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浅谈农民工维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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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浅谈农民工维权问题 摘要:农民工是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进入城镇、靠务工获取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工往往被排除在某些法律保护之外,加之一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怎样制定和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执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维权一、农民工的现状和在经济中的作用(一)、农

2、民工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和现实原因,农民工仍然处于社会的底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二)、农民工在经济中的作用 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化要吸纳的主要群体,也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就业压力。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步入正轨。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总体上是好的,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就业歧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

3、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现实中,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行为。这种歧视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在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使其无法实现应有权利。尽管我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置相关法律于不顾,歧视农民工就业。例如一些企业在招聘农民工时罗列许多苛刻的条件,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当地城镇户口”,将农民工排除在外等等。身份的区别,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民工作为普通公民、普通劳动

4、者,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职业技能培训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休息休假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参与社会管理权等等。(二)劳动条件差,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一些高危作业,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对农民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如高温,高压,高空作业等,给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外出就业中因职业病、伤残回乡的人数为1017人,死亡519人,分别占被调查劳动力的0.28%和 0.14%,分别相当于 2006 年外出就业人数的 0.63%和0.32%。(三)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规范 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农

5、民工权益的首要保障,在现实中却有些走样,一些单位招收农民工工作时并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即使签订了,也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这表现为,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不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等等。使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农民工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法律救济。(四)工资权利屡受侵害 1、被迫接受不平等工资待遇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在找工作时,迫于现实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很低的工资待遇,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他们的工资却不能同步增长,有些地方农民工工资多年长期徘徊。农民工在很多企业虽然从事的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工作,但很多

6、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他们之间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甚至相差巨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4年农民工年平均务工收入为6471元,而同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两者相差高达9553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2、拖欠工资时有发生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建筑行业到该发

7、工资时不发工资而采取各种实物来抵消工资差额;有调查显示,在应拿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拿过得占 54%,有时拿过的只占 20%,农民工中76%的人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五)社会保险工作不到位 中国农民工多处于建筑,矿井等工伤,职业病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社会保障如果做得不到位,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很大困难。中国虽然初步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大险种社会保障体系。但对于很多的农民工来说,没参加这五个险种的仍不在少数

8、。目前,工伤保险这几年抓得紧,稍微好点,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很多的农民工仍享受不到。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法学分析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市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学方面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

9、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掌握水平是造成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外,相关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大部分农民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有的农民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雇主的蛮横凶残,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二)法律法规制定上不完善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

10、现在:1、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许多地方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和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没有形成企业和农民工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

11、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3、农民工法律救济效率低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12、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三)社会制度存在弊端 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

13、农民工就无法享有。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四) 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由于人员队伍、执法经费、设施投入等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因

14、素制约,劳动监察工作依然较为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运行机制。(五) 司法救济渠道狭窄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司法救济往往费时费力费钱。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协调,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法院

15、进行裁决,经历几个月。且不说中间要经过聘请律师,车旅花销等等,然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四、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金钱。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

16、从以下方面入手:(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动形成尊重、善待、服务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社区、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义务咨询等多种形式,扩大农民工法律知识知晓率。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的教育,如劳动合同法,让农民工懂得如何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二)制定专门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首先应制定专门

17、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和侵犯。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定义务;确立劳动争议

18、或裁或审的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先执行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再次,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最后,在司法方面,要对农民工确立特别保护制度。其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其二,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

19、举证责任;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快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步伐,逐步建立完善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三)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要从立法层面上,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消除具有城乡差别的“二元化”户籍制度,使得户籍不再成为人口流动、就业、教育方面的桎梏。对于立法上体现,可以从国家和地方二个层面体现。从国家层面上,可以从宪法层面上对户籍制度改革做出明确规定,使之以

20、国家根本法的名义保护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从地方层面上,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一些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例如对农民工落户放宽条件、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难问题等,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创造条件。(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一要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山西“黑砖窑

21、”事件的再次发生。二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五)加大司法救济力度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组织之

22、间的协作,组织残联、妇联、民政、信访、街道等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岗等,协调开展农民工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在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地区设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法院、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协作,在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过程中通力合作,将农民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为农民工群体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遵循“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采取诉讼或先行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快速办理;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对农民工申请伤害赔偿、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

23、求助事项,放宽经济状况审查,特别是对外地农民工认可当事人(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陈述,不再进一步审查经济困难情况。(六)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宣传力度,运用更加通俗易懂、生动实用的案例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当前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爱护,因此,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积极给予其帮助。三是充分发挥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工会的存在和运行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有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企业工会,便于集中维权。结束语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

24、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法律权益保护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正确对待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更加关注、研究和解决农民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该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这不但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法律由形式公平走向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200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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