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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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当今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L整理论文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犯罪构成最早是中世纪欧洲纠问式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只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专有术语,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兴起和革命的胜利,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刑事古典学派开始将犯罪构成的概念从刑事犯罪构成的概念从刑事诉讼法上移植到刑事实体法上。德国刑法大师费尔巴哈以罪刑法定原则

2、为出发点,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要件称为“犯罪构成”,创造性的提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1但在当时,犯罪构成还囿于犯罪概念的范畴这中,没有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的体系。到20世纪初叶,贝林格认为,犯罪仅以违法来表述,并不能明确其内涵,为违反规范行为只有符合刑法条文具体规定的内容才构成犯罪,这种具体内容,即Tatbestand(行为情况)。原意为犯罪行为的法定情况,类似于现代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状部分。后由日本学者译为“犯罪构成”。贝林格认为,犯罪不只是过去刑法理论认为的违法的、有

3、责的行为,而且也是相当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Tatbestand的行为。后来,德国另一位刑法学者迈耶对贝林格的犯罪构成观点进行了修正,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把犯罪概念修改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二是承认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里,有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后来麦兹格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又添加了“主观违法要素”。麦兹格的理论使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与违法性结合,构成要件从中性,无色的纯客观主义转为有条件主客观统一。20世纪50、60年代,德国墨拉哈等将这一理论推向完善的地步。墨拉哈将故意和过失纳入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并且在理论上将目的行为和

4、法益侵害结果相结合,使犯罪构成理论更为完善。2前苏联理论。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于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刑法学者接过资产阶级遗留下来的犯罪构成理论,引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通过批判、借鉴、吸收的方法对其进行了改造。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1在他看来,犯罪构成内容的客观与主观诸要件都是从大量的行为特征中选择、提炼出来而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的,而犯罪构成正是将诸要件结合起来成为刑法上的概念。因此,特拉伊宁是将犯罪构成作为理论概念、

5、理论体系提出的,并在苏维埃刑法已有的各种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逐步形成了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体系。3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的历史传统多形成于判例,刑法理论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么发达,始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没有犯罪构成一说,在刑法著述中多称之为犯罪要素(elements of crime),我国学者介绍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时,根据其要素独特的组合方式,将之总结为犯罪构成双层模式, 2认为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二是责任充足要件,包含各种合法辩护理由的排除 3。(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现状及评析1现状。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

6、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定义,犯罪构成是指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

7、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含着一系列要件,我国刑法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也存着很大的分歧。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二要件说”等。(1)二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个部分,即把主体称为主体要件,把客观行为的主观要件合为一体,总称之为行为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要件和和客观要件两个部分。(2)三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二

8、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并且如果抛弃危害行为中包含、渗透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一特殊性,就难以正确理解刑法的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意见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这样,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三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3)五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2对各犯罪构成理论的评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法理论的发展,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日益显露,四个要件都不同程度存在一系列的缺陷,甚至有些是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在本文第二部分再具体分析。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等犯罪构成理论,虽然这些理论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做出了批判和修正,但总体上没实质性的突破,大多存在形式化倾向,仅仅是对传统理论四要件的重新排列、合并、组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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