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993747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姓 名: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旅游管理 班 级: 旅游41班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副教授 2008年5月20日教务处制 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1(二)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21.旅行社方面22.旅游辅助人方面33.旅游者方面3二、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3(一)民法通则3(二)合同法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三、旅游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4(一)旅游合同条款格式化4(二)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4(三)旅游合同标的

2、的特殊性5四、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不足5(一)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有效保护5(二)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三)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救济存在有限性6五、完善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对策6(一)将旅游合同调整为有名合同6(二)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7(三)进一步完善适合国情的旅游合同条款7结语7致谢8参考文献8图12图22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摘要:旅游合同是稳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壮大,旅游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学术界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旅游合同纠纷的

3、产生原因,可适用法律规范及旅游合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旅游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不足之处深入探讨,提出了将旅游合同调整为有名合同,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近一步完善适合国情的旅游合同条款三点对策。关键词: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对策The Legal Application Analysis of Dispute on Tour ContractAbstract: Tourism contract is stable between travel agents and tourist trade, urge the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contractual

4、obligations to achieve their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an important tool.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dispute on tour contract is also increasing.when deals with this kind of issue as how to apply the law,which has been the academic debat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dispute on th

5、e tour contract causes, the applicable legal norms and tourism contractss own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studying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dispute on the tour contract in-depth,propose it adjust to the famous tourist contract,establish 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terms of the tour con

6、tract three measures.Key words: tourist contract entanglements; legal application;countermeasure旅游合同是稳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连接整个旅游活动的始终,决定着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随着旅游消费活动的日趋频繁,旅游合同纠纷和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合同目前仍是无名合同,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同时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

7、分,因此,我们必需加快旅游立法。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呈持续发展态势,全国旅游业总收入和国内外游客接待量稳步上升,但在取得这样骄人业绩的同时,旅游业发展中显现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旅游合同纠纷居高不下,仅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受各类旅游合同纠纷投诉人次11570件,立案处理10465件,比2005年增加3443件,同比增长49.03%。图1 旅游合同纠纷中投诉的对象比例1在诸多旅游合同纠纷中,若按投诉对象分主要为:旅行社、饭店、景点、交通、购物和餐饮,所占比例分别为61.62%、11.75%、12.74%、2.90%、2.99%、

8、1. 28%。其中旅行社是被投诉的主要对象,占投诉总数的61.62%,因为旅行社是旅游全程活动中串联各个要素的组织者,也是与旅游者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作为旅游辅助人其它5个投诉对象,所占比例达到了31.66%,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能够提供完美的服务,旅游辅助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行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大部分服务是由旅游辅助人协助完成,而旅行社往往只担当中介人的身份。图2 旅行社投诉内容所占比例1旅行社投诉案例中,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降低服务标准2907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27.78%;擅自增减旅游项目1087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

9、10.39%;延误变更行程814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7.78%;共占45.95%,接近总数的1/2。主要是一些旅行社缺少诚信,为降低成本,在给游客提供服务中,违反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擅自取消一些约定的服务项目或景点等。(二)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影响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根据相关资料研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旅行社方面国内旅游业的急速发展,带动旅游行业的迅速壮大,各地的旅游法规不统一,致使整个旅游市场混乱不堪。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与游客签订霸王条款或者常常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埋下伏笔,比如旅游时间(名

10、为8日游,结果夜晚出发清晨回国,让旅程无形中缩水两天)、游览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游览景点的时间与顺序)等问题上做文章,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利益。2旅游辅助人方面旅游辅助人包括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在旅游活动进行中,旅游辅助人作为具体给付人,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引发的旅游纠纷。例如交通运输部门晚点,交通事故,饭店私自降低住宿标准,游客在就餐时中毒,游客在景点游览中发生人身伤亡等。3旅游者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旅游合同立法,加上大部分旅游者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造成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不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清楚自己

11、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对旅游合同中有利于旅行社的免责条款的忽视,致使权利受损。同时一些旅游者存在维权过度,如遇上航班延误、交通堵塞或天气恶劣影响游玩,迁怒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更改行程。签订旅游合同后,擅自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归还所交旅游费用。二、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也称作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2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的一般做法是:“参照与该合同类似

12、的有名合同,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的,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办理。”3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共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但其中任何一种与旅游合同既不相近也不类似。因而在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的法律运用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众多可适用于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规范中,最典型、最具争议的主要有:(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1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游客人身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争议。(二)合同法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适用于签订

14、合同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旅游合同纠纷。然而合同标的即服务,一般情况下由旅游辅助人提供,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很难判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而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通常是由旅行社提前拟定。很难确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旅游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1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在旅游合同纠纷中,由于第三人(旅游辅助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及旅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致使产生旅游合同纠纷后,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有较大的争议。(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旅行社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游合同纠纷中,可适用双倍赔偿的法律规

