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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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发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刘良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发建,男。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发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晓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页、人民陪审员唐爱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原告承包了炎陵县鹿原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的工程,原告就该工程施工所用的水泥向被告邓发建购买。

2、被告邓发建于2009年元月后陆续向原告提供了萍乡创新水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原告将该水泥用于一万余米农渠抹面和两处C20现浇砼渠道底板。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该项工程存在结构无法硬化等质量问题,确认该项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随后全部返工。后经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水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因工程返工造成原告材料、人工等各项损失达10余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邓发建辩称: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不合格水泥是萍乡创新水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我应有权向该公司追偿。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承包了炎陵县鹿原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的工程,原告就

3、该工程施工所用的水泥向被告邓发建购买。被告于2009年元月后陆续向原告提供了萍乡创新水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原告将该水泥用于一万余米农渠抹面和两处C20现浇砼渠道底板。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该项工程存在结构无法硬化等质量问题,确认该项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于2009年3月12日向原告下发了土地整理项目整改通知。原告随即返工,要求被告到现场勘查。被告见状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向原告提供了66吨水泥以帮助原告返工。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委托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水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8月30日,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因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为10393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邓发建自愿于2010年1月10日前赔偿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工 程返工损失103930元;2、被告邓发建享有向生产商萍乡创新水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株洲市鑫鹏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晓东审 判 员 颜 页人民陪审员 唐爱军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亚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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