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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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构想第14卷第6期2009年l2月新余高专学报J0URNALOFXINYUC0LLEGEV01.14.NO.6Dec.20o9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构想郎道民,杨晓珍(分宜县人民法院,江西分宜336600)摘要:将社会调查机制引入缓刑适用制度中,架构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以期准确预测犯罪分子的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达到正确适用缓刑的目的.关键词:社会调查;缓刑适用;前置程序;构想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765(2009)0600340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2、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而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本文为了促进准确裁量刑罚,进一步发挥缓刑制度的功效,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进行了评述,分析了刑事审判的现实需求,阐释了我国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前置程序的构想.一,我国现行缓刑适用制度的评述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在我国刑罚适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保持着比较高的适用率.从刑法设立缓刑的立法本意而言,缓刑的价值在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与再社会化;

3、减少国家经济支出.尽管缓刑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司法上的标准不一,使缓刑的价值难于体现:1.缓刑适用的标准难以把握.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只有犯罪分子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才可以宣告缓刑,事实上这种危险性是难以确定和预见的.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外界因素都会诱发犯罪的发生,如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状态和自然环境等;而行为人的内在因素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人格缺陷,精神障碍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使犯罪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即使是法律知识渊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把握缓刑适用的标准.2.非涉案因素难以考量.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涉案因素,包括犯

4、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而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除了案卷材料所涉及的内容,法官无从获知,更无从考量.虽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

5、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可看成是立法上对非涉案因素考量的借鉴,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是实体和程序司法解释设置内容不一致,列举不全面,不完善;二是司法实践中将个体情况调查糅合于庭审调查,且与法庭教育结合在一起,调查的作用难以发挥;三是仅仅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程序,对成年被告人仍无法适用.3.缓刑适用的效果难尽人意.近年来缓刑比例不断提高,但是较高缓刑率的社会效果并不令人乐观,据赣西某基层法院刑事统计数据表明,该院20042008年判处的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132人,再犯率为13.58%;对判处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209人,缓刑率为21.5%;其中前罪适用缓刑再犯罪的被告人有l1人,占有犯罪前科被

6、告人数的8.34%.不容置疑,设置缓刑是为了让被告人在宽松的社会监管,帮教环境下,更好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但现实是缓刑犯再犯罪现象不容乐观地存在着,有的被告人甚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折射出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失败.二,域内外社会调查引入缓刑适用的实践为了准确的适用缓刑,减少缓刑再犯率,域内外司法部门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将社会调查引入缓刑适用的实践就是这一探索的成果.1.域内社会调查引入缓刑适用的实践司法需求是催生司法探索及改革的土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率先在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如2005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制定了社会调查员工作规则(试行),决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审前社会调查

7、员制度;2006年9月,江苏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江苏省逐步将审前调查从未成年被告人扩展到成年被告人;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与朝阳法院,朝阳分局,朝阳检察院,朝阳司法局四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适用缓刑宣判前社会调查的工作意见(试行),决定在朝阳区实行缓刑宣判前社会调查制度,适用对象为固定居住地在朝阳区的北京户籍的收稿日期:20090927第一作者简介:郎道民(1966一),男,江西瑞昌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34.-2009(第14卷)郎道民,杨晓珍: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构想一箜鱼塑刑

8、事被告人.这些”敢于吃螃蟹”的尝试,不仅契合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实质,也为建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可靠的现实依据.2.域外人格调查制度在缓刑适用中的经验从犯罪学的角度看,人格是个体因所处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反社会性心理和行为倾向;借助于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可以预测个体在特定情景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对被告人个体情况及其人格特征的调查就是人格调查,在西方法治国家,人格调查制度被认为是刑罚个别化的必由之路.早在1955年日内瓦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及犯罪处遇大会提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

