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经理在任职期内及法律时效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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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客户经理在任职期内及法律时效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营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等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涉及法律时效问题特作以下规定。第二条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部主任、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信贷监测岗位人员。第三条法律时效主要指法律规定的时效概念:诉讼时间、保全时效、诉后申请执行的时效、公告催收时效、中止的时效等。第四条任职期内指从到岗至离岗期间,以两个交接日为准的时间段。第五条为了确保法律时效的连续性必须建立信贷人员变更、交接、监督制度。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的交接由客户经理部主任和信贷监测会计为监交人。客户

2、经理部主任、监测会计移交由联社指派人员为监交人。监测会计建立信贷档案,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第六条信贷监交档案的内容有以下方面要件组成:交出方所掌管的贷款情况;经济档案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时效;一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人、担保的法律时效;其它须交接的情况。各社可以在要件之后补充其它内容,要件必须列入交接。第七条接收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接收后,在一个月内必须对所有贷款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报客户经理部主任批示后一份报监测会计备案,一份自留。第八条信贷档案管理的级别对象:贷户累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贷款户列入客户经理部主任管理移交档案;贷户累欠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列入客户经理(信

3、贷副主任)管理移交档案;贷户累欠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信贷档案列入有关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管理、移交。第九条客户经理部主任在任职期限内不论金额大小,凡人为地造成时效逾期,按主任、信贷副主任、客户经理制、监测会计分别处以1、1.5、2.5和1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能够积极配合的,单位有权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力(监测会计必须把当月短期贷款情况用文字形式通知到各客户经理,并以签字为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第十条客户经理部主任(信贷副主任)在任职期限内失去一笔或5万元的法律时效,罚款300元,并对其它有关责任人也进行处罚。以一笔和5万元为单位,每失去一笔或每累超5万元,递增罚款3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及其他人员每失去一笔法律时效,罚款2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全时效的措施:下发催收通知、依法起诉、更换借款手续、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等。第十三条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失去法律时效的,从发现之日起,追究原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加倍处罚。第十四条列入移交的档案资料,由承担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建档、保管。但信用社为了便于管理,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制作双套,另一套专人保管。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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