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993915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到窗口提出申请邮寄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申请人1、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

2、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4、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证书向社会公告通知申请人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结 案执 行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

3、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一般程序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立 案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听证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 行结 案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4、监督电话: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证明的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暂停相关营业措施制作并送达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经营者消除了上述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流程图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七日内

5、作出处理决定查清违法事实,认定其违法性质,进入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无法认定该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解除证据保存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调查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承办机构: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服务电话:5861916监督电话:5512903受理并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成本核算归集初审合格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资料(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价

6、格主管部门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部门或行业协会成本监审承办部门: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初审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实地审核异议处理意见反馈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立卷归档初审合格资料不完整,退回补充,拒绝补充,中止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资料(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定调价成本监审安庆市物价局成本监审流程图安庆市物价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流程图到窗口提出委托邮寄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委托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7、,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委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委托机关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委托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委托机关补正材料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机关送达价格鉴定结论书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流程图到窗口提出委托邮寄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委托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委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委托机关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委托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8、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委托机关补正材料。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委托机关送达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变更流程图单位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2、收费单位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证明及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3、逐项填写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4、其他相关资料。窗口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

9、补正告知书审查或审核不予核发、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未通过审核承办机构: 物价窗口(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 5349774 监督电话: 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流程图单位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合法有效的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3、逐项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窗口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审查或审核不予核发、变更许可证核发

10、、变更许可证未通过审核承办机构: 物价窗口(行政审批科)、收费管理科服务电话: 5349774、5574462监督电话: 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流程图依据国家、省、市要求确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设立监测点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数据整理、分析数据监测、预测、预警报告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为当地领导决策服务向社会公布上报省和国家,为省和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服务承办机构: 价格监测局 服务电话: 5586910 监督电话: 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价格核定流程图申请人邮寄申请到窗口提出申请窗口通知申请人(同意审批到通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正式发文须听证的市物价局提出意见,上报市政

11、府或省物价局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审价委员会(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价格听证成本监审需要价格听证需要成本监审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承办部门审核材料提出意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材料受理工作承办机构: 价管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服务电话: 5861912、5574462 监督电话: 5512903安庆市物价局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流程图价格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退还期满后由退还人提

12、交书面报告及退还清单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流程图到窗口提出申请邮寄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结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申请人局领导签发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处理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