9、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1)大陆法模式人格调查立法界定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调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量刑时应考察人格因素,如联邦德国刑法典规定,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日本刑法规定,法院判处缓刑,认定犯罪人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需根据下列因素进行:犯罪人年龄,性格,履历,生活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社会影响,犯罪人的最近态度及其他情节.二是人格调查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l条第6款规定,预审法官亲自,或者委派司法警察,或者委派任何有资格的人进行调查.日本少年法第九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

10、年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2)英美法模式”缓刑官制度”1842年英国法官希尔最早创立了缓刑,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少年犯罪,后来缓刑适用对象逐步扩大到一般罪犯.英国法律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做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英国在社区设立缓刑委员会,缓刑监督官和缓刑工作人员由缓刑委员会任命和雇用;缓刑监督官为法院提供判决前报告,提出和评估对案犯是适宜监禁刑还是适宜缓刑的建议”.美国法律也规定量刑应考察被告人的

11、人格因素.如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规定,量刑应参考被告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职能,心理和情感状况,健康状况,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美国有较发达的审前服务与缓刑机构,分布在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94个司法区,共有373个审前服务与缓刑办公室和7756名审前服务与缓刑官员;其主要工作是,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先与犯罪嫌疑人就其与所指控涉嫌犯罪无关的个人背景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经济就业状况等进行面谈,接着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向法官提交是否适于保释,定罪后可否适用缓刑的报告,供法庭决定保释与量刑时参考;审前服务与缓刑机构及其雇员由政府提供费用.三,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在基本法

12、律制度的框架下,探索建立科学,高效且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司法运行机制,这一点在各国都是共同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我们除了利用本土资源外,外国的法治经验亦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据此,笔者试图就我国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作一构想.本文认为应从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调查报告运用五个方面来架构.1.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总体可归纳为四类:一是法官调查,即法官依职权自行调查.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依职权亲自调查,其调查的结果具有可信性.二是诉讼参与人调查.司法解释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

13、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等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三是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调查对象了解,调查结果比较真实可靠.四是刑事诉讼之外的单位,团体调查,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青妇组织及其他单位受委托调查.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社会调查权更妥.其理由有三:一是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相符,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等手段,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而赋予其社会调查权,一方面可以发挥其优势,有利于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审判阶段,为开展教

14、育,感化,挽救罪犯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社会调查权,有利于对抗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调取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即以公权对公权).三是司法实践证明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社会调查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聘任区司法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江苏省东海县司法局从各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通过考试选取了36名业务骨干组成社会调查队伍,根据地域划片分为8个调查小组,建立审前调查人才库,调查报告采信率达95%.2.调查对象调查主体在接受调查委托后,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简历,社会关系情况,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被告人固定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15、,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关系较密切的亲属,朋友,邻居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告人犯罪后羁押的监所,包括看守干警,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向同监室人犯了解情况.3.调查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见,涉案事实,证据,情节调查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只有与犯罪无关情况的调查才是社会调查的范畴.对社会调来的主要内容列举如下:(1)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关系及礼会关系情况;(2)被告人生理,心理状况,病史,健康状况;(3)被告人性格特点,社

16、会交往,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情感需要,婚姻状况;(4)被告人受教育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升学愿望;(5)就业状况,经济状况,技术特长,对工作的态度,工作表现,同事关系;(6)被告人犯罪前所处的家庭环境,邻里环境以及社区社会环境;(7)犯罪前后的表现,有无前科,羁押后在监所的表现情况;(8)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况等.4.调查程序(1)社会调查适用的案件范围.该范围应当与拟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范围相同,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具有一35第6期新余高专学报2009(第14卷)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启动社会调查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丧失危害

17、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或者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法定从较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或者虽无法定从轻,减较情节,但全部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形.(2)调查原则.一是合法原则.社会调查员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调查,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直接接触,实地考察,尽量掌握原始材料,不能道听途说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调查材料,调查活动应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同时进行.二是客观公正原则.调查活动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防止先人为主,主观臆断,尽可能还原事实

