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信 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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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秘密中華電信光世代/ADSL 市內電話業務 租用/異動申請書 連絡電話 (白天): 連絡人: 行動電話: E-mail:紅線框內各欄請客戶詳細填寫客戶基本資料係營業秘密不得複製或外洩聯單號碼申請日期年 月 日日預施日期年 月 日申請事項(請勾選) 租用ADSL退租ADSL租用光世代退租光世代新租市話變更附掛電話變更傳輸速率變更ISP/連線單位宅外移機變更ADSL電路繳費方式租用光世代(不附掛電話)租用ADSL(不附掛電話)ADSL附掛電話改為不附掛電話且退租原市話新租或異動後新資料異動前或原客戶資料ADSL/光世代電話號碼/電路編號(新租者免填)客戶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年 月 日身分證統

2、一編號生日年 月 日營業證照統一編號代表人營業證照統一編號代表人次要證件類別健駕證號次要證件類別健駕證號E-mailE-mail裝機地址縣 市鄉 路 段 巷 號之市 區鎮 街 弄 樓之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縣 市鄉 路 段 巷 號之市 區鎮 街 弄 樓之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戶籍地址同裝機地址 同裝機地址 帳單地址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市話電話號碼刊登同名刊登不要刊登刊登業別其他刊登名稱電話號碼刊登同名刊登不要刊登刊登業別其他刊登名稱用戶種類住宅 營業 非營業話機種類租用話機 自備住宅 營業 非營業話機種類租用話機 自備費率種類 A1

3、A2 B C 上網型 A1 A2 B C 上網型特別業務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ADSL電路繳費方式月繳 半年繳(96折) 年繳(92折) (半年繳、年繳須另填同意書)月繳 半年繳(96折) 年繳(92折) (半年繳、年繳須另填同意書)傳輸速率(bps) ADSL1M/64K 2M/128K 3M/ 384K 8M/640K4M/1M512K/512K 1M /64K 2M /128K 3M/384K 8M/640K 4M/1M512K/512K光世代 4M / 1M 12M /4M 20M /5M 50M /10M 50M /20M 100M /20M 1

4、00M /40M 100M /100M 4M / 1M 12M /4M 20M /5M 50M /10M 50M /20M 100M /20M 100M /40M 100M /100M本欄資料請洽提供ADSL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Routed ModeADSL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Routed Mode光世代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Bridged Mode光世代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Bridged ModeISP 名稱: ISP 名稱: ADSL/光世代固定制Bridged Mode請填:連線單位IP: 起始IP: 結束IP:Netmask

5、: Gateway:ADSL/光世代固定制Bridged Mode請填:連線單位IP: 起始IP: 結束IP:Netmask: Gateway: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請填:ATU-R LAN Port IP: Netmask: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Gateway:ATU-R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Router連接ATU-R之Port IP: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IP: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請填:ATU-R LAN Port IP: Netmask: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Gatew

6、ay:ATU-R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Router連接ATU-R之Port IP: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IP: 安裝測試測試網址:測試IP: DNS IP:安裝測試測試網址:測試IP: DNS IP:(可複選)優惠方式參加ADSL/光世代接線費優惠: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新台幣500元,須同意租用2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元。不參加ADSL/光世代接線費優惠:收取電路接線費新台幣1,500元。參加新申請市內電話裝置費優惠:免繳市內電話裝置費,須同意租用2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裝置費,每日1.37元。ADSL/光世代與附掛市話同時申請

7、移機者,收取ADSL接線費新台幣500元、優惠市話移機免收移機費新台幣1,000元,須同意租用市話2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移機費,每日1.37元。本人已了解新申租或升速ADSL/光世代提供起租7日內不滿意得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及如下注意事項:1.同一證號或同一裝機地址於180天內僅提供乙次7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已依前述規定辦理退租或恢復原速率之同一證號客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客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180天內得再提供乙次7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2.新申請客戶7日內退租免收接線費、電路月租費;升速客戶7日內恢復原速率者,免收設定費,7日期間依原

