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劳动案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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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最新劳动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劳动案例解析 一、禁止罚款的新规如何应对?(一)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解读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与赔偿损失等相关概念之比较分析 案例:樊XX于2005年5月21日进入XX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

2、X公司),任职副课长。2007年3月17日,樊XX 以“另求发展”为由提出辞职,要求4月29日离职。同年4月9日,XX公司批准其辞职,樊XX结清工资后离厂。樊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分别于2006年8月1日和2007年2月2日因上班时间睡觉、2007年2月8日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而被XX公司按厂规分别给予樊XX3次记小过、罚款100元的处罚,XX公司均将这3次处罚的奖罚通知单送达给了樊XX。4月12日,樊XX以XX公司“以辞退方式处理”为由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退回300元的处罚款等。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东劳仲东城分庭(2007)79号仲裁裁决,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照本案,XX公司不属上述规定企业类型,不具备上述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权限。故,XX公司对樊XX的300元罚款应予退回”。X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因被告存在上班时间睡觉、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原告根据厂规对被告予以记小过、罚款100元的处罚,属于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范围,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罚款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原告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已通过奖罚通知单的方式告知被告,并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罚款,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确实存

4、在相应的违纪行为,现被告要求退回罚款3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樊XX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1、什么是罚款? 行政罚款 司法罚款2、罚款与赔偿 罚款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罚款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弥补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

5、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5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3、罚款与扣减工资(1)法定的扣减。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25条 劳动者因事假

6、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

7、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2)约定的扣减。伙食费、住宿费、水电费等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广东高院新规解读 座谈会纪要第11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二)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处理 案情:孙X,女,1951年生,东莞XX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人。1997年11月,孙X与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任保洁员,一直工作至2009年底。2008年1月,双方订立了用

8、工协议,用工期限至同年底届满。2009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孙X仍在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至年底。2010年,孙X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孙X自2001年起(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孙X虽继续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对待。据此,驳回孙X的诉讼请求。(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第65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

9、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

10、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非其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适用劳动法第28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

11、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二、离退休人员聘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广东高院新规解读1、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将其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

12、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患病等事由导致员工工龄满10年的,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

13、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结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年,对于是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应看双方是否达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合意,

14、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2008年之后至离职之日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愿意维持劳动关系、但只愿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4、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

15、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结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四、企业调岗怎样才算合法?(一)广东企业常见的几种调岗理由及风险分析1、随意调岗;2、恶意调岗。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

16、)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广东

17、高院新规解读与操作技巧1,新规解读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1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操作技巧 (1)依法调岗 广东省劳

18、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7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7条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19、、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2)依约调岗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乙方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五、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如何处理? (一)东莞两级法院关于自动离职与口头辞退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是自动离职还是辞退的举证责

20、任的分配问题:该问题已有统一做法,但部分案件分配举证责任仍然不当。2006民一终字第1124号。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是自动离职还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决定。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者是自行辞职还是被厂方解雇存在争议,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与证据的距离远近来考虑。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均是规定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或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情况下,由用

21、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劳资双方对于是被解雇还是自动离职存在争议,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引用上述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各方的因素,比如双方之前是否发生过争执;工资、岗位是否进行过调整:工资是否已经结清、离职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等,以及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举证的能力、与证据的距离等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处理。”(二)广东高院新规解读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

22、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是否支持? (一)东莞两级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诉求的处理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10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第27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

23、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广东高院新规解读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

24、,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

25、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一)东莞两级法院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处理模式 七、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一)东莞两级法院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处理模式 (二)广东高院新规解读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

26、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

27、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8、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7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何支付?(一)广东高院新规解读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2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1年,按月计算,对超过1年的2倍工资

29、差额不予支持。2、0年终奖、高温津贴等是否包括在双倍工资差额中?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2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个月双

30、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要求支付2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

31、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26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1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第31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九、女员工的“三期”待

32、遇如何给付?(一)女员工的“三期”待遇是否以计划生育为享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规定:“甘肃省劳动局:你局8月31日(65)劳

33、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

34、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4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内生育“三期”待遇如何计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5、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 抚养费。 第24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1、孕期。2、产假。(1)产假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36、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6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9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2)产假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

37、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18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5条第5项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3、哺乳期。(1)哺乳期的时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哺乳期

38、的工资支付。(三)计划外生育“三期”待遇如何计付 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女员工,其虽不享有产假待遇,但也应有产假,对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完全按事假处理,一分不发,建议按病假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1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8条 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39、十、年终奖如何发放?(一)东莞企业在年终奖发放中的常见问题及风险第53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系企业为奖励员工当年度的努力付出,依据员工工作表现、出勤状况、奖惩纪录、年资及职级等因素综合考虑评估。年终奖金并非工资组成的一部分,该奖金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由各事业处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绩和盈亏状况自行决定之。(二)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设计技巧1,将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加以区别; Acknowledgements My deepest gratitude goes first and foremost to Professor aaa , my supervisor, for her constant en

40、couragement and guidance. She has walked me through all the stages of the writing of this thesis. Without her consistent and illuminating instruction, this thesis could not havereached its present form. Second, I would like to express my heartfelt gratitude to Professor aaa, who led me into the worl

41、d of translation. I am also greatly indebted to the professors and teachers at the Department of English: Professor dddd, Professor ssss, who have instructed and helped me a lot in the past two years. Last my thanks would go to my beloved family for their loving considerations and great confidence i

42、n me all through these years. I also owe my sincere gratitude to my friends and my fellow classmates who gave me their help and time in listening to me and helping me work out my problems during the difficult course of the thesis. My deepest gratitude goes first and foremost to Professor aaa , my su

43、pervisor, for her constant encouragement and guidance. She has walked me through all the stages of the writing of this thesis. Without her consistent and illuminating instruction, this thesis could not havereached its present form. Second, I would like to express my heartfelt gratitude to Professor

44、aaa, who led me into the world of translation. I am also greatly indebted to the professors and teachers at the Department of English: Professor dddd, Professor ssss, who have instructed and helped me a lot in the past two years. Last my thanks would go to my beloved family for their loving considerations and great confidence in me all through these years. I also owe my sincere gratitude to my friends and my fellow classmates who gave me their help and time in listening to me and helping me work out my problems during the difficult course of th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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