18、的本来面目.三是中立原则.从事个案调查的社会调查员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自行回避,诉讼参与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在调查活动中,社会调查员要全面收集材料,不偏不倚,用语规范.四是高效原则.社会调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调查时问记人审理期限,要求调查工作高效运转,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委托法院.(3)调查路径.调查的方式,方法因案而异,直接调查是常用的方法,社会调查员直接深入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家庭,学校,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进行实地调查,采取发放人格调查表,访谈,提取原物,拍照等方法收集材料,对调查过程制作笔录,完善调查程序.在获取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还必须综

19、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知识,进行分析归纳,判断推理,形成调查结论.对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县)不宜直接调查的,可以委托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由办案单位将委托调查函,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寄送受委托调查单位,受托单位收函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社会调查.(4)调查步骤.社会调查涉及面广,具体应把握好以下环节:委托一受理委托一制定方案一直接调查一撰写调查报告一审核报告一提交报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社会调查范围的刑事案件,可以启动社会调查程序,调查主体将调查报告提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将调查报告附卷,移送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可以根据调查报告情况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

20、量刑建议.对检察院未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受理案件后即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起诉书,委托调查函等法律文书,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委托后制定出社会调查方案,指定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经过直接调查后撰写出调查报告,并对被告人是否适宜适用缓刑提出建议,之后将调查报告送呈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一般而言,刑事案件调查报告应在开庭审理前三日提交法庭;但对于被告人数众多,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县),被告人社会关系复杂,居住地变换频繁等刑事案件,也可以在一审宣判前提交法庭.5.调查报告运用人民

21、法院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通知社会调查员出席法庭.那么,社会调查员究竟在法庭中居于何种地位呢?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其地位既区别于控辩双方,也与证人,鉴定人不同,在庭审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庭应在审判区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调查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宣读,接受控辩双方,被告人,被害人的质询,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信.被采信的调查报告,应当作为对被告人适用或者不适用缓刑的参考性依据.合议庭认为调查报告有疑问的,可在休庭后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调查报告缺乏公正性和真实性的,合议庭可以决定不采信调查报告,直接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社会调查运行机制可用图表展示如下:一362oo9(第

22、14卷)郎道民.杨晓珍:设立缓刑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构想第6期四,结语设置缓刑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其意义在于使适宜缓刑的被告人依法得到从宽处理,对不适宜缓刑的被告人不因错误适用缓刑而危害社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效.相信在未来法治之路上,中国缓刑适用必将真正开出文明之花,结出人道之果.注释:1.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页.2.数据来源于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42008年的刑事司法统计.3.参见韩晓飞: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实践中的成效,问题及完善,载于北京法院网(http.I/bjgv.chinacou.org/pubih.detail.phpi

23、d=5941),于2009年6月7日访问.4.参见丁国锋:江苏社区矫正接手审前调查的调查,栽于2008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5.参见石岩,伊莉:北京朝阳判处缓刑先过”社会调查”关,栽于2009年4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6.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7.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25页.8.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53页.9.转引自刘立霞,白静: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运用研究,载于证据学论坛,人民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13卷.10.同注.l1.参见郭翔:英国缓刑制度,载

24、于法学家1996年第5期.12.刘立霞,白静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运用研究(载于证据学论坛,人民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13卷)中的资料.l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14.李妍:东海未成年矫正对象审前调查采信率达95%,载于江苏法制报)2008年8月l】日第七版.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责任编校:罗建华)ConceptionofapplyingthesocialinvestigationprocedureintotheprobationsystemLANGDaomin.YANG

25、Xiaozhen(ThePeopleCourtofFenyiCounty,Fenyi336600China)Abstract:ThispapersuggestsapplyingthesocialinvestigationmechanismintotheprobationsystemSOastoaccuratelypredictthecriminalbodilyharmandpossibilityofcommittingcrimeagainandcorrectlyapplyprobation.Keywords:socialinvestigation;probationapplication;preliminaryprocedure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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