保护和教化。作为成人监狱当中的弱势群体,这部分未成年人相当容易成为受害人,也很容易学习他人的犯罪经验,特别重要的是,这样的一种羁押经验无疑会对其本身尚未成熟的人格发育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四、解读:基于对前提的追问青少年实施性犯罪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中美两国都不能例外,但二者之间巨大的国情差异使得直接的借鉴与移植容易导致南辕北辙的后果。即使面对的是相同的问题或者情势,但是基于对于问题解读的前提性差异,足以导致具体解决措施设计上的根本性不同,因此,着眼于对于前提的追问而非具体措施设计的比较,应该是一条相对合理的研究进路。对于青少年性犯罪加以解读与处遇,都必需面对和解决如下几个不能回避的前提问题

30、:1.是否可以对于性犯罪与非犯罪性行为做合理性的区隔?2.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做实质性的切割?3.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寻找到一个所谓的成因?4.是否可以对未成年性犯罪人加以改造?5.是否可以对未成年性犯罪人的处遇有效性加以合理评估?6.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与完善实现减少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初衷?性犯罪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罪,看似范围明确,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性犯罪与非犯罪性行为之间的界限必定也发生移动与改变。以乱伦或者通奸为例,目前美国已经很少有司法区对于上述两种在上个世纪中期之前都还被认定为是严重性犯罪的性行为做犯罪处理,这就说明在对于青少年实施何种性行为需要做犯罪对待这个问题上并

31、不是不存在任何思考空间的。进一步而言,推动此种变化的道德与社会规范根据何在?如果不能从具体文化、国情的场域中寻找到这样一种内在的规律的话,或许在一开始我们就已经迷失了方向。与此类似,美国建构青少年法庭的最重要理念就是认定未成年人不同于普通的成年犯罪人,由此需要对二者做区别对待。但是这样的一种直觉上的感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且最终以相对独立法庭的形式加以固定化之后,其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与最初的推定往往存在很大的出入,不仅仅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在范围、程度、数量、方式等诸多方面趋同于成年犯罪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未成年犯罪人所凸显出来的较高的再犯率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青少年法庭这个处遇机构的存在合理性

32、。而通过对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成因理论的调查,虽然可以发现类似于社会学习理论那样具有较广使用可能的学说,但还没有一种理论可以令人信服且实际上合理地解释所有的青少年犯罪,包括性犯罪问题。而根据逻辑,在没有能够发现存在这样的一种所谓的全方位理论之前,我们只能推定其在实际上的不存在。而原因理念的混杂与交恶所导致的最为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加以改造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是否可以改造问题上的混淆与不统一又进一步导致了对于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具体处遇措施性质与成都上的动摇与分歧。制度的设计需要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而对于特定服务目的完成或者满足程度的大小又可以成为检验制度设计成功与否的首要指标。而目

33、前,美国整体上对于制度设定的最终目标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加以教化还是对其所实施的暴行加以报应一直存在分歧,而前提的分歧导致的必然结果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就是制度设计的不彻底与折衷,这种制度设计与制度设定原点

34、之间的渐行渐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而即使我们可以弥合分歧,将制度设定的初衷加以明晰,那么基于何种标准才能认定其制度的设计满足了这样一种原点也是存在问题的,统计方法本身是否科学,统计数字是否可靠、及时,统计结果与制度评估之间衔接程度的大小等问题都决定了目前还无法就这样的一个问题加以科学、准确的评估与分析。 最后,犯罪这个问题能否被消灭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单纯通过法律规范或者处遇措施的科学设计能够消灭犯罪暂且不论,其能否在满足成本与公民法情感的背景下将未成年人性犯罪降低到一个我们所能接受的水平也是存疑,或者是未有定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没有实质性解决上述前提问题之前,无论耗费多

35、大的社会成本,无论基于多大的民众意愿或者政治压力,不论如何精妙地进行制度设计与实施,都是在舍本逐末,其所能达到的结果远远要低于我们的合理预期。而在进行下一步制度设定或者构建之前,其实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上述几个前提问题,而这些前提问题能否合理地解决,在多大程度上被合理解决以及个别前提之间解决程度的协调与能否兼顾直接决定了随后相关制度设计与理念构建的成功与否。参考文献1 Victor I. Vieth, When the Child Abuser is a Child: Investigating, Prosecuting and Treating Juvenile Sex Offenders in

36、 the New Millennium, 25 Hamline L. Rev. 47, 51-52 (2001).2 Earl F. Martin et al., The Juvenile Sex Offender and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35 Am. Crim. L. Rev. 279, 283 (1998).3 Scott R. Rosner & R. Brian Crow, Article, Institutional Liability for Hazing in Interscholastic Sports, 39 Hous. L. Rev.