16、范。而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前提是,旅行社必须存在“欺诈”的故意,如何证明较为困难。 三、旅游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4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大部分服务常常是由旅游辅助人亲自提供的,使得旅游关系相当复杂。旅游的跨地域,暂时性等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了旅游合同与一般合同极大的不同,结合学术界的现有研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区别:(一)旅游合同条款格式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旅游活动发生频度高,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旅游经营者总是多从自身权利出发

17、而减轻义务。有些条款明显是限制或排除旅客的权利而减轻或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的。例如,有的合同载有如此类似的条款:“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在旅游目的地任何旅客必须自费参加由当地接待统一安排的活动项目”,“在旅行期间,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等。甚至,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对旅游者的权利有意模糊,成为“合同陷阱”。如“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令游客认为是“三星级酒店”,其实,只是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这些条款是明显违反民法与合同法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等原则精神的,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而旅游者很少能就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往往只能在接受与不

18、接受之间作出一个选择的决定,使得其真实的意思不能在旅游合同中呈现。这与一般合同签订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后,达成合同协议是不同的。(二)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由于旅游活动具有涉及面广、跨地域性等特点,旅游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兼具承揽、委托、行纪、居间、雇佣、买卖等性质的有别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新型服务合同。尤其是旅游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部分性质,致使旅游关系复杂化。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最后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从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房间,代购车、船、机票,或为旅游者代办出境签证手续来看,旅游合同与委托合同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依委托人的指

19、示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和将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在委托终止时报告其过程的义务,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拘束,反过来,在旅游过程中各项旅程、食宿及活动等悉由旅行社安排,在旅游结束后,也没有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账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在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辅助人三者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责任具体由谁承担成为问题。(三)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审美与愉悦”之精神利益,这是由旅游这一特殊消费品的性质决定的。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承办的旅游活动,去异地游玩,其目的是通过旅游,获得美感,愉悦身心。而旅行社提供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只是这一目的

20、的载体。所以,旅游活动是一种精神产品的消费活动,以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为目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纯粹为了经济利益的合同。旅游合同中精神享受实现的程度依赖于旅行社与旅游辅助人提供的服务。相对于实物的标的,什么样的服务才能使旅游者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很难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四、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不足 根据以上对于旅游合同纠纷产生原因与旅游合同特殊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旅游合同纠纷与一般合同纠纷同样存在着差异。然而,旅游合同目前在我国仍是无名合同,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后,在适用当前法律时,存在着一些不足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有效保护长期以来

21、,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下,缺乏旅游消费的能力,因而旅游合同纠纷较少。加之因长期计划体制形成的思维模式,大部分游客对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更多的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或有关部门出面查处。这些反映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有关法律的严重缺失。5 例如在处理因旅游辅助人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中,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但是此条文贯彻了合同法总则适用一般合同纠纷所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无法成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根据本条规定,即使当事人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过错,但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效力涉及的人,第三人不介入违约责任的承担过程中,而直接

22、由作为当事人的违约方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确实能够保护旅游者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旅行社处于微利时代,将导致大型旅行社对市场的垄断,不利于竞争,从长远来看反而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6 旅游者如果直接向实施侵权的具体给付人主张侵权之诉,而旅游活动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地域性,有时甚至跨越国境,具体给付人可能处于遥远的外地。若旅游者直接起诉给付人,旅游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旅游者对一个远在异国他乡的侵权人的过错举证,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这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经济的,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旅游者只能放弃起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可见其对旅游者的保护也是不充分的。(二)处理

23、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法律未作规定,旅游企业之间使用的合同(如接待通知单、订房通知单)属于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旅游合同的具体格式、订立及合同纠纷处理,只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目的、当事人意思,类推有名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一般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应遵循的一些大方针,大原则,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等。当然这些民事活动的一般性要求,对旅游合同仍然适用,但这些要求太过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让人感到无所适从。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对于订立活动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

24、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的实际给付人通常是作为合同第三方的旅游辅助人提供,因服务瑕疵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是否存在着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难以把握。同时一些条文中的法言法语概念界定模糊,比如合同法第54条中“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 等抽象宽泛的词,缺乏针对旅游合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处理因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

25、与实际履行时不一致时,引发的旅游纠纷时,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同时也使游客在依合同请求赔偿时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游客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是存在“欺诈”的。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对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救济存在有限性现有法律在处理纠纷时对游客遭受的损失的救济存在有限性。例如,1999年,海南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天贵宾旅游团中,所有游客因旅游团里有传染性黄疸性肝炎病人,以旅行社没有进行出国体检的检疫,对游客身体健康不负责任,将旅行社状告到法院,要

26、求精神损害赔偿。7根据违约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虽然此案中,旅行社具有违反法定义务(保证旅游团出境旅游没有人身安全上的威胁以及防止危害发生义务)的行为。然而,到目前为止,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在立法上还仅限于侵权领域,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却给予了肯定态度,但法官在判决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时却因找不到明文的法律依据而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一般司法实践中,均是依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多不判令旅游业者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8笔者认为,此做法并

