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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 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本文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探究少年刑罚轻缓化适用的法律基础、伦理学基础和审判实务基础,指出了现有实体法难以切实保障少年刑罚轻缓化现状下,就实现少年刑罚的轻缓化应建立快审制、诉辩交易
2、、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恢复性司法等程序模式的设想。关键词 少年刑罚;轻缓化;程序设想中图分类号 D712.7 文献标识码 A一、少年刑罚轻缓化的适用基础刑罚轻缓化是相对于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刑罚进化过程中的发展趋势,少年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从小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使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生活需要。(一)少年刑罚轻缓化适用的法律基础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为少年刑事审判的轻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少年刑罚
3、轻缓化适用的伦理学基础社会公众在谴责犯罪的时候,他们会轻易地宽恕孩子(未满16周岁)的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有孩子,“子不教,父之过”儒家思想的长期渗透,形成了亘古不变的真理。这种思维必将渗透至下一代,从而少年刑事审判的轻缓化不仅不会降低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久而久之还会形成人们对良法的内心确信。(三)少年刑罚轻缓化适用的审判实务基础实践中被害人参与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常会使被刑事诉讼所忽视的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也容易被被害人所宽容,案件处理也就有了轻缓化的基础。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
4、的强度作出限制”1。二、实体法在保障少年刑罚轻缓化中的欠缺(一)判决直接缓引的法律不利于保障少年刑罚的轻缓化我国的刑法典是以成年犯罪为基准制定的,刑罚体系也是以成年人为主而设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仅为细微调整,在一些刑罚制度的适用上两者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其余各类刑种均可适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无期徒刑仍属可用之刑罚,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应用。这却暗含了一个逻辑上的重大矛盾:由于法律明文规定死刑的不可适用,使得无期徒刑的适用在体现应当从轻、减轻的问题上存在着矛盾之处。刑法第65条规定了累犯制度,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少年犯罪也适用累犯制度并予以从重处罚,这与累
5、犯制度创立的立法初衷相悖,受到国内外学者的批判 2。其对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和一生的成长都将产生不良影响。2006年1月出台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少年刑罚轻缓化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作为司法解释,它仅就在一些实践反映强烈的“强索类”、盗窃类以及抢劫转化等问题予以了统一明确,且仅是纲领性的涉及,用来指导层出不穷的少年审判显然力不从心。(二)两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立法属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的保护未成年立法,规定了少年刑事审判所要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专人审判、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不受歧视等原则。这些原则性的
6、规定,对具体的实务操作仅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审判实务的作用不大。三、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如前所述,在现有司法框架下,实体法未能很好的保障少年刑罚轻缓化的实现,于是我们放眼于程序法,希望构建少年审判的正义程序,来实现轻缓化的判决。(一)建立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的少年审判“快审制”快速审结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谦和,对于少年被告而言,判决因羁押失去自由的痛苦和对未来判罚捉摸不定的猜测是折磨心灵的两把利刃。故建立相关少年审判的快审制度,除了能提高办案效率外,其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能减少少年的心灵痛苦,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快审制度不能牺牲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不能牺牲法律
7、客观真实,其在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基础上应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必然条件。仅在法院审理阶段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来实现快审,对于缩短诉讼周期效果不明显,故必须将快审的观念贯穿至整个诉讼阶段。第一,从刑事侦查入手,扩大案件的范围,一开始就确定快审原则,在侦查环节我们要大胆告知未成年人如果自愿认罪,可以适用快审制,即可向法院申请从轻处罚又在程序上对案件简化审理。如果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可以确立快审制,在案卷上贴“快审标签”。对于带有“快审标签”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均予以简化,规定较一般程序更短的诉讼周期。第二,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未适用“快审制”,而未成年人在公诉阶段向公诉
8、人认罪,公诉人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也可以适用快审制,在起诉、审判环节予以简化。第三,如果仅向法官认罪的,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在审判环节予以简化,缩短庭审的时间,尽早判决。(二)将诉辩交易率先引入少年刑事案件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是指被告人方与刑事追诉机构通过协商、妥协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模式3。而产生最早、影响最大的协商性司法当属美国的诉辩交易。诉辩交易与我国目前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框架都有较大的冲突,在现阶段不宜适用,但基于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即少年刑审判所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几乎参与了案件侦查、起诉的全过程,有利于辩方在权衡证据
9、后,与控方就刑罚“讨价还价”,可将诉辩交易率先引入少年审判。少年刑事案件诉辩交易的运行程序可以作以下规范:由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在开庭前协商是否适用诉辩交易。律师在征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辩诉双方随后进行协商,协商时除了辩方律师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均应参加,如双方达成一致,即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检察官同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或不反对辩护方的量刑请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罪名。诉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检察官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在开庭审判时,法官仅审查协议
10、的合法性以及事实根据,在确定少年被告人有罪答辩是出于自愿、不明显违法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宣布法庭对于交易协议予以确认,并宣告确定刑期。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应控制在原判刑期的60到80,达到最大幅度的从轻。诉辩交易应当在法庭上宣布,并记入正式的法庭记录。(三)引入“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等私力合作模式司法机关根据被告方和被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从而作出终止刑事诉讼或从轻量刑的裁决,称之为私力合作模式4。私力合作模式,体现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真实的悔罪、经济上的付出,为自己适用刑罚的从轻作出努力,其直接后果就是得到从轻处罚,甚至免于诉讼。私力合作模式要求被害人参与,其雏形是刑事和解
11、制度,最初刑事和解主要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但随着一些检察机关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逐渐接受,这种新刑的刑事程序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盗窃、抢劫、重伤、杀人等案件。 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
12、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对于私力合作模式在少年审制中的引入,我们建议:第一,建立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少年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模式。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少年刑事案件,对于某些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作非刑化的处理,是目前解决刑罚轻缓化较好的选择。具体建议如下:(1)组织机构可设立在县司法局或所属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2)吸收一些退休干部、退休法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来担任;(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对少年加害人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免除、从轻处罚的裁决。三机关对于调解协议最后予以确认,尽量适用撤销案件,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除处罚,如
13、认为案件仍需追究刑罚的,也应最大幅度地对少年被告从轻处罚。第二,引入 “恢复性司法”,达到少年审判最佳的社会效果。“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吸纳特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地、确定地、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对损害的最大补救这一目标5。对于少年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我们可以确立被害方、加害方和社区三方为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主持,促成加害少年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促成加害少年向被害人进行道歉,提供经济赔偿,让被害人的愤怒之情得到宣泄,使双方的仇视得到缓解,最终使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恢复性司法”的运作促成了少年犯的认罪悔过
14、之情,促成了法律对其的轻判,真正做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在侦察或起诉阶段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实现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废除累犯制度,真正实现对少年刑罚的轻缓化。参考文献1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2 杜文俊、安文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2).3 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J.中外法学,2004,(3).4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1.5 狄小华、李志刚.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46.其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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