8、速率費率計收電路月租費;如客戶未於7日內申請恢復原速率,則以升速竣工日為起租日,並自起租日次日起按新速率計收電路月租費。本人已了解並同意新申租或升速ADSL/光世代起租7日內不提出退租或恢復原速率申請。1011106版說明事項,請詳閱1.ADSL電路服務係指本公司在客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作為固網IP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IP服務(Managed IP Services)。2.光世代係指在本公司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利用各式光網路設備,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等技術,作為

9、固網IP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IP服務等寬頻傳輸服務之業務。3.ADSL電路/光世代網路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客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客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如:MOD、OTT)等因素之影響,有時會發生上網速率下降的現象,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4.ADSL/光世代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新客戶簽章本人已知悉如不需使用網路時,除向連線業者(ISP)辦

10、理退租外,須再至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辦理電路終止租用手續。(已詳閱電路出租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原客戶簽章市話退租前未出帳帳單,本人同意按時繳納。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委託人簽章:受託人簽章: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人身分證字號:70811495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受託人戶籍地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3號E棟2樓聯絡電話:412-8989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受 理 員登 錄 員複 核 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

11、蒐集告知條款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電信研究院及電信學院,以下簡稱本公司)暨委外服務廠商得於本公司營運地區範圍及營運期間內,基於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消費者保護、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訊安全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

12、限於客戶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住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指配號碼及通信紀錄(申請書欄位所載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俾利本公司得提供電信服務、加值服務、各項優惠措施、行銷、活動訊息或辦理市場調查,並得以對 貴客戶或設備使用人提供催繳訊息等。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核准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法務部101.10.2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二、本公司就申請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僅作服務聯繫之用,法定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資料,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三、客戶就其個人資料得依

13、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須由本人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另須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公司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四、就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均依法令、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客戶申請。

14、五、共同行銷條款貴客戶o同意o不同意 本公司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得利用上開 貴客戶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受託代銷等各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除前揭事項外,本公司非經 貴客戶書面同意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若 貴客戶欲請求本公司停止繼續處理、利用,得隨時填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透過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六、本次申請業務/服務契約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6979933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 立契約書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法定代

15、理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受託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以上簽名確實為本人所為,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立契約書人自行負責契約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單編號: 電話號碼: 受理員: 複核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12月17日通傳營字第0990059235號函核准,自99年12月29日起實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2月29日通傳營字第1000061124號函核准,自101年3月11日起實施。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 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租用電路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

16、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章 服務範圍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一、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二、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三、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一、數據電路服

17、務:(一)國內數據電路。1.市內數據電路。2.長途數據電路。(二)國際數據電路。二、電視電路服務。三、ADSL電路服務。四、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五、光世代網路服務。六、電話電路服務:(一)長途電話電路。(二)國際電話電路。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第四條之一 ADSL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ADSL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ITU-T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

18、),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乙方申請租用ADSL電路服務、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Line Rate),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Line Rate)統計值公

19、告於甲方官網(.tw/)。前項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第二章 申請程序第五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第六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

20、文替代。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第十條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二、臨時租用:租用期

22、間不滿一個月者。三、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

23、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第三章 異動程序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

24、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第十五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第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其他電路應於預定

25、終止日前三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第十八條 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

26、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第十九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

27、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第五章 服務費用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一、電路月租費。二、接線費。三、專案建設保證金。四、工料費。五、設定費。六、非營業時間施工費。七、移設費。八、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

28、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

29、,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

30、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高山森林地區工

31、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

32、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乙方溢繳

33、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

34、,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

35、、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一、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連續阻斷時間(小時)扣減下限(月租費)六(含)以上-未滿八減收5八(含)以上-未滿十二減收10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減收20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減收30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減收40七十二(含)以上全免二、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三

36、、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四、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

37、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第 六 章 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

38、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

39、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第三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

40、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乙方申請提升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第 七 章 違規處理第三十九條 電信之內

41、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第四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

42、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

43、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第 八 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

44、七條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第四十六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第四十七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第四十八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第四十九條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章 用戶服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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