27、不妥当,虽然按照民法原理,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旅游合同从形式上讲,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明显区别,即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合同,不仅仅是金钱与物质的交换或消费活动。旅游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权。旅游本身并不仅仅是游山玩水,它所表现的实质是旅游者的休息权。旅游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合同本身有精神上的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已。因而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完全会给旅游者带来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五、完善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对策 近几年,国家有关机关,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条

28、例、方法,对旅游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9这些规定、通知侧重于对旅游合同的一方旅行社进行管理,虽然有助于减少旅游合同纷争的产生,但对一旦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并没有涉及。如果用一般合同规范去调整涉及较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旅游合同,在实际运用中,不仅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处理难度较大,且势必造成对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形成各地适法不一,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和法律的适用,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更不利于保障旅游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旅游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所以针对相关法律缺失的问题应该加快立法步伐,使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真正有法可依。(一)将旅游合同调整为有名合同 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立法尚

29、处于探索阶段。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也没有旅游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制定合同法过程中,在草案稿中增加了旅游合同,但是后因人提出我国缺少立法经验,且即将制定旅游法,旅游合同可以一并规定在旅游法中。结果这种意见占了上风,合同法没有列入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10 笔者认为,虽然旅游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具有一些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是它还具有一些不同其他种类合同的特征,应当将其与其他合同区别对待,在适用合同法总则前提下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和规制,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市场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缺少合理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业的许多法律问题都难于得到很好的处理。与我们法制体系最接近的我国台

30、湾地区,就将旅游合同作为重要的有名合同列入民法典修订。11有名合同的详细规定可以为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把通用性的原则作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对普遍游客而言很难准确把握其内涵。(二)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签订旅游合同,大多数都是追求精神享受为目的,违反合同十分容易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如果单纯的将旅游合同和其他不以精神利益为合同目的的合同相提并论,认为只有在侵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请求非财产利益的话,那无益于旅游者的权利保护。虽然目前要对这些精神利益都进行保护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尽快进行相关立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构建符合我

31、国国情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和民事责任制度,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外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判例和理论以及侵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值得我们在立法时加以借鉴。20世纪70年代,英国上诉法院开始抛弃传统排除违约精神损害的做法。如丹宁勋爵在Jarvis V. Swans Tours Ltd一案中认为:“在特定案件例如假日合同、其他以提供精神享受和愉悦为内容的合同中,应当考虑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12国际旅游合同公约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在其第二款中具体规定了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其它损害的受偿限额,肯定了

32、旅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三)进一步完善适合国情的旅游合同条款笔者认为,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旅游合同纠纷实例,我们应该在有关出发延误(包括旅行社解约、延误或擅自变更旅游日程、旅游者拒绝受领等)、团费及服务费纠纷(包括滥收团费、拒付尾款、团费概念发生纠纷)、购物、旅途中的纠纷(包括旅行社擅自增减或变更旅游项目、私自增加购物点、降低服务等级标准、地接社扣团、甩团等)、旅游者不履行协力义务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意外事故发生等很多方面加以重视、研究适合我国国情旅游合同制度,同时借鉴外国有关的先进立法经验制订有关旅游合同条款。例如:德国民法典651a条中明确规定:“联邦司法部被授权,在与联

33、邦经济部达成一致后,通过法令对保护消费者旅游作出规定,以确保旅游说明书中不包含误导性内容而是明确和详细的说明,而且旅游举办人以告知游客必要的信息资料。”德国民法典651b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游客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顶替。13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性、社会就业的带动力、以及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旅游业已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产业。但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会急骤增加,本文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指出了我国目前在

34、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在中国旅游立法尚不完备,甚至急需出台旅游合同法的情况下,笔者研究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旨在指导目前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呼吁旅游合同法早日出台并为其作准备。以利于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地飞速发展,对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更快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致谢本文是在导师刘庆友副教授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学术眼光,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宽厚待人的态度使我终生受益。在此向他表达衷心的感谢!最后由衷地感谢在我本科四年学习和生活中,给与我无私关怀和帮助的所有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 参考文献:1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统计年鉴M.北京:

35、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 谢彦君.论旅游的本质与特征J.旅游学刊,1998(4).5 葛宇菁.旅游合同立法初探J.旅游学刊,2001(1).6 邢剑飞.关于旅游合同的分析J.北方经贸,2006(6).7 刘敢生.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8 俞宏雷.旅游合同纠纷案的审理探讨J.法学杂志,2001(2).9 王斌,黄睿.关于旅游合同的几点立法思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1).10 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11 邹琰.关于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3).12 Calvert Magruder.Mental and Emotional Disturbance in the Law of Tort J.Harv. L. Rev,1936(49).13 Divid Grant&Stephen Mason.Holiday LawM.LonDon:Sweet&Maxwell,199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