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医疗纠纷程序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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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1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9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2大王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20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

2、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

3、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三)受理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4、申请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

5、、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 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4、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5、卫

6、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审查内容: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去定的行医资格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医、患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隋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就应当将争议案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

7、识一致;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 无需技术鉴别;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 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要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告知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时间;决定受理的情况;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的时间;与负责鉴定的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联系的时间方式;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四)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1、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

8、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并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应准备的材料目录*当事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及鉴定费*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

9、、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及申请送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五)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的过程进行审核1、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其鉴定结论作出的过程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人数、鉴定人员比例

10、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3、经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能采信,并应当要求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重新鉴定,必要时组织调查,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六)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1、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不是必须进行,需要征得医患双方的同意,已经明确表明要求调解的,在确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即可进入调解程序;2、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制作调

11、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主持行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名称;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患者的姓名、性年龄、职业,住址,疾病情况等,如果参见调解的不是患者本人,还应当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如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提供的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主要为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生效时间、对双方今后与该争议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等;医患双方签字,主持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调解书一式3份,医患双方各1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1份。3、调解不成功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

12、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调解。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其他应报告的内容。5、医疗事故

13、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七)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1、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需要给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决定。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随着消费观念的嬗变

14、及卫生保健意识的日渐增强,人们对自身健康与疾病防护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国内在医疗设施与技术手段方面还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医疗纠纷与矛盾。本文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与办法方面作一简要介绍。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

15、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

16、理解剖部门进行。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

17、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

18、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

19、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 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

20、一方负责。(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

21、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

22、,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4、调查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

23、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检验。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

24、及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无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第二,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对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人、责任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方的询问。因为对医患双方进行询问可以得到一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沟通双方,

25、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5、做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1)接待: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

26、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2)尸体解剖: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3)善后处理: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

27、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l、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当事人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l)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

28、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并附证明,申请时间。(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二)、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

29、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l、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四)、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五)、卫

30、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六)、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七)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己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31、,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2、。常见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33、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3, 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

34、、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1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是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申请书收到时间登记)。1、家属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和病人关系的有效证件。2、自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卫生局移交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

35、疗事故技术鉴定(郑州市医学会约在55天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3、自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15日内,双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提出再次鉴定。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包括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病例复印件一份)。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36、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1. 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医疗事故鉴定。2. 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3.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摘 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近年来逐年上升,而且赔偿的金额也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值得卫生管理者思考。从社会角度、医方角度、患方角度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为能有效减

37、少医疗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比较我国各阶段在对医疗纠纷问题处理上的差异和各自的优缺点,吸取经验,总结教训,结合现阶段医疗纠纷发生的实际状况,为日后合理有效地减少、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提出建设性意见。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体制;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自中华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来,自2002到2010年的9年间,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共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8万例次。如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疗纠纷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值得人们的关注。一、医疗纠纷及相关概念目前在我国,“医疗

38、纠纷”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概念,法律对医疗纠纷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者、法学者、患者三方的理解认识差异较大,实践中大家的普遍认识为1:医疗纠纷指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后,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引起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因素1.体制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未全面铺开

39、,国家医疗投入相对不足。而现阶段人们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高额的医疗费用就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2.适用法律二元化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二元化的现象,即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裁决,非医疗事故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案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调处,这便出现了法院有时对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裁决的赔偿比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多的怪现象,导致了无论构成医疗事故与否,均能获得赔偿。3.新闻媒体的宣传近年来新闻媒体大量报导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业的阴暗面,使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社会地位明显降低,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一些社会舆论也热衷于由此产

40、生的社会效应,造成一些错误的舆论导向,也是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二)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管理体制存在疏漏,医疗管理机构缺陷,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2.业务水平低下医学知识更新较快,需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部分医生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没有接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部分医生临床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缺乏临床经验,对急症、疑难、危重患者处理能力不够;技术操作不熟练,基本功不扎实,很容易造成误诊误治,为医疗纠纷产生埋下隐患。3.医德医风差部分医

41、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淡薄,忽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使病人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当治疗效果不佳或有副作用时,便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4.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医务人员只懂医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忽视病人的正当权益和需要,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护理操作规程。病历资料不全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完整病例资料。5.医患沟通不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医生疏于与病人沟通,解释问题简化、专业化,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使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患者就容易认定是医疗机构

42、误诊误治,再加上缺乏沟通,就会演变为医疗纠纷。(三)患方原因1.期望过高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健常识的普及,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对康复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许多疑难杂症、不治之症。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就认定是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2.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目的不纯当患者住院费用超过其支付能力时,个别患者就会以种种不合理收费为理由与医院产生纠纷。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43、展,人民收入的增长,部分医疗事故案件赔偿金额屡创新高,名目繁多,部分患者及家属对此有追求意识,无端制造医疗纠纷,想要非法获取不义赔偿。三、医疗纠纷的处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医疗纠纷处理基本经历了以下阶段2-10。(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法轻医阶段(1949年至1956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保护人民权益的文件或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暂行规定等。(二)行政调解为主的阶段(1957年至1976年)这一时期以新中国首部宪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主要以卫生行政

44、部门调解处理为主,法院基本不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体,从形式上肯定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三)行政调解为主、法律介入为辅的阶段(1977年至2001年)以“文革”结束和全国各地相继颁布处理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为开端,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律裁决为辅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主要是行政处理,只有当行政处理难以收效时,才申请法律裁决。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及鉴定、处理程序等,使医疗纠纷的处理由无章可循过渡到有法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里程碑事件。(四)综合性处理的阶段(2002年至2009年)这一时期医疗纠

45、纷处理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速,以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为标志,探索“建立和完善以法律裁决为依据的行政解决机制”。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以侵权责任法标志的新阶段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先确立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的规定就

46、意味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证据规定的“一股脑”倒置原则走向理性的“有条件”推定过错原则。这样的法益取向来源于司法实践,体现了医患双方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参考文献:1曹荣桂,张宝库.医院管理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679-689.2姬军生,张勇,刘江.医疗纠纷处置方式回顾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147-149.3刘振声.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与处理m.北京: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4王千,朱青峰,杨婷.新中国医疗纠纷处理回顾j.中国医院管理,2000,20(4):50-52.5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一)j.中国卫生人才,2008,(3):54-55.6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二)j.中国卫生人才,2008,(5):58-59.7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三)j.中国卫生人才,2008,(6):56-57.8张秦初.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简要回顾j.中国临床医生,2007,32(3):6l-629田荣,张志平.目前法律制度下医疗纠纷处理的思考与分析j.中国厂矿医学,2008,21(2):252-253.10地力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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