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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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2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是指诉讼证据。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是指诉讼中的证据,以及司法、执法、仲裁、公正、监察等活动。3证据。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4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5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6证据学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

2、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7证据法律制度。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1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神示证据制度中仍然有神明裁判的存在;有的国家神明裁判则消失得较

3、早。2神誓法。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所谓“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3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冷水审一般是将被告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和他是否有罪。沸水审一般是让被告用手从沸水锅中捞出某种物品,接着包扎好其烫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其烫伤是否渐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其是否有罪。4火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来检验,显示神

4、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5决斗。是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6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7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1证据法的原则。证据法的原则

5、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2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1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

6、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3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5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6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7.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例如物证、书证、各种人证等。8.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

7、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1物证。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2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证物的专门活动。3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4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5搜查。是指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行为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的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的搜查。6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

8、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的,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7辨认。在诉讼中,辨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辩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8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9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

9、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10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11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况的书证。12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为内容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13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即为公文书证。14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15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16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17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所制作

10、的文书。18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19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20节录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节录原本或正本文书内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书。21影印本。是指运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正本摄影或复印而形成的文书。22译本。是指运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将原本或正本翻译而形成的文书。2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2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

11、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26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27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

12、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28勘验、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29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30.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1原始证据

1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正是由于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因而又被称作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2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4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

14、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5有罪证据。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所以叫做有罪证据。有罪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和加重处罚的根据,所以也叫控诉证据。6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否定犯罪或者是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所以叫做无罪证据。无罪证

15、据,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无罪判决和减轻处罚的根据。7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8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9本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10反证。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2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明行为,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1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

16、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3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4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

17、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5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1证明。证明这一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极其广泛。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3结果意义上的证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

18、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相应主体的证明责任、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的证明方法和使用的证明程序。1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1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

19、,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2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是指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的可能性。4质证法。也叫对质,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的方法。1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

20、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事实来完成的。2假定。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思维形式。3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在无罪推定思想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之后,人们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这一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后

21、来被归纳为罪疑从无的规则。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4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5不可反驳的推定。是指对知悉法律和预料行为当然结果的法律上的推定。6可反驳的推定。是指没有别的证据与被推定的事实相矛盾或冲突的法律上的推定。7基础事实的推定。是指有事实基础的推定。8无基础事实的推定。是有基础事实推定的对称,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案件,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19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作为证据的事

22、实采取的司法认知。10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最主要的特征之一12直接推定。是指不需要证明前提事实所产生的推定。它的功能在于确定举证责任首先由谁负担。13推论推定。是指建立在前提事实获得证明的基础之上。适用这种推定可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换给另一方,完全符合推定的本质特征,因而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14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

23、真伪的结论。简言之,事实推定就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15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简言之,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须证明就认为其存在。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16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法院采用司法认知的判决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常识性的事物;二是某种确定的事实。法院可以自己决定对此类事实采用司法认知,而不管律师是否提出请求。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认知的请求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材料,那么法官必须采用司法

24、认知,前提条件是要给对方以听证的机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17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是指在法官造法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对判例法采用司法认知的形式予以确认。18法律事实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本法域以外的法律采取的司法认知。在美国,对法律的司法认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州和联邦法院对国内法采用司法认知;大多数州法院对其他州的法律采用司法认知;美国法院几乎从来不对其他国家的法律采用司法认知,外国法律的存在必须经过适当的证明。20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法定的事实要件所采取的司法认知。21口头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口头裁定方式直接认定事实的司法认知。22书面司法认知。是指法院以书面裁定方

25、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司法认知。23依职权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主动采取的司法认知。24依申请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司法认知。25任意司法认知。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经过当事人申请,法庭才能进行司法认知。如外国的法律、地球的引力等属于可证实的问题。26强制司法认知。就是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庭必须实行司法认知。它适用于以下情况:(1)无可争议的事实,即真理性的事实,如太阳从东方升起、从西方落下等;(2)法律和法规,如宪法和法律等;(3)语言和法律用语,如判决、逮捕等。27对事实的司法认知。是指对证据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28对法律的司法认知。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效力采

26、取的司法认知。29司法认知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1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2证据能力规则。是指确认和调整证据的范围和资格的行为规则,其中心内容是什么样的事实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3证明行为规则。是指有关证据的制作、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举证、质证的行为规范。4成文法证据规则。是指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规则,如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种类、调查收集和质证的规定。5判例法证据规则。是指在司法判例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的证据规则。6习惯法证据规则。是指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证据规则。7示范证据规则。

27、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拟定或者推荐的证据规则。8法定证据规则。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公布的证据规则。9取证规则。是指关于取证规范的证据规则。包括有罪证据由控方收集;辩方有权调查取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包括严禁刑讯逼供和沉默权问题;证人必须作证义务等。10采证规则。是指确定证据是否有可采性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11查证规则。包括控辩双方提出证据须经声请、交叉询问规则、法庭当庭认证的规则、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规则。15意见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12定案规则。这类规则应当

28、包括: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起诉的证明标准与审判时定罪标准是否相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疑罪从无规则,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无罪处理。13证据本身的规则。是指关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规则。14运用证据的规则。是指诉讼各方在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一种动态的规则。17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的另一重要原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且力求确实,“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产生的。18意见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理由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

29、见或者结论。这是因为一般证人缺乏专业知识,没有能力对事实作出评价,而对事实作出评价则是执法机关的职权,证人对事实作出评价就是侵犯了执法机关的职权。19特权规则。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特权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20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保障被告人利益,就特殊重大案件,以及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仍要求有法定证据或者补强证据的证据规则。21传闻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语言。由于传闻证据的可采性较低,因此,对传闻证据一般是予以排除。也就是说,所谓传闻证据规则就是对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23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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