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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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 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

2、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7年第一版)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

3、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全体合伙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注:年 月 日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4、签字。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事 项原核准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名 称住 所(经营场所)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商务中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临空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等)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万元)(万元)实收资本(金)(万元)(万元)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年 年企业类型(经济性质)从业人数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事 项原核准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投 资 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经理隶属关系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清算组

5、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1、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按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确定所在区域并在对应的中打“”。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3、“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4、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5、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6、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单位投资

6、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出资单位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姓 名性 别国籍户籍登记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备注注: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2、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7、)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名称(或姓名)认缴情况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年月日)出资方式合 计其中货币出资注: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约定的期次填写。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

8、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9、。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登记表企业名称一寸免冠近 照粘 贴 处姓 名性 别证件名称及号码国 籍户籍登记住址个 人 简 历注: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 起至今,并不得间断。起止年月单 位职 务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经任命(委派) 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免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盖章年 月 日注:1、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应在盖章栏填写被任免人员的姓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0、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登记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在盖章栏填写被任免人员的姓名,并加盖任免单位公章。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

11、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签字

12、:年 月 日注: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姓 名亲笔签字性 别国 籍任职期限职 务证件名称及号码户籍登记住址产生方式注: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独立董事应在“职务”栏内注明。4

13、、“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6、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7、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 业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建筑面

14、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需 要证 明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3、产权人应在“产

15、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

16、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

17、用房不属于住宅类。(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5、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盖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6、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盖章,并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

18、赁许可证”复印件。9、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发照(通知书)人员签字发照(通知书)日期 年 月 日领执照(通知书)情况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备案通知书 份。签字: 年 月 日缴费发票粘贴处备 注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1: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被委托人: 受理

19、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一次性告知记录附页2: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

20、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指 定 (委 托) 书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BEIJING ADMINISTRATIO

21、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7年第一版)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22、”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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