37、 275, 279-82 (2002).4 Joyce F. Lakey, The Profile and Treatment of Male Adolescent Sex Offenders, 29 Adolescence 755 (1994).5 F.B.I., U.S. Dept of Just. Uniform Crime Rep. for the U.S. 1993 242 (1994).6 Peter A. Fehrenbach et al., Adolescent Sexual Offenders: Offender & Offense Characteristics, 56 A

38、m. J. Orthopsychiatry 225, 225-33 (1986).7 Craig Horowitz, Kids Who Prey on Kids, Good housekeeping, Oct. (1996), at 948 Earl F. Martin and Marsha Kline Pruett Winter, The Juvenile Sex Offender and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35 Am. Crim. L. Rev. 279, (1998).9 Mindy F. Mitnick, Celebrating 100 Years

39、 of Juvenile Court in Minnesota: Developmental Pathways: From Victim to Victimizer? 32 Wm. Mitchell L. Rev. 1075, (2006).10 Joseph J. Romero & Linda Meyer Williams, Recidivism Among Convicted Sex Offenders: A 10-Year Followup Study, 28 FED. PROB. 58, 60 (1985).11 Larry J. Siegel, Juvenile Delinquenc

40、y: the core, the Wadsworth, 2002, p. 90. 12 Barry C. Fel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Juvenile Court, 75 Minn. L. Rev. 691, 693-94 (1991).13 Ira M. Schwartz, et al., Nine Lives and Then Some: Why the Juvenile Court Does Not Roll Over and Die, 33 Wake Forest L. Rev. 533, 535 (1998).14 Hon. John B. Lee

41、te, Symposium, They Grow Up So Fast: When Juveniles Commit Adult Crimes: A Dilemma for the Juvenile System, 29 Akron L. Rev. 491, 497-98 (1996).15 Kent v. United States, 383 U.S. 541, 551 (1966),转引自Kristin L. Caballero, Blended Sentencing: A good idea for Juvenile sex offenders,19 St. Johns J.L. Com

42、m. 379,Winter / Spring, (2005).16 Victor I. Vieth, When the Child Abuser is a Child: Investigating, Prosecuting and Treating Juvenile Sex Offenders in the New Millennium, 25 Hamline L. Rev. 47, 51-52 (2001).17 Danielle R. Oddo, Note, Removing Confidentiality Protections and the “Get Tough” Rhetoric:

43、 What Has Gone Wrong With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18 B.C. Third World L.J. 105, 107 (1998).18 Eric J. Fritsch & Craig Hemmens, An Assessment of Legislative Approaches to the Problems of Serious Juvenile Crime: A Case Study of Texas: 1973-1995, 23 Am. Crim. L. 563, 571 (1996).19 Randi-Lynn Smal

44、lheer, Sentence Blending and the Promise of Rehabilitation: Bringing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Full Circle, 28 Hofstra L. Rev. 259, 264-65 (1999). 20 Barbara Margaret Farrell, Pennsylvanias Treatment of Children Who Commit Murder: Criminal Punishment Has Not Replaced Parens Patriae, 98 Dick. L. Re

45、v. 739, 743 (1994).21 Julian W. Mack, The Juvenile Court, 23 Harv. L. Rev. 104, 120 (1909).22 Eric J. Fritsch & Craig Hemmens, Juvenile Justice and the Criminal Law: An Assessment of Legislative Approaches to the Problem of Serious Juvenile Crime: A Case Study of Texas 1973-1995, 23 Am. J. Crim. L.

46、563, 563-65 (1996).23 Lisa McNaughton, Celebrating 100 Years of Juvenile Court in Minnesota: Extending Ropers Reasoning to Minnesotas Juvenile Justice System,32 Wm. Mitchell L. Rev. 1063, (2006).24 Note: For the Good of the Child, For the Good of Society: Using Scotland and Jamaica as Models to Reform U.S Juvenile Justice Policy, 115 Harv. L. Rev. 1964, May, (2002).25 Michael J. Dale, Juvenile Law: 1998 Survey of Florida Law Fall, 24 Nova L. Rev. 179, (1999).26 John B. Leete, They Grow Up So F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