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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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摘 要 在网络走进千家万户的信息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开发了新型的犯罪方式。网络犯罪侵害的领域愈来愈多,危害性极大。这种犯罪已经成为刑法所打击的一种典型犯罪。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与计算机犯罪联系都进行了说明,分析了各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并且就网络犯罪的应对做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计算机犯罪 刑事管辖权 证据制度 作者简介:汪璐,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72-02 现今,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高

2、速发展,以及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普及,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无论是金融管理、新闻出版还是文化教育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依赖网络。中国乃至世界已经步入了空前的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加强了信息公开化,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说过:“信息产业革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革命,也是人类几百年才有一次的机遇。”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网络这样一个易于操作却复杂的虚拟平台渗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的滋生。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网络犯罪的发生愈演愈烈,犯罪方式变化多端。网络犯罪社会危害之广,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影响之深,已经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究竟怎样定义网

3、络犯罪,学术界观点众多。 首先,我国学者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这一定义不仅说明了网络犯罪的本质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施行犯罪的行为,最终表现是侵害信息安全;也用“社会信息”一词更大范围地概括了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由于罪犯多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基于此,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系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或者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侵害或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以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视为成立网

4、络犯罪的要件。与此相对,有的学者认为界定网络犯罪应当从犯罪对象出发。在这种观点中网络犯罪也被学者定义为“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显然这一定义将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或采取网络方法实施犯罪等其他行为排除在外,缩小了网络犯罪的对象范围。还有的学者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出发,强调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犯罪才是网络犯罪,即网络犯罪应该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具有客观危害性但是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存在特点并与客观现实不存在交叉的犯罪类型。”这样的界定突出了网络犯罪虚拟化的本质特征。与大陆学者不同,台湾学者多将网络犯罪称为电脑犯罪。他们认为“

5、凡犯罪人行为是通过电脑之使用或对电脑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台湾学者的定义也是强调行为对象的专有性。 基于网络犯罪的普遍以及跨国性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很多外国学者也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网络犯罪的概念有着很多不同的结论。法国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刑事犯罪,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方法的犯罪。”并且他们主张对这两种犯罪做出严格的区分。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对非法连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讯电缆等附带设备的犯罪,以及所有消除、改换现金卡、信用卡的磁条部分的犯罪。”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日本学者将网络犯罪界定得太过狭窄,根本无法涵盖该

6、类犯罪的各种类型。而2001年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该公约特别强调了包括向未成年人传播合法色情内容、非法进入他人信息系统以及传播病毒和破坏数据等行为都属于网络犯罪,以列举的形式扩充了网络犯罪的范围。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学界一直存在的一个争议就是网络犯罪是否等同于计算机犯罪。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计算机犯罪。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在新时代的异化形态,其内涵广于计算机犯罪。本文更认同后一种观点。网络犯罪包括的有以虚拟网络平台作为场所的犯罪、以网络作为工具的犯罪还有以网络自

7、身及网络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甚至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诱发的犯罪也可归入网络犯罪。很显然,如今的网络犯罪在内涵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综上,本文认为,所谓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上凭借自己具有的特殊技术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及其存储信息进行掠夺、操纵或破坏,以达到破坏网络或其他期待依赖网络实现的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规制网络犯罪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网络犯罪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大规模爆发是亟需完善网络犯罪规制的首要原因。过去十年里,全球范围内网络犯罪数量大幅上升。相关报道显示,2005年日本网络犯罪首次一年超过2000起,比2004年增加了13%。据IFCC统计,美国2003年网络犯

8、罪投诉增长了60%。德国警方2009年的案件统计结果也显示,德国整体犯罪数量有一定减少,但与此趋势相反,网络领域的犯罪却增加了23.6%。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组建计算机网络至今网络被广泛应用,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也在逐年增加。公安部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只有400起左右,而2000年增长到了2700余起,2001年更是达到4500余起。占据信息安全领域全球领先位置的赛门铁克公司在最新的网络安全调研报告中指出中国是全球网络犯罪最严重的国家,网络犯罪数量高出其他国家将近两倍。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控制网络犯罪的猖獗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必要性与紧迫性不容忽

9、视。 其次,网络犯罪自身的独特性也使我们认识到必须积极防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与一般犯罪大不相同,它的特性造成了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打击远远难于一般犯罪。这种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专业化,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是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能运用高科技犯罪还能设法规避信息安全监管,提高犯罪成功率。第二,网络犯罪场所虚拟化,一般犯罪都有实行现场而网络犯罪没有,行为人通常都是应用信息系统实现犯罪目。第三,作案手法隐蔽化,行为人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地点随时实施犯罪;并且只需对着计算机进行操作,行为幅度极小,不易留下痕迹。第四,行为手段科技化,行为人依靠智力与技能实施

10、犯罪,手段不易被察觉。第五,社会危害扩张化及危害客体广泛化,由于网络的广泛使用令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不断扩张,也使受到网络犯罪侵害的领域不断增加。第六,犯罪低成本化,在实施犯罪时罪犯只需投入一台计算机甚至只需投入一部手机就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 此外,当前立法及司法上的诸多不足使寻求网络犯罪应对策略变得尤为迫切。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网络犯罪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复杂的网络犯罪面前这些规定还是不够完善。目前,规制网络犯罪主要依据是97刑法285条至28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

11、章等。但这其中规章多于法律,也就是说认定网络犯罪更多是依据地方规定而不是统一明确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其次,现有法律法规不仅分散还过于粗略,多是理论性管理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高;且绝大部分针对的都是网络安全的保障、网络秩序的建设,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甚少。在司法上,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认和取证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两大难题。在确定刑事管辖权时,国内犯罪尚可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确定,只是在确定“行为地”与“结果地”时可能会出现争议;跨国网络犯罪则更为复杂,既要符合司法规律不能过分扩张管辖权,又要考虑到国家主权。而在取证方面,关于网络犯罪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取证制度,也还没有证据获取程序及获取方法的具体规定。

12、这些都让我们看到,探究如何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防治网络犯罪是多么迫切和必要。 三、网络犯罪的应对 在网络犯罪多发的特殊时期,采用更多科学有效的对策是应对网络犯罪的关键,完善相关立法是应对网络犯罪的前提。 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在罪名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增加网络犯罪的罪名,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统一网络犯罪罪名称谓。但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新在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及犯罪手段,而罪行所侵害的法益与传统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并无两样。也就是说网络犯罪的罪名不需增加,我们要做的是增加相关法律解释,将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结合,将网络犯罪作为一个特别形式纳入传统犯罪。其次,在法律条文涵盖面方面,就现有法

13、条太过狭窄的问题,应当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网络犯罪不断丰富法条内容,更应充分研究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的规定。其次,在犯罪主体范围方面,随着网络使用者低龄化越来越明显,实施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网络犯罪的打击范围,惩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行为。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现象。因此,应将单位纳入网络犯罪主体的范围。最后,在刑罚方面,刑法所规定的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偏低。但是,网络犯罪逐渐扩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立法机关应当适当提高网络犯罪法定刑、增加刑种,以更为严厉的刑罚打击预防网

14、络犯罪。 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如尽量实行实名制上网、加强个人隐私保护能起到从源头上预防网络犯罪的效果。而加大文明上网和警惕犯罪的宣传力度、普及有关网络犯罪的知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民避免网络犯罪的侵害。相信通过立法机关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监管机关充分地监管网络安全与网民们自觉提高警惕,网络犯罪必然能受到遏制。 注释: 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5.12-13. 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5. 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172.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38-39.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法学前沿.1999(3) 马进宝,袁广林.高科技技术